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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中的權力分立
三權分立是一個政治學說,其主張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職權範圍要分明,以免濫用權力。 此學說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臘,而其後被英國與法國的哲學家進一步發展。在美國憲法裡,三權分立這詞從未出現,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國國會所有」、「行政權力則由美國總統所有」、「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憲法通過將政府權力一分為三,以達至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與濫權。 雖然美國憲法並沒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將權力三分,而只須為共和政體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權分立,有著州議會、行政機關與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