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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

指数 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是环境科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研究环境法律及其发展规律,包括环境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其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保护公民的生存环境。 环境法学研究范围有国际法、各国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各种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处理环境纠纷的法规,以及各种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等。.

目录

  1. 9 关系: 宪法环境环境科学自然标准污染污染物法学法律

  2. 环境保护
  3. 環境法
  4. 環境社會科學

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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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环境是指周围所在的条件,对不同的对象和科学学科来说,环境的内容也不同。 环境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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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为跨学科领域专业,既包含像物理,化学,生物,地质学,地理,资源技术和工程等的物理科学,也含有像资源管理和保护,人口统计学,经济学,政治和伦理学等社会科学。环境科学包含了影响人类和其他有机体的周边环境的学科。自然与人类资源是相互依赖的,其中一方所作出的任何动作,正确或错误,都会对另外一方产生影响。 此学科年代较短,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成为正式学科。1960年,Rachael Carson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态学著作《寂静的春天》出版,使环境类主题成为热点,就像1969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圣巴巴拉海滩的井喷溢油事故,以及同年发生在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的凯霍加河着火事件,都使公众对环境运动的关心度上升,从而开创了环境研究这一新学科领域。環境科學直到1960年和1970年間,才廣泛地活躍於科學研究領域的主要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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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自然(英文:Nature),是指不断运行演化的宇宙萬物,包括生物界和非生物界两个相辅相成的体系。 人类所能理解地自然现象有:生物界的基因模因、共识主动、意识行为、社会活动和生态系统等;宇宙间的天使粒子、次原子粒子、星系星云和黑洞白洞等。 人类不能理解地宗教信仰、灵魂观念和神明信念等现象,被称为超自然现象。 从对超自然现象的探索,到对自然现象的认知,是人类逐渐理解自己、适应生存环境和丰富社会活动的过程。例如,古时,火是神明,日月星辰是超自然现象;如今,卫星、电视、电脑和手机成为了神话中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区块链成了全球共识共享的无字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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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標準原意為目的,也就是標靶。其後由於標靶本身的特性,衍生出一個「如何與其他事物區別的規則」的意思。會衍生出這個意思也不難理解。標靶是「用來判定技術或成果好不好的根據」,標準是另一個說法。將「用來判定技術或成果好不好的根據」廣泛化,就得到了「用來判定是不是某一事物的根據」 技术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种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统一协定,其中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一般而言,标准文件的制定都经过协商过程,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标准往往对应该严肃对待的方面(比如机器和工具的安全、可靠性和效率,玩具,医学设备)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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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

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主要對環境自然生態系統和人的健康產生危害,即使當時不造成危害,但後續效應有害也算是污染行為,如氮氧化物,雖然本身並不有害,但在陽光催化下與自由基等物質作用會轉化成光化學煙霧,對生物造成危害,對建築物造成腐蝕。 污染有兩種規模,區域性污染和全球性污染。過去人們的注意力只放在區域性污染上面。如燃燒煤會產生煙霧和二氧化硫,有害人的呼吸道健康,降低污染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如何去除煙霧和處理二氧化硫方面。但最近幾十年,科學研究發現污染會造成全球效應,如燃燒煤會產生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危害的二氧化碳,但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會造成劇烈的溫室效應,引起全球氣候的異常變化。 是否是污染取決於行為造成的後果,例如由於工業、農業生產或人類生活排放含有氮、磷的有機營養物質,會造成水體中藻類異常繁殖,因此在淡水水體中產生水華,在海洋中產生赤潮,也是一種污染。 一般污染被分為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壤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現在污染的範圍越來越大,有船舶污染、光污染、噪音污染、熱污染和過度消費等各種新興污染開始被人們關注。 主要的污染源來自各種化學工業、有毒、有害、放射性廢棄物及醫療廢棄物的處置不當、農藥過量使用、生產及生活污水的排放、機動車廢氣排放;各種噪音,包括工廠、機動車和商業噪音;工業、生活燃燒燃料排放的廢氣等。核電站和油輪的事故會造成局部地區的嚴重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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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污染物是指直接或间接损害环境或人类健康的物质,污染物有自然界产生的,如火山爆发、森林大火产生的烟尘;也有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科学主要研究和关注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 污染物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达到一定的浓度或数量,持续一定的时间的某些环境不需要的物质。并不一定是有毒物质。例如氮和磷本来是植物必须的营养元素,但当在水体中达到一定的浓度,持续一定的时间而不能被稀释,就会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元凶,使有害藻类迅速繁殖,鱼类等水生动物会因为缺氧而窒息死亡。 如重金属本来在自然界中也存在一定丰度,但如果因为人类活动,是某一地点的重金属浓度极大地增加,就会使当地的人类、动物和植物中毒。有的重金属如汞本来不会被动植物吸收,但排放到自然界后,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被微生物转化成可溶性的甲基汞,会被鱼虾吸收,并通过食物链在吃鱼的动物和人类体内积累,造成神经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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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但是相對於習俗與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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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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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环境保护

環境法

環境社會科學

亦称为 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