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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系: 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
--,或稱--(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文化創意產業為臺灣官方定名,而文化及創意產業則為香港官方定名,但世界各國與各學術層面的定義不同,文化及創意產業有時被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產業、創意工業、版權產業與時尚流行產業等。目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較出名者,如有英國、韓國、美國、日本、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紐西蘭、丹麥、瑞典、荷蘭、比利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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