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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體

指数 法體

法體,佛教術語,指有為法與無為法等一切法的本體與自性,相當於法性。在部派佛教時提出,對於法體是真實或假名,依各部派立場而有不同見解。.

目录

  1. 5 关系: 部派佛教自性 (佛教)法性本體有為法

部派佛教

部派佛教,佛教術語,在佛教史中,是指釋迦牟尼佛涅槃後,從上座部與大眾部的“根本分裂”到大乘佛教興起前的時期與發展階段,也是這個時期佛教僧團所形成的各個部派的合稱。 上座部與大眾部的分裂,被稱為根本分裂;此前的階段,通常被稱為原始佛教、根本佛教或初期佛教;此後佛教進一步分化,形成了許多不同的傳統與學說。對於根本分裂的原因和確切時間,目前仍有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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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 (佛教)

在印度諸宗教中,自性(स्वभाव,,sabhāva,),又稱自體、法體、體、實性,是個哲學術語,指所有事物(法)自身擁有、自體形成、自身決定存在形態的性質,是常住的、不變的、獨立,不依緣起而變化的;其外在特徵,則為自相。這個概念在不二論、毘濕奴派中是個重要的課題。佛教也接受了這個概念,在部派佛教時期發展出自己的論述。在大乘佛教和大圓滿等中,也是很重要的理論之一。 在佛教文獻中,它與本性(prakṛti)或我(ātman)經常被視為同義詞,但自性的起源較晚,直到部派佛教的論藏中才使用這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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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

法性(dharmatā),又譯法自然,佛教術語,指法(dhárma)本身內在具有的性質,也就是指法的本性(prakṛti) 鳩摩羅什譯《大智度論》卷37:「法性者,諸法實相。除心中無明諸結使,以清淨實觀,得諸法本性,名為法性。性名真實,以眾生邪觀故縛,正觀故解。」 鳩摩羅什譯《大智度論》卷65:「此中說因緣:有佛無佛,諸法性常住世間。諸法性者,即是諸法實相;諸法實相者,即是般若波羅蜜。若以常、無常等求諸法實相,是皆為錯。若人入法性中,則無有錯謬,法性常故不失。」,為諸法二種自性(svabhāva)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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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體

本體(Noumenon,),哲學名詞,意指不必用感官就能夠知識到的物體,或事件。它與現象是兩個相對的名詞,是形而上學中重要的議題。研究本體的學問,稱為本體論。康德稱本體為物自身(das Ding an sich ,thing-in-itself,又譯為物自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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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法

有為法(saṃskṛta-dharma),佛教術語,指會隨因緣變化而出現、變化及消失的法。與無為法共同構成一切法的兩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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