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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主义

指数 法律形式主义

法律形式主义(Legal Formalism)属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理学和法哲学。边沁的实证主义可以被看作针对的是立法机关,而法律形式主义则针对的是法官,即法律形式主义并不像实证主义那样认为法律的实质公正是无关的,而是认为,在民主社会中,那是一个立法者——而非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官和其他公共官员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应当限于其直白的意思,如果法官有权造法,而非局限于释法,那就将违反三权分立。在法律形式主义看来,法律是一系列独立于其他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规则和原则。 法律形式主义和实证主义密切相关。实证主义把注意力集中在法律产生之后,而对法律如何制定、立法者向何处努力都并不关注。如果实证主义可以说是在解释“法律是什么”,那么形式主义就可以说是从实证的角度来解释法和法律体系如何运作。 与法律形式主义之相对的是法律工具主义,即一种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相关的理论。工具主义认为,为了实现好的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可以在对法律的文本解释中进行创新,尽管法律工具论也会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推动公正或保障人权。法律工具主义反对法官有权出于其对好政策的个人看法而改变法律,认为那样将破坏法治。.

3 关系: 杰里米·边沁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

杰里米·边沁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改革家。他是最早支持效益主義和动物权利的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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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為與德國之法律實證主義(Gesetzespositivismus)區分,嚴格上稱為法實證主義),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概念法學派,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實質上實證法學與法實證主義仍有一段差距,凱爾森創立法律位階最高階為基本規範,雖未真正闡述基本規範的內涵,但一般認為基本規範即為公平正義。而法實證主義則忽視法律文字以外的社會、文化、價值等因素,強調法律的規範。因此,難以認為實證法學等同於法實證主義。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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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又称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上半期在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兴起的一支法学流派。其核心主张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因此受制于人的弱点、缺陷、不完美。 如今,霍姆斯被公认为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先驱,其他的代表人物包括罗斯科·庞德、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等。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是Axel Hagerstrom。 法律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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