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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宪法

指数 新加坡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现行宪法于1965年8月9日生效,源于1963年颁布的“新加坡邦宪法”。宪法文本是新加坡宪制性法律中的约束性法源之一,其他约束性法源包括宪法的司法解释和某些其他法令;非约束性法源包括软法、宪法惯例和国际公法。 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立法之司法审查与行政之司法审查。虽然在1980年的一个案例中,英国枢密院认为,宪法第四部分的基本自由应作广义解释,而新加坡法院常怀之理念,致使基本自由权利被狭义解释。 宪法第4条写明其为这块土地上的最高法律。而在实践中,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以议会主权为特征。.

11 关系: 司法覆核紧急状态De facto软法李光耀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新加坡新加坡宪法第15条新加坡國會新加坡法律新加坡政府

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又称司法审查,是司法機關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公共機構行为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院行使司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立行政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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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

緊急狀態是指一個國家陷入或即將陷入危機,有可能會影響國家的發展及存亡,由國家元首使出超過平常法治範圍的特別措施。現在多數先進國家會將權力下放至國會,讓國會通過實施緊急狀態,再由國家元首宣佈全國進入緊急狀態。根據危機程度的不同,所採取的緊急狀態的辦法也不同。 所謂的危機的代表如外國武力攻擊、內戰、暴動、恐怖攻擊、大規模災害等,近些年来因為禽流感等疾病以及暴雪、低温等恶劣气候而發布緊急狀態的例子也開始增多。 緊急狀態時所採行的措施主要包含動員國家的公務員(包含警察及軍隊)、徵收派發國家的公共物品、發布政令、檢查訊問和搜索民宅等行為。碰到內戰時,會特別限制集會自由和組黨結盟等限制市民權利的措施,因此緊急狀態和戒嚴的性質其實相當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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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

de facto(,),為拉丁語法學詞彙,意思指「事實上」或者「執行上」,而法律上並未宣告。 De facto與拉丁語的de jure相對。De jure意指「法律上」,即由法律、政府干預、技術性的手段(例如規格、標準、協議等)等明文規定的方法;而de facto的意義則著重於該方法是由通俗的經驗所構成,不由規範所構成,甚至方法本身亦與規範互相違反。 當發生於法律上的情況時,de jure表明法律上的明文規定,而de facto則表明實際運作上的方法和行為。 De facto一詞亦可用於無法律或標準可跟從、有一套習以為常、但又非萬能或廣為人知的實作情況或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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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

软法(soft law)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 软法的特征主要有四点:软法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富有弹性;软法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软法效力的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软法规范的位阶不甚明晰;软法的创制和实施具有更高程度的民主协调性。 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那些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法规范;国家机关制定的诸如纲要、指南、标准、规划、裁量基准、办法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政治组织特别是执政党制定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社会共同体制定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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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

李光耀,GCMG,CH(Lee Kuan Yew,出生姓名「Harry Lee Kuan Yew」;)是新加坡華裔政治家,曾担任首任新加坡總理和首任人民行動黨秘書長,也是新加坡建國之父之首,新加坡李氏家族政治的创始人,對新加坡政治有深远影响。2011年,《商业内幕》网站在其“20世纪最成功的独裁者”排名中将李光耀列为第二位(僅次於利比亞的伊德里斯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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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是英國的一個司法機構,是英國的終審法庭之一,亦是英國海外領地、皇家屬地和部份獨立英聯邦國家的終審法庭。雖然人們常常說要上訴到樞密院,但實則是上訴至「女皇陛下會同樞密院」(Her Majesty in Council),再由女皇向司法委員會徵詢「意見」。至於對英聯邦國家而言,上訴案件則直接由司法委員會處理。就汶萊而言,上訴案件則會送到蘇丹,再由司法委員會向蘇丹提供「意見」。在以前,司法委員會只會提交一份意見,但自1960年代開始,委員會內若有其他異議也可以提出。 由於英國的司法制度沒有一個單一的全國性終審法院,所以其法制是異於一些其他國家的。大抵而言,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對某些上訴案件享有終審權,但英國最高法院卻對其餘大部份的上訴案件享有終審權。至於在蘇格蘭,其高等法院對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但民事案件方面,英國最高法院對絕大多數的案件有終審權,包括(自2009年以來)蘇格蘭自治的案件終審權。現在由英國最高法院行使的終審權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最高法院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第三章成立之前分別由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和樞密院行使(後者轉交最高法院的僅限於因權力下放而衍生的案件)。 香港在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亦以它為最高的上訴法院,在主權移交後則改為於本地成立的香港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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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新加坡共和国(Republic of Singapore;Republik Singapura;சிங்கப்பூர் குடியரச),通称新加坡,又稱為新嘉坡、星架坡、星--加坡、星洲、星島、星國、狮城、坡岛、猩咖波、石叻、叻埠、昭南等,是东南亚中南半岛南端的一个城邦岛国,它不只是一個城市,同時也是一個國家。该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扼守马六甲海峡最南端出口,其南面有新加坡海峡与印尼相隔,北面有柔佛海峡与西马来西亚相隔,并以新柔长堤與第二通道等這兩座橋梁相连於新马两岸之间。新加坡的国土除了新加坡本岛之外,还包括周围数岛,新加坡最大的外島為德光島。自新加坡独立以来,大规模的填海已经为新加坡增加了23%的面积,相等于130平方公里。 1819年,任职于英國不列颠东印度公司的斯坦福·莱佛士与柔佛苏丹签订条约,获准在新加坡建立交易站和殖民地,经莱佛士的努力,逐渐发展成繁荣的轉口港。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新加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直是大英帝国在东南亚最重要的戰略据点。1942年至1945年间,新加坡曾被日本占領三年半之久,其后回归英国管理,並從海峽殖民地獨立出來,1959年成立自治邦,1963年加入馬來西亞成為—個州,稱為新加坡州(簡稱星州)。1965年8月9日,新加坡退出馬來西亞并独立建国。 自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從一窮二白中,依靠着国际贸易和人力资本的操作,迅速转变成为富裕的亞洲四小龍之一,同時憑藉著地理優勢,新加坡也是亚洲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教育素質良好的國民也是亞洲政治和科學文化的紐帶,大多数的新加坡人都通晓至少两种语言,分别是英语以及自己的母语。新加坡是个多元文化种族的社會,也是全球最国际化的国家之一,所以主要由亞洲人組成的新加坡並非為單一民族國家,而是和一部分馬來人及印度人所組成的移民国家,其中漢人文化以福建移民為大宗。。在国内居住的居民有38%为永久居民、持有工作簽证的外籍劳工以及持有学生簽证的学生,建筑业和服务业的外劳比例分別为80%和50%。整個城市在绿化和保洁方面效果显著,故有花园城市之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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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宪法第15条

《新加坡宪法》第15条保证新加坡的宗教自由。同条第1款指明:“每个人都有信奉、实践和宣扬自己宗教的权利。” 《宪法》中未有“信奉”、“实践”与“宣扬”的明确定义,不过其意思可以在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个案中找到蛛丝马迹。1964年,在未涉及本法的一个新加坡个案中,宗教方面的“信奉”可以解释为“申明;宣誓信仰或效忠”。2001年,马来西亚方面裁定,信奉宗教并不涵盖放弃某宗教,或采取无宗教之观点。而在“宣扬”方面,印度最高法院在1977年判定,其给予个别人士以阐述其教义的方式传输或传播其宗教的权利,但不是改变已持有某宗教信仰者信仰的权利。新加坡司法体制并未对这些问题作出判决。另一方面,该国上诉庭于1999年有意将宗教信仰与世俗作法划清界限,因唱国歌、宣读信约是属于后者。故而,教师在一所学府遵守参与这些活动的规定,这不能视为教师实践其宗教的权利受到侵犯。 第15条第1款之下的宗教自由不是绝对的;同条第4款说明,第15条所保障的权利,并不授权信奉者干下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的普通法律的行为。这些对宗教自由的限制是新加坡世俗主义的重要元素。该国司法将“公共秩序”诠释为等同于《社团法令》(Societies Act,)第24条第1款a项所列出的“公共治安、福利与良好秩序”的概念,而非以更狭义的,不受不法暴力的自由为基准。学术界也有批评,指法院并没有实施任何形式的平衡测试,决定宗教自由是否受到合理限制。反观涉国家安全方面,法院都会交由政府来处理有关限制性法律的必要性。第15条第4款的“公共卫生”与“道德”尚未有司法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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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會

新加坡國會(Parliament of Singapore 马来语:Parlimen Singapura)是新加坡的立法機構,採用一院制。1965年,新加坡獨立建國時第一屆國會議員共有51名,目前議席已經增加到101名,每屆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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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

新加坡法律是基於英格蘭普通法法系。主要法律範圍-尤其是行政法,契約法,衡平法與信託法,物權法以及侵權法大部分是以判決先例為依據,再以法典為修正補助。其他主要法律範圍如刑事法, 公司法以及家事法則幾乎完全是以法典為依據。 當爭論點觸及傳統普通法原則、或是對適用於新加坡的英格蘭法典的法律解釋,或是基於英格蘭法典所立的新加坡法典的法律解釋,新加坡法官除了參照新加坡法庭判決先例,也仍舊會參照英格蘭法庭判例。近年,新加坡法庭也傾向於參考其他主要英聯邦司法體系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判例(尤其當這些司法體系的判例原則與英格蘭法律有不同看法與詮釋)。 一些新加坡法典並非基於英格蘭法典,而是源自於其他司法體系法典。在這種情況下,新加坡法庭會審視出自法典原始司法體系的法庭裁決。於是在對源自於印度法典的證據法典(第97章)以及刑事法典(第224章)做釋法時,新加坡法庭時不時會查閱印度法律。 另一方面,秉持著憲法詮釋應該基於憲法內文字內容而非與其他司法體系作出類比的原則,同時由於外國在經濟、政治、社會、其他方面狀況與新加坡國情有差異,所以在觸及新加坡憲法的釋法中,新加坡法庭仍舊不願參考外國法律資料。 在英國殖民地時期頒布的某些法令如內部安全法(第143章)(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無審訊扣留)和社團法(第311章)(管制社團的設立),以及當時實施的鞭刑和死刑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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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

在《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政府是指新加坡的行政机构,由总统和内阁组成。尽管总统可自行行使职权,确保内阁和国会照常运作,不过其职责很大程度上只是礼仪性。新加坡基本上屬於議會制,一般上负责指导与控制政府的是内阁,内阁成员包括总理以及由总统经咨询总理所委任的其他内阁部长,他们都来自赢得最多议席的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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