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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

指数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德国历史学家常称为俾斯麦帝国宪法(Bismarcksche Reichsverfassung),指的是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的前身是1866年编纂的北德意志邦联宪法。该宪法由多个单独的文件汇总而成,最后的汇总通过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国宪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完成。.

4 关系: 宪法德意志帝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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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國

德意志帝國(Deutsches Kaiserreich),亦稱德意志第二帝國,是指從1871年1月18日普魯士王國統一日耳曼地區到1918年11月霍亨索倫王朝末任皇帝威廉二世退位為止的德國。其正式国号「德意志国」(Deutsches Reich),也是後來魏玛共和國和納粹德國的正式国号。 德意志帝国由27个领地构成,其中普鲁士王国佔帝国大部分地区并拥有最多人口。帝国成立后,普魯士國王和首相兼任德國皇帝和首相,實行君主立憲制,設立上議院和下議院。帝國共經歷了三個皇帝,分別為威廉一世、腓特烈三世和威廉二世。威廉一世在任期間十分信任俾斯麥,幾乎所有政務都由首相俾斯麥處理,因此又稱為「俾斯麥時代」。俾斯麥時代在位期間,最大的目的是防止法國一報普法戰爭之仇,他建立了同盟體系,與俄奧兩國結盟,孤立法國。他的對外政策十分成功,避免與列國發生衝突,但內政卻一敗塗地,文化鬥爭與反社會主義未能達到預期目的。威廉一世逝世後,由腓特烈三世繼任,但他僅在任99天,因此又稱為「百日皇朝」。威廉二世在任期間,一手摧毀了俾斯麥體系,積極向外拓展殖民地,大幅修建海軍船艦,並帶領德國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大戰期間德國腹背受敵,加上齐默尔曼电报事件導致美國參戰,最終導致帝國覆亡。戰敗後的德國建立了共和政體,稱為威瑪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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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原定過渡時期相當于憲法地位的法律,在東、西德统一后成为德国的正式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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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9至1990年10月3日存续期间所使用的宪法。该宪法共有三个版本,最初的版本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内容与《魏玛宪法》高度相似。这一宪法最初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一个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由于最初的宪法未能准确反映东德的政治气候,东德遂于1968年颁布了新宪法,并在1974年颁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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