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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
強姦,亦称強暴、奸污、施暴、性侵、强制性交,有時也用凌辱、蹂躪和糟蹋等詞来代指。是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为的犯罪“性侵入行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參見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款。。 强奸的受害和加害者皆不分男女,在传统的观念里一般男性是施暴者、女性是受害者,但亦有完全相反的情況。據美国司法统计局的統計資料顯示,在美國,91%的強姦受害人為女性,9%的受害人為男性;加害人中,有99%的強姦者為男性。 此外,不論加害者與受害者熟悉與否,該行為皆有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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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
暴力指基於故意侵犯或傷害他人的心理,而使用激烈且富有强制性力量之行為,包括有形物理或無形心理。暴力主要有三類:多數暴力、媒體暴力、直接暴力。最常見的是个人或犯罪集团之间的殴斗以及凶杀。国家、民族之间也往往会发生暴力事件。 权力往往藉由暴力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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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性侵犯泛指一切種類與性相關、且違反他人意願,對他人做出與性有關的行為。可包括強制性交(肛交或口交)、強迫親吻、色狼的性騷擾、非禮、性虐待等,露體、窥淫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是性侵犯。 就法律意义而言,性侵犯在各地司法区域都是触犯了法规,包括香港、美国、加拿大、英格兰和威尔士、爱尔兰、苏格兰等等。法律对性侵犯的定义因司法管辖区域的不同而不同。特定的司法辖区和相关研究常常使用技术性或详细描述方式来定义词汇。在有的地方,例如新南威尔士,性侵犯替代了传统的强奸罪,被定义为非自愿插入式性行为。与此相对的是在其它司法辖区内,犯罪则关注了非插入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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