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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公眾衛生)條例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香港法例》第371章),一般稱作《禁止吸--煙條例》。條例於1982年訂立,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煙法例。此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區域吸煙,並就煙草產品的包裝、售賣及推廣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規管,並陸續修訂,2006年香港立法會通過大幅擴大禁煙範圍,在餐廳、酒吧、公園、扶手電梯以至室內公共地方等,均會作不同程度的禁煙。此禁煙令於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由衞生署控煙辦公室執行,違例吸煙人士改為實施定額罰款港幣$1,500。但由於法例規定多個室內處所包括在不同程度的禁煙範圍內,以至事實上,香港室外地方,例如街道行人路面以及不禁煙的休憩場所,吸煙情況幾乎經常隨處可見。 在1980年代之前,殖民地政府不管制吸煙行為,除了軍火倉庫外,當時香港沒有其他地方是禁止吸煙,即使到麥理浩就任香港總督期間,吸煙在香港是完全允許的,麥理浩本人也是煙民,亦曾於出席公開場合時吸煙。 1982年,正值中英雙方就香港前途談判,為應付日後香港主權移交的需要,當時的尤德政府就開始實行禁煙政策。首批禁煙法例應運而生。 現時衞生署控煙辦公室(簡稱控煙辦,Tobacco Control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全職公務員編制為140人,即平均每分區不足8人。被拘捕而上庭的更是少之又少。2012年,控煙辦只檢控了8,198名香港市民。 除了違例吸煙以外,沒有把煙蒂丟在指定的煙灰缸,也會被罰款港幣$1,500,但這個法例由食物環境衛生署執行,衛生署控煙辦公室並沒有管轄權力。事實上,香港街道行人路面,隨地亂拋的煙蒂幾乎經常隨地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