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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簡稱警備總部、警總)是中華民國政府曾在臺灣設置的一個公共安全維護機關,隸屬於國防部,為國軍的分支,在戰後便成立。其權責職司戒嚴地區衛戌、保安、後備軍事動員、文化審檢、入出境管制、郵電檢查、電訊監查定位監聽等任務,因任務兼具治安(包括出入境管理)、民防、軍事動員及情治色彩,在戒嚴時期是當時臺灣的八大情治系統之一(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情報局、憲兵司令部調查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國民黨大陸工作會、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安全局)。1992年,警總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成為現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前身。 中華民國在實施緊急狀態或戒嚴的地區設置警備機關,為國軍的一個分支。歷來的警備機關之名稱不一,或稱戒嚴司令部、保安司令部、衛戍司令部等,任務龐雜,但皆「支前安後」。國共內戰時,中華民國政府將全國分為若干綏靖區,設立剿總與警總,依據《戒嚴法》第二條:「戒嚴地域分為二種: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佈告之。」 戒嚴地區之任務由當地部隊(剿匪總司令部、軍政長官公署、綏靖公署等,常以剿總為最高單位)劃分警戒區與接戰區(綏靖區,國府遷台後改稱作戰區),並由警備部隊於警戒區實施軍管,但警備單位之設定並無明確法源,僅依賴軍事命令設立,因此解嚴、終止動員戡亂後,警備總部成為黑機關,後來繼承之「軍管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也成為黑機關,直到海巡三法及相關法令通過後才解決。典型情況下,一個警備司令部下管若干警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