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规范社会生活之准则,一经确立,因该对相关事件一体适用,然而世事变化,往往因为情节的细微差别而造成意义迥然不同。法律为求公平须在二者间求得平衡,一方面确立一般性原则,另一方面也承认情节变化时会产生例外,当适用不同的法则。前者称原则法,后者称例外法.
1 关系: 管歐。
管歐(),清光緒三十年生,湖南祁陽縣人,中華民國法律學者,前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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