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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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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為1936年後至2005年間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所頒佈之行政區劃。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地區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政府遷都臺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行政院新聞局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年鑑:。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教科書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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