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关系: 中國國民黨,中華民國,黨紀,柔性政黨,民進黨,政党,政党制度。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簡稱國民黨,是中華民國肇建者孫中山及其革命黨同志所創建的政黨。其前身最早為1894年11月24日成立於夏威夷檀香山的革命團體興中會,而後分別改組為中國同盟會、國民黨及中華革命黨,1919年經孫中山改組後轉用現名。現今總部位於臺北中崙,現任黨主席為吳敦義。 從1928年國民政府完成北伐並統一中國起,該黨一直是中華民國的執政黨。2000年總統選舉敗選後首次成為在野黨。2008年總統選舉中,前黨主席馬英九得到765萬多票,創下中華民國總統直選史上最高得票數,使國民黨重新執政,並在2012年總統選舉中連任。2016年總統選舉失利後再次成為在野黨,不過仍是立法院第二大黨。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泛藍陣營,與以民主進步黨為首的泛綠陣營並列為臺灣兩大政治势力。 國民黨是目前唯一曾在中國大陸與台灣執政、以及迄今唯一曾經同時統治臺海兩岸的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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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黨紀
党纪即党的纪律。政黨組織紀律因為政黨屬性與目標而有所不同。一個國家政黨體系中的政黨可以依照政黨紀律與政綱嚴謹程度划分为「剛性政黨」與「柔性政黨」。.
柔性政黨
柔性政黨是一個國家政黨體系中的某種類型的政黨。 政黨可以依照政黨紀律與政綱嚴謹程度歸類。政黨組織紀律因為政黨屬性與目標而有所不同。除了一黨專政國家外,實行競爭性政黨體制的國家,其政黨一般分為「剛性政黨」與「柔性政黨」。 柔性政黨政綱與黨章內容較為模糊,隨著選舉情勢保持較大彈性,因選情與領導人政見而常有變異。黨紀鬆散,沒有黨員登記制度,沒有固定的黨員,政黨機構不清楚其黨員人數與身份,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選擇參與特定政黨的初選,出入自由不需考察。柔性政黨中央與基層組織具有很大隨意性,大多僅在選舉期間活動,平時僅是俱樂部與談話會性質,中央領導只是候選人的競選總幹事,沒有實質的政黨領導權。美國民主黨、共和黨與加拿大、紐西蘭等國政黨屬之。臺灣的新黨自1993年成立,至2001年轉型以前,亦屬於柔性政黨。親民黨自詡屬於柔性政黨。.
民進黨
#重定向 民主進步黨.
政党
政黨是以執政或促進和保障特定政治思想、政治利益為目標的團體。在代议制民主政體裡,政黨爭取執政一般以參加選舉為手段,並有時結成政治聯盟,在必要時聯合執政。政黨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标和意識形態,针对国家和社会議题有各自的主张,定立政綱展示願景。 共同的利益、情感、民族、种族等都是结成政党的因素。不同的政治学家对政党有着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政党是选举工具;有人认为政党是一种权力组织;有人认为政党是谋求公职的工具;有人认为政党是人民控制政府的团体;有人认为政党是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 老牌民主國家和新興民主國家之經驗表明,要在長期內保持民主鞏固,即意味着一個民主國家在多大程度上能遠離國內各種對政治秩序穩定之挑戰,就要促進強而有力之政黨之發展;因此,選舉制度要鼓勵此一發展,而不是加強和推進政黨分化。若在英國、美國,多數民眾無不隸屬於政黨,故多數黨執政,即為代表國民多數之意見;諸黨聯合,即為代表民眾全體之合作。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競爭性政黨體制,但實行較為成熟的國家主要是西歐、北美、日本及若干受美英殖民影響的國家,如印度。中國則不然,黨人之比數僅占國民全數一小部分,即使全國各黨各派聯合團結,論其數量,依然占國民全數很小一部分,这是特有之癥結。選舉制度還可以就排除那些只有少數人支持之政黨參選進行特殊設計,還可以推動或拖延政黨成為黨內領導人個人之競選工具。.
政党制度
在一個國家中,政黨制度或政黨體系是存在於市民社會的若干政黨組成的整體,其特徵在於該國政黨的性質與數目。一般受到该国法律规定或长期政治实践而形成相对固定的结构模式。 最早對政黨體系進行科學化研究的是法國學者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杜瓦傑的研究主要關注不同的國會選舉制度會導致不同的政黨體系,從而極大程度地決定該國的政治穩定和發展。 关于政党制度应当包含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国家对政党活动的法律规定;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执政参政的体系和党与党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政党内部的组织方式和活动规则。通常情况下,政党制度是指政党执政、参政的方式和党际关系。 有些国家对政党活动有专门立法,例如二战后联邦德国在1967年制定了政党法;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立法,但是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做了一些规定,例如美国国会1974年在限制选举经费的规定中要求每个政党为举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最多只能花费450万美元;有些国家则只是遵守惯例,没有任何法律要求,例如英国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该党领袖担任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