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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Antragsdelikt),又称親告罪、不告不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訴訟,国家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法院必須加以審判,稱為告即應理。非告訴乃論,或稱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是由檢察机关與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主動發起,起诉权利由檢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表示的犯罪。 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事項,各國刑法或刑事訴訟法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屬於告訴乃論的罪案通常都是較為輕微的犯罪,如輕傷害罪(普通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或親屬間的竊盜、詐欺、侵占、背信等。法院受理告訴乃論案件的程序因各國規定有所不同,有些國家需要被害人直接前往法院提出自訴才受理;有些國家只要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就受理,並由檢方提出公訴。 告訴乃論允許撤回告訴,而生「公(自)訴不受理」的效果。 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公訴罪」與「自訴罪」是錯誤用語,「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才是正確用語。一些國家已無刑事自訴制度,而採取公訴獨佔的制度,與民事訴訟是由個人當原告提出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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