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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方法
科學方法(scientific method)指的是檢查自然現象、獲取新知識或修正與整合先前已得的知識,所使用的一整套技術。為了合乎科學精神,這方法必須建立於收集可觀察、可經驗(empirical)、可量度的證據,並且合乎明確的推理原則。梅里亞姆-韋伯斯特辭典如此定義: 科學方法是一種持續不停的過程,通常其最初步驟是仔細觀察大自然,人們天生就有一種摘三問四的習性,他們時常會對於周遭現象想出一些奇奇怪怪的問題,進而發展出一些假說來解釋這些問題。最好的假說會導致能被多樣檢試的預言。基於檢試的結果,被檢查的假說可能需要加以改善或遭到毅然駁回。這整個循環,從預測、檢試到改善,可能會重複多次,甚至會無限期地重複,直到假說被改善到能夠給出預測符合檢試的數據,這時,就可宣布一個科學理論出爐了。 科學方法即是適切的驗證方法,所以在完整科學研究,以科學態度由動機發起,目的求其「真」、「實」、「存」、「在」之結果,於科學精神透過科學的過程方法,最後結果證實或證明。也就是說科學性強調的,係為過程與結果互為的真實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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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哲學)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為一哲學方法,源自古典羅馬法典(onus probandi)在中立裁判庭前由雙方立論並反駁彼此的爭訟程序的一項規定,此規定關乎論述之勞務分工: 舉證責任是處理證據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主張或反對某事的一方有舉證責任。 在過去,舉證責任並不是主流哲學的重要概念,因為一般認為一個論點要成功必需要有確鑿結論,必需證成而無疑。然而根據概率的理性思考,包括廣義的統計思考,提供了可能性結論,雖或有被認為過於主觀的問題。 倫理哲學近年來反省考查舉證責任在不同機構的移轉,是在科學及倫理不確定情境下無法避免的。 一般而言,讓他人接受自己的主張可得到一定利益,例如名譽、資源等等,因此在公開的思想競爭中,人們認為提出主張的人應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用適當的代價換取可能的利益,避免享利益而不付代價之不對等,如此可確保各思想流派發揮生產力。.
舉證責任 (法律)
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证據的責任(英文:Burden of proof、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普通法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在當事人雙方因證據矛盾都無法說服陪審團時,舉證責任就成實體法問題,因為舉證責任落在哪一方會對案件結局有決定性影響。 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