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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居留證
中華民國居留證,簡稱居留證,是中華民國政府用於證明外國人、沒有自由地區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在自由地區內合法居留的身份證件,共分為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台灣地區居留證(給予沒有台灣戶籍的非大陸地區國民)、港澳居民居留證、港澳居民居留入出境證、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證等。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 中華民國政府近年來對於長居於國內的外國人,發給「外僑居留證」,因此許多在台灣長年從事宗教、醫療、英語教學等益於公眾之工作的外國人(如空中英語教室創辦人彭蒙惠等)無庸如以往要定期回原國家更新護照及申請簽證。此外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的非本國籍配偶(简称外籍配偶)在未達到取得國民身分證的資格之前,也是持“外僑居留證”。中國大陸人士則是持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證,港澳人士則是持港澳居民居留證或港澳居民居留入出境證。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留超過183日,擁有永久居留證以後,如果每年沒有住滿183天,永久居留證會被註銷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