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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
法系是比较法中用来对各种法律进行划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一个法系通常涵盖了若干国家或地区,但有时一个国家的不同地方也会采用不同的法系,如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但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则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由于法系是一个学术概念,因此并没有绝对的划分标准。例如德国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和克茨(Hein Kötz)的《比较法总论》中将德国单独作为“德意志法系”,与“罗马法系”并列。同时,根据研究的需要,在同一法系下也可以划分不同的亚类型,例如英国法和美国法就是英美法系中两个不同的亚类型。 法律体系所指的法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其中有些已经消失了。例如以《唐律疏议》为典范的中华法系,曾经在东亚有广泛的影响,但这种辉煌已经成为历史了。 一般来说,世界上的法系主要可以分为英美法系、欧陆法系、中华法系、北欧法系、远东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其中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一般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但这两大法系在当今也多有交流与融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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