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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
四等人制,是近代部分學者對元朝時期不同民族享有不同權利的情況作出的概括。指出元朝的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了維護國家統治而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为蒙古族、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汉人是指曾經在金朝管治下的漢族、女真族、契丹族等各族臣民,南人多指南宋管治下的漢族及其他南方少數民族等各族臣民。 學者韓晗說,「四等人制」一詞實際上並不存在於元代官修政書《元典章》中,亦無相關法令頒布,元朝並沒有就「四等人」做過明確和系統的規定,亦無「四等人」一詞的提法,只是在一些具體政策當中,體現出國民因族屬差別而受到不同待遇,例如一些對非蒙古人不准提拔至某些機要位置以及不准擁有特定武器的規定,但亦存在非蒙古人當上高層階級及在民間買賣武器的例外情況。學者李翀說,終元之世,始終奉行蒙古至上主義,優待色目人,輕視漢人、尤其歧視南人。 史學界在研究元代的民族及階段關係,相關政策的實施以及實際情況等議題上有多種見解。例如有學者說,被認為是排擠到最下層的南人並沒有遭受到特別殘酷的虐待;亦有學者說,元朝實行族群歧視政策的目的是凸顯蒙古人之優越地位,並壓制被征服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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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为 宋代重北人輕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