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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係指中華民國政府於其實質統治之臺澎金馬施行包含死刑的刑罰體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以及第35條,死刑是最重的主刑。中華民國刑法與各項具有刑罰的特別法於設立之初,仍具備不少唯一死刑(即法定刑僅有死刑者)之罪(如海盜罪、懲治盜匪條例等等);而隨著時代變遷,絕對死刑之罪也於2006年全數修改為相對死刑(可判處無期徒刑等其他刑罰)。於現行法中,已無「絕對死刑」之罪,可處死刑之罪約50項,多分布於《陸海空軍刑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中。 於執行層面,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及《監獄行刑法》第90條之規定,死刑經法務部令准後,於監獄內特定場所以藥劑注射或槍斃執行之,然實務上中華民國僅使用槍斃一法執行死刑。2006年至2009年台灣曾因法務部長不簽署行刑令而暫停執行死刑,而後引發輿論爭議後,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隨後,民進黨第三次政黨輪替後2017年起又開始暫停執行死刑。.
徐自強案
徐自強案,徐自強為中華民國84年(1995年)黃春樹命案的被告之一。黃春樹命案兩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三審定讞後,一改過去自白,改稱說為延後槍決的執行,以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謊稱徐自強為共犯。 2012年5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宣判,認定徐自強擄人勒贖,判處無期徒刑。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年。 歷經21年訴訟,8次判處死刑、2次無期徒刑、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2015年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宣判徐自強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仍堅持提出上訴。2016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宣判徐自強無罪定讞,並解除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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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
冤獄(Miscarriage of justice),或稱司法誤判,或審判不公。當被認為是嫌犯的人,實際上並沒有犯下被指控的罪行,可是在司法判決中予以定罪與刑罰。有時候當冤獄的判決被推翻,已是數年之後,甚至當事人已被處決或死於監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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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案
盧正案,即詹春子命案,其嫌疑犯盧正(),在2000年9月7日晚間8點20分,在臺南看守所被槍決死亡,唯本案的主要證據為盧正的自白,盧正生前聲稱自白係遭刑求的產物。本案其他證據存有疑點,前保安警察盧正的家人對此案的判決無法信服,認為是一起司法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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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志宏案
謝志宏案,又稱歸仁雙屍命案,謝志宏是被告之一。民國89年台南歸仁鄉發生一女一男遭人以利刃刺死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謝志宏與郭俊偉均被判死刑。不過仍有些疑點尚未釐清。 目前謝志宏在牢房關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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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
蘇建和案,又稱三死囚案,或以受害者姓名稱為吳銘漢夫婦命案,是1990年代台灣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三人在2003年1月13日曾一度被臺灣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無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2007年11月1日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於2010年11月12日的再更二審再度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於2011年4月21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2012年8月31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三審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本案定讞。 本案部分承辦人員因辦案方法涉及刑求而遭檢察官偵查,但後獲不起訴處分。這個案件促使許多人重視中華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稱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最受矚目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歷經多任法務部長均未批准死刑執行令,是首件由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及死刑判決再審後改判無罪,但經上訴發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處死刑後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本案件於2012年被改編成廉政英雄戲劇系列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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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案
邱和順案,也稱陸正案,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邱和順於1988年9月因本案遭羈押,至2011年7月底定讞,羈押幾乎23年),也是目前國際罕見。 此外,本案因為有殘忍的刑求事實致使偵辦員警被判刑確定,甚至勒贖字條之指紋與錄音帶顯示作案真兇另有其人卻遭忽略,歷審判決更將刑求所取得的自白切割拼湊作為唯一證據,促使國際特赦組織發佈聲援書,國內多個公民團體展開救援行動、為其喊冤,法律學界於2010年發表人權報告書批判刑事程序與法院判決,以及義務律師團長期進行辯護。 這23年間,最高法院總共撤銷二審有罪判決十一次,認為高院判決未能完全釋疑,故發回更審。因被告始終喊冤、被害人家屬飽受訴訟之苦,廣受社會矚目。 2011年7月最高法院將更十一審邱和順死刑、林坤明、吳淑貞有期徒刑各17年、10年的判決定讞,邱和順始終堅稱無辜。目前定讞待決的死刑犯當中,以無罪抗辯者,除了邱和順外,還有鄭性澤、謝志宏、徐偉展等人。 媒體習慣以「陸正(被綁學童名)案」來報導「邱和順案」。事實上邱和順等人遭指控先後犯下「業務員柯洪玉蘭殺人案」與「國小學生陸正綁架案」兩案,而法院合併審理之,因陸正案知名度較高,故多以此稱之。 本案總共有12名被告,包括邱和順、林坤明、吳金衡(案發時均二十餘歲)、吳淑貞、黃○○(案發時二十未滿)與八名少年(案發時均未滿十六歲,無前科紀錄)。其中僅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三人持續上訴至更十一審;吳金衡於更十審終結前死亡,其餘八名被告於更十審前分別、先後被判8年至16年不等的刑期,當時即放棄上訴,但他們在放棄上訴的書狀中仍然堅稱自己清白,是因不堪訴訟之累,且所判刑期已接近羈押期間,而法律規定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才不得已放棄訴訟,而出獄後仍喊冤至今。 唯本案雖然存在刑求與非自主的自白等問題,但是嫌犯對案件的描述詳細,與案件吻合,法官認定邱和順等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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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邱顯智(),中華民國政治人物、人權律師、社會運動者。出生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嘉義縣竹崎鄉,高中就讀嘉義高中,並於臺北大學取得法學學士、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碩士、博士候選人。 2011年邱顯智自德國海德堡返台後與身為新竹人的妻子黃琬婷定居於新竹,育有兩女,並於新竹、台中兩地律師事務所執業,開始參與司法改革運動,從事如鄭性澤案等冤案救援。2012年年底,邱顯智號召組成義務律師團,聲援全國關廠工人抗爭事件,後續亦以律師身份積極參與如洪仲丘案、大埔丟鞋案、苑里反瘋車案、梨山老農案等案件之義務辯護行動。同時邱顯智也是2014年太陽花學運義務辯護律師團之一。 2015年,邱顯智與其他創黨成員創立政黨時代力量,並宣佈參選2016年第九屆新竹市立委,競爭對手包括國民黨籍候選人鄭正鈐、民進黨籍候選人柯建銘、親民黨籍候選人歐崇敬。後落選。 2017年,因不熟稔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於上訴人委任邱顯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未繳納裁判費,而遭法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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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劭臻
柯劭臻('''Shao-Chen Ko'''.,),綽號「柯律」、「柯莉絲」、「柯L」(L指Lawyer,即為律師)等,執業律師。出生於臺灣台中市,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業,中興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畢業。長期擔任環境保護團體及弱勢團體的義務辯護律師,活躍於社會運動與臺灣環境運動。一度代表時代力量參選2016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選後即淡出黨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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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
江國慶案(又稱江國慶冤殺案、江國慶命案、江國慶冤獄案、912冤殺案)是發生在中華民國的一椿刑求逼供之冤案,起因為1996年9月12日位處臺北市大安區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五歲謝姓女童遭到姦殺身亡的案件,軍方組成了「0912專案小組」,將被認定涉案的江國慶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槍決,被槍決時年僅21歲。 由於本案是由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之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的反情報隊違法偵辦,且追求破案績效而使用非法手段刑求逼供施壓而導致冤枉判死。國賠逾億,此案被視為台灣的重大人權事件之指標,並引發廢除死刑的討論。該案2013年曾被電視劇廉政英雄改編的單元題材。 在2011年1月28日,由台北地檢署傳喚相關涉案人許榮洲到案說明,經由檢察官訊問後,許榮洲坦承犯下空軍女童性侵命案。結果,軍方刑求,檢察官刑求,謝姓女童命案的真兇仍逍遙法外,倒是冤案接連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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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鴻霖案
沈鴻霖案是台灣的刑事案件,沈鴻麟與黃啟雄及黃錫任被控告於民國78年9月15日時,在彰化先姦後殺兩名工廠女工,兩位黃姓嫌犯已經伏法,沈被判死刑,不過冤獄平反協會認為此案例的審理跟證據都存有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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