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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貪污
贪污是常見的人類行為,在法律上為非法所得,任何一個國家都很难杜絕貪污。宋朝的李新說:“廉吏十一,貪吏十九。”王亞南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一書中曾說:“中國一部二十四史,其實是一部貪污史”。(說辭略有偏激)中國每個朝代都有相同規律:大体呈現由開朝清廉到末代貪腐最嚴重結束。 虞舜時期,皋陶創立“墨”罪,“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懲為賊,《夏書》曰:‘墨、賊、殺、皋陶之刑也’。”明初的官俸是以粮食计算,到中叶折为色俸,有时给钞,有时財務困難時,竟给苏木、胡椒为俸,故《明史》稱“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 中國的貪污問題比歐美先進國家相對嚴重。有人歸咎於傳統儒家思想教育可能隱含著鼓勵職務上不當收取行為的發生,如“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禮記·曲禮上》)。但更多的可能,應該源自中國現代法治觀念薄弱,社會上長期基於血緣親族式的人情世故,形成不規範的收送文化所致。這使得拿取非職務上所得利益,在內心道德門檻相對較低;許多任職公部門、擁有特定領域職權的知識份子,在面對利得誘惑時,會傾向認知諸如“不收的話,違背人情世故”,以及“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等錯誤的價值觀上。因此,在面對利害抉擇時,與其說儒家思想是帶給貪污的核心價值觀根源,不若說是現代法治建設不足所致。雖然如此,但傳統文化卻仍可能在一些方面,暗示著公私領域不分、對不當收受的容忍與監督不足,如家天下、要求士人衣錦還鄉、“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莊子·胠篋》),以及認為人性本善等,這些都使得在行政上建立法治、監督機制的機會一再流失,加上歷朝歷代中,世代科舉師生官吏相互結納形成上自王親國戚的頑固而綿密不絕的人脈網路,讓許多提出吏治的政治改革者,如北宋王安石、明代張居正(考成法)等,對於治理貪污行為都沒有積極性的作為。但相對於士族階級的因循,傳統中國的基層民間社會,則對貪污相當深惡痛絕,並將這種觀點表現在各種形式的民間藝術裡,如元明時期的戲曲、小說、筆記,以及民間說書的題材等,如《水滸傳》、《儒林外史》、《官場現形記》、《聊齋誌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這類民間對於貪污的道德譴責,往往持續到當時人後代子孫甚至被付諸史冊,形成一股抑止貪污行為的強大力量。打擊貪污在歐美現代國家,可能是一種對貪污衝擊政經結構的系統性反省的結果。但在中國乃至中華文化圈,卻可能是一種由下而上形成共識、鞭策立法的漫長過程。對於貪污犯的良心譴責相當嚴厲,往往罪及其共同受益的家族成員與後代,尤其當過程中損害公益時尤然,成為除了法律制裁之外,犯罪者需要嚴重考慮的機會成本。 有關現今中國大陸的貪污史,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腐敗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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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徽
詹徽(),字資善,婺源(今属江西)人,明朝元勳詹同之子。 洪武十五年(1382年),舉秀才。官至太子少保,並與父親詹同一樣官拜吏部尚書,其人頗有才智,剛決不可犯,勤於治事,受到朱元璋所賞識,可是他為人個性險刻,對李善長之死,詹徽頗有推波助瀾之舉。後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藍玉下獄,供出詹徽、詹紱父子是其同黨,詹徽即遭連坐誅殺。 Z詹 Z詹 Z詹 Z詹 Category:詹姓 Category:胡蓝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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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 (明朝)
郭桓(),明初戶部侍郎。“郭桓案”主角。 洪武十八年(1385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舉告發戶部侍郎郭桓利用職權,勾結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彧、按察使司官吏趙全德、胡益、王道亨等,私吞太平、鎮江等府的賦稅外,還私分了淅西的秋粮,並且巧立名目,征收了多種水腳錢、口食錢、庫子錢、神佛錢等的賦稅,中飽私囊。朱元璋令審刑司拷訊,此案牽連全國的十二個布政司,牽涉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麥至德等。總計一共損失精糧兩千四百萬擔,“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係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史稱「郭桓案」。朱元璋在《大誥》感嘆說:“古往今來,貪贓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這麼過分的,實在是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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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
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发生在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屬於官吏貪汙案件。戶部侍郎郭桓等人,通同各直省的官吏作弊,盜賣官糧。後被揭發,以其涉案金额巨大,对经济领域影响深远而为世人瞩目。對此,明太祖將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各省官吏死於獄中達數萬人以上。為了追贓,牽連到全國各地的小富百姓,遭到抄家破產的不記其數。由於牽扯--過廣,全國百姓對此案非常不滿意,明太祖為了平息民怨將審刑官吳庸等人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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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四大案
明初四大案,亦称洪武四大案,是指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为消滅他認為對他的朝廷有威脅的人、整顿吏治、惩治贪污而策划的著名四大事件或屠殺;分别为:洪武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案,九年或十五年(1376年或1382年)的“空印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案,二十六年(1393年)的蓝玉案。胡惟庸与蓝玉案件习称“胡蓝之狱”,是朱元璋诛杀开国功臣的政治事件,而“空印案”与“郭桓案”则是对涉嫌贪墨的官吏進行大规模的镇压。據周敬心書,此外尚有洪武四年錄天下官吏,十九年逮官吏積年為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朱元璋都大戮官民,不分臧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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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吏部尚書
明朝吏部尚書,常雅称天官、冢宰、塚宰、太宰,為明朝六部中吏部的最高級長官,負責掌管官員的任免、封賞、考核等《明史》(卷72):“尚書,掌天下官吏選授、封勳、考課之政令,以甄別人才,贊天子治。蓋古塚宰之職,視五部為特重。侍郎為之貳。”,正二品。 14世紀中國的明朝吏部尚書,相當於當今西方各國的人事部長、人力資源部長,或中華民國五權憲法下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與考試院銓敘部部長。 明朝吏部尚書中,既有蹇義、王直等一代名臣,亦有詹徽等謀權諂媚的官僚。永樂遷都后,明朝設置南京六部,“南京吏部尚書”以及其他五尚書等職位,多為虛銜,多為參贊機務或養清望閒職之所,重要性已無關政體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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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七卿年表
明朝七卿年表,即尚书与都御史年表,旨在列举中国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至崇祯末年(1644年)的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与都察院的最高长官。除短暫的明朝中書省時期外,七卿长官均为正二品,为明朝政府文臣中最高行政长官。 明朝吏部尚書、户部尚書、礼部尚書、兵部尚書、刑部尚書、工部尚書、都御史,往往與通政使司之通政使、大理寺之寺卿合稱“九卿”。明朝時,重臣任擇須由九卿及外省巡撫、總督公開舉薦,此為廷推。各部司不能單獨決定的國家大事、要事,須經七卿、九卿公決,此為廷議。而由三法司無法決定的大型狱讼,以由七卿、九卿開會定獄,此為廷鞠或園審。七卿與明朝內閣構成了明朝的行政權力中心與決策核心。 此表不包括明朝南京尚書與都御史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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