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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程序

指数 議事程序

議事程序(parliamentary procedure),又稱議事法、會議規範等,是在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精神下,為幫助合議性團體與會者以有效率的方法做出決策,而設定的基本會議規則。研究議事程序的學問,稱為「議事學」;研究議事程序,並編寫為規範的書籍,稱為。現代議事程序的基本內涵,是成員發言權利自由平等、主席(議長)公正中立、服從多數且尊重少數的原則上;以此精神,建立公認的議事程序,幫助團體有效率地做出決策。 從各國國會、地方議會、行政部門會議、國際會議(例如聯合國大會),到一般民間團體、組織、公司的會議,都自有一套帶有地方特色或組織屬性的議事程序;但其程序規則來源,大致上有七種:憲法規定、法律規定、議定規則、司法判例、議事學著作、會議規範、習慣與慣例。其中,民間組織、團體及公司通常採用後三者,即使用已編定之會議規則,或奉行該組織既有的會議習慣;而政府單位及立法機構,則大多有法律或行政命令規範如何議事。 帶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和法治精神的議事程序,最初始於英國國會,而後普及全球。現代英國國會建立前,雖有古希臘的雅典民主、羅馬共和國的人民大會,或各種基於皇權或王權統治需要而召開的國政會議,例如古中國的朝議;但其內涵皆與現代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精神相去甚遠。1801年,美國第三任總統湯瑪斯·傑佛遜任美國參議院院長時,參考英美兩國議事慣例,撰寫《》,首開成文議事規範濫觴,受歷屆美國國會用為程序;75年後,1876年,美國陸軍准將亨利·馬丁·羅伯特整理編寫美國眾議院議事規則與慣例,出版《羅伯特議事規則》,提供民間團體使用,成為通行現代議事程序的國家、地區中,最廣為使用的民間議事規範。.

目录

  1. 30 关系: 停止討論反對考慮動議取消付委動議合議性團體亨利·馬丁·羅伯特延期討論動議付委動議休息動議彭啟明修正動議國際LGBTI聯合會國民大會代表自肥案分段考慮動議喚起日程秩序問題程序動議罗伯特议事规则申訴動議表決方式動議解除職務動議請求宣讀文件動議議事規則資訊詢問附屬動議梅森立法程序準則權宜問題權利動議法定人數會議詢問有關提名動議

停止討論

停止討論(Previous question)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高議事效率,加快會議速度,對議題立即做出決策,通常使用在簡單、已達充份共識的議案上,或與會者立場鮮明,不因討論而改變立場的爭議性議案。在議事策略上,假若議案支持者已達三分之二以上,對己方有利,即可提出停止討論動議,逕付表決,以免時間拖延太久。 停止討論動議需要附議,毋需討論,表決時獲得三分之二與會者支持方為通過。通過後,該動議案即停止討論,逕付表決,也不能再對它提出附屬動議案;若未通過,原本的討論將繼續進行,直到無人發言、討論自然結束為止。上,停止討論動議高於延期討論動議、付委動議、修正動議和無期延期動議,僅次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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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考慮動議

反對考慮動議(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避免某動議進入議程,通常用於避免介紹或討論時令與會者為難、尷尬的議案出現,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它只能對主動議提出,且需在開始討論該議案前提出。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反對考慮動議毋需附議,不可討論、重提或修正,表決時需有三分之二支持方為通過。 《》並不承認反對考慮動議,它認為後者容易使人產生困惑與混淆,還有其它方法可以取代此動議。有些組織明文規定反對考慮動議不在場上議事秩序下。 《梅森立法程序準則》說明反對考慮動議的作用是終止考慮或討論某議案:「任何顯得不適當、有爭議、無用,以及其它不適合討論的議案。」實務上,美國參議院較常使用,因為它通過所需的票數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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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付委動議

取消付委動議(discharge a committee)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取消委員會調查某項主動議的權力,屬於重議類動議的一種。該動議必須在委員會做出結案報告前提出,委員會也可提出此動議取消次級委員會。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取消付委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但不可以修正、重提,表決時需獲得三分之二與會者支持方為通過。 《》中沒有類似的動議案,合議性團體隨時可以在通過半數支持表決後,將一件已經付委的議案抽回自行討論或交給另一個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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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性團體

合議性團體(deliberative assembly)是一種要求成員以議事程序進行討論的組織。1774年,前英國下議院議員埃德蒙·伯克在布里斯托向選民發表演講時,首次稱呼英國國會為合議性團體。該詞從而成為「一個團體的人,用會議討論並決策事情」的基本用語。 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合議性團體有下列明顯特徵:每名與會者表決時均為平等,以及以團體名義進行決策行為。合議性團體可包容不同階級身份的成員,包括法定成員、一般成員與名譽成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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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馬丁·羅伯特

亨利·馬丁·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是一位美國陸軍,曾參與豬戰與南北戰爭,也是《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作者。他撰寫的《羅伯特議事規則》廣為美國各級組織採用為議事程序,確立美國組織的議事規則。 羅伯特生於美國南卡羅萊納州傑斯帕縣,後舉家搬遷至俄亥俄州,原因是他的牧師父親約瑟夫·湯瑪士·羅伯特(Joseph Thomas Robert)堅決反對奴隸制;約瑟夫·羅伯特後為莫爾豪斯學院校長,至今該校仍有一棟宿舍以他的名字命名。亨利·羅伯特長大後離開俄亥俄州,前往紐約州就讀西點軍校,1875年畢業,之後就成為一位工兵。 豬戰期間,他在將軍指揮下於上修築防禦工事。南北戰爭期間,他被調派進美國陸軍工程兵團,協防華盛頓特區與幾座新英格蘭地區港口。1867年至1871年間,他在擔任陸軍工程師,用兩年時間治理奧勒岡及華盛頓州地區河川,用六年時間擴建格林貝、北威斯康辛及密西根州的港口。其後又參與改建歐斯維格、費城、長島海灣的港口,與坎伯蘭河及田納西河上的水閘與水壩。1897年至1901年間調往西南指揮部,開始研究如河濬深密西西比河上的。 1897年至1901年間,羅伯特出任工程師委員會(Board of Engineers)主席,該委員會曾在後參與修建加爾維斯敦市的海堤,1901年4月30日升為准將,且被委派為陸軍工程兵團首席工程師。羅伯特在1901年5月2日退伍。 亨利·羅伯特在1923年5月11日逝世於紐約州霍內爾,其後下葬於阿靈頓國家公墓。 羅伯特最著名的成就是撰寫《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ies),簡稱為《羅伯特議事規則》,初版發行於1876年,參考美國眾議院議事程序,整理成民間團體也可用的議事規則。羅伯特撰寫此書的動機來自某次由他擔任主席的教會會議;位於麻塞諸塞州新伯福威廉街149號的第一浸信會教會,當時正因廢奴主義陷入激烈辯論。羅伯特的那場會議失敗了,於是下定決心要學習議事程序。他出版《羅伯特議事規則》時,從未預期這本書會成為日後美國國會、各州議會與其它各種美國組織的議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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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討論動議

延期討論動議(motion to postpone indefinitely)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延後討論議案的時間,以求獲得更多蒐集資料、冷卻情緒或討論其它更為重要議案的時間,屬於附屬動議的一種。根據《重編會議規範》,延期討論動議又可分為一般延期討論動議(postpone to a certain time)與特別延期討論動議(postpone to a special time),兩者除了在可決數上不同(前者需獲得半數支持,後者需獲得三分之二支持)外皆需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修正;在上,延期討論動議高於付委動議、修正動議和無期延期動議,次於和停止討論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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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委動議

付委動議(commit)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將主動議交付給委員會處理,通常用在與會者看不懂主動議內容,或主動議內容空泛、需要進一步討論時;如果主動議內容完備,僅需由少數人執行即可,也可發起付委動議。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付委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修正,表決時需獲得半數支持方為通過,在上高於修正動議與無期延期動議,低於、停止討論動議和延期討論動議。 發起付委動議者需要指定委員會的名稱、處理時限、成員人數、成員產生方式、召集人產生方式、經費與討論範圍,最後可選擇性地加上個人指令。如果以全體與會者為委員會成員,則稱為,召集人、時間、地點皆需另定。委員會處理完畢後,再將議案交回大會處理。在議事策略上,付委動議成立後,就可將主動議納入對自己有利的委員會中,方便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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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動議

休息動議(recess)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暫停議事,讓與會者能自由活動、用餐、休息、討論,休息時間後再行議事,屬於權利動議的一種。該動議在上無優先權,需要附議、毋需討論、可以修正,表決時需獲得半數通過,方為成立。動議通過後,與會者可以自由離開會議室,或討論與議事有關的話題。在議事策略上,倘若議事陷入膠著,或議案過於複雜、需要較多時間思考及討論,就可以提出休息動議,爭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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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啟明

彭啟明(),氣象學家,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博士,現任天氣風險管理開發公司總經理,國立中央大學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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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amend)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修改或潤飾主動議。當主動議出現瑕疵、不被與會者全部接納,又不到完全否定的地步時,可以針對瑕疵處提出一級修正動議,加入、刪除或修改內容。此動議需經附議,可以討論,已通過的修正案不可以被重覆提出或再度修正。表決時,需有半數與會者支持,方為成立,修正後內容加入主動議中;此表決結果並不影響主動議本身的表決結果,因為這只是針對「修正案」進行的表決,而不是針對「主動議」的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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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LGBTI聯合會

國際LGBTI聯合會(International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 and Intersex Association)是一個促進世界各地區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人群體共同爭取平權的國際組織。該組織於1978年成立,為國際同性戀聯合會(International Gay Association,IGA),在1986年改名為國際男女同性戀聯合會(International Lesbian and Gay Association,ILGA)。ILGA現在擁有超過1100個團體會員,分佈在六大地區的110多個國家,組織願景為確保任何人不分其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徵,都能享有自由平等的人權,並致力於實現這樣一種全球正義和平權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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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自肥案

國民大會代表自肥案,是指1999年9月中華民國國民大會進行第五次修憲時,通過的總統、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的延任案獲得通過,因而所引起的憲政爭議。這個議案的主要是以「選制改革」為名,國民大會代表自四屆起,改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人數減為300人,但是國代與立委任期均延長至2002年6月30日。國代任期因本案通過而延長二年有餘,等於是國代自行破毀選舉任期制度而引發輿論批評,後國民黨中常會通過由國民黨立院黨團將本次修憲案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後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明確指出第三屆國民大會修憲議事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修憲實質內容違反憲政精神的本質,修憲結果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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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考慮動議

分段考慮動議(consider by paragraph or seriatim)是一項議事程序,動議目的在於分離某報告或冗長的動議案為段落、章節、主題或決議,使各部份分別討論。此動議有別於,後者用於將某一動議案分為兩個獨立的動議案,兩動議案其一即使被否決,也不會影響到另一個動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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喚起日程

喚起日程(call for the orders of the day)是一項議事程序,動議目的在於要求會議秘書人員確認議程表或行事曆。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喚起日程屬於特別權利動議的一種,由議眾提出,毋需附議、不需取得發言地位、可以中斷他人發言,但不可以討論。此項動議需要經過表決程序,經三分之一與會者支持方為成立,秘書人員會被要求再次確認議程表或行事曆,以防有議程應排入而未排入。 「喚起日程動議」不被《》接受。該準則認為此動議「不適當」(quaint)、「為會議帶來許多困擾」,它認為與會者改成提出秩序問題即可,毋需經過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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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問題

秩序問題(point of order)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確保議事程序受到監督,在程序錯誤時,提供與會者向主席糾正錯誤的機會。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秩序問題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修正,也毋需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受理與否。在上,秩序問題特權優先,不需要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就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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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動議

程序動議(Incidental motion)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改變處理主動議、其它動議案、表決方法或會議流程的方式,例如與會者可提出請求宣讀文件動議,要求會議秘書朗讀議案(或提出請免宣讀文件動議,要求會議秘書停止宣讀議案),也可提出分段考慮動議,要求分段審議某動議案。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程序動議包括、反對考慮動議、、分段考慮動議、表決方式動議等11項。大多數程序動議案均毋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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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RONR)是一本由美國將領亨利·馬丁·羅伯特於1876年出版的手冊,蒐集並改編美國國會的議事程序,使之普及於美國民間組織,也是目前美國最廣為使用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歷經百年修改,最新版本(第11版)於2011年發行,由丹尼爾·希柏德(Danie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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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動議

申訴動議(appeal)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挑戰主席裁決結果的機會,通常用於與會者不滿主席對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裁決結果時,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申訴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但不可以修正,表決時需獲得半數支持方為通過;在上,申訴動議特權優先,不需要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就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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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方式動議

表決方式動議(motions relating to methods of voting and the polls)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決定表決方式,或決定是否關閉/重開表決,通常用於與會者不認同主席裁定之表決方式,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假若將表決之主動議特別重要、具爭議性,也可提出表決方式動議,改採較為慎重的表決方式。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表決方式動議需要附議,可以重提、修正,但不可以討論;在上即時優先。 在議事策略上,少數方若無力阻止爭議性議案通過,便可提出表決方式動議改採,強制秘書人員將表決時的贊成、反對方支持者名單記錄到上,以示與會者對表決結果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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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職務動議

解除職務動議(request to be excused from a duty)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解除合議性團體成員的議事責任,例如參加委員會、出席會議、發表演講或報告等,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合議性團體成員若希望免除自己或他人的議事責任,可以提出解除職務動議;該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修正、重提,表決時需獲得半數支持方為通過。 解除職務動議只能免除非法定職務的責任,與會者可以解除互推產生的委員會主席、委員或其它非法定的議事責任,但不能發起解除法定主席的職位。此動議通常用於解除不適任成員的議事責任,例如不懂的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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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宣讀文件動議

請求宣讀文件動議(request to read papers)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閱聽文件、書籍、報章雜誌、議事錄或其它與會議有關資料的機會。提案進行讀會時,一般而言必須在朗讀後方能交付討論;假如與會者認為有重讀之必要,例如某份會議文件特別需要說明時,可以提出請求宣讀文件動議。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此動議需要附議,可以重提,但不能討論、修正;表決時需獲得多數支持,方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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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

#重定向 議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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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詢問

資訊詢問(request for information)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詢問議案內容之機會,通常用於詢問與議案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背景資料,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資訊詢問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修正,也毋需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是否回答問題;在上,資訊詢問特權優先,毋需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即可提問。 資訊詢問與會議詢問不同,後者用於解答與會者對的問題。資訊詢問可以用於提醒另一名與會者議案中的爭議之處,或揭穿提案者的意圖,但都必須在議事秩序之下。 《梅森立法程序準則》註記:「如果與會者想要問其他人問題,就必須透過主席。直接向其他與會者發問是極失禮,且會遭到懲罰的行為……如果回覆無法滿足提問者的問題,才能允許某些特定的與會者回答她或他的額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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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動議

屬動議(subsidiary motion)是一項議事程序,因主動議而生,旨在改變主動議內容或處理方式,例如與會者可提出修正動議,增添、刪除、修改、潤飾主動議內容;或提出付委動議,將主動議轉交委員會討論、調查。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依排序,為擱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延期討論動議、付委動議、修正動議和無期延期動議。 《》刪除延期討論動議,以擱置替代;它還認為停止討論議已經過時,用詞容易使人混淆,應該改成「關閉討論」(Close Debate);擱置又可稱為臨時延期(Postpone Temporarily),有別於《羅伯特議事規則》,要刪除一個動議案毋需討論或表決;但《議事程序準則》認為需要三分之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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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森立法程序準則

《梅森立法程序準則》(Masons Manual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是一本由美國議事學家於1935年出版的議事程序手冊,蒐集、整理美國各地法院判決與立法慣例,廣為美國各州立法機構、印度國會與巴基斯坦國會採用。此準則收錄範圍含蓋動議、程序、表決方法,均適用於立法機構。 《梅森立法程序準則》作者保羅·梅森是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的學者,曾在1951年出版《加利福尼亞州立憲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California)。 梅森在遺囑中指定由取得此書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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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宜問題

權宜問題(raise a question of privilege)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保障與會者的基本議事權利,對於議場內足以干擾個人或全體的突發事件,可以立即要求主席解決,通常用於維護議事環境的秩序與舒適,屬於權利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權宜問題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或修正,也不需要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受理與否及解決方式。在上,權宜問題特權優先,不需要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就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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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動議

權利動議(Privileged motion)是一項議事程序,位階上優先於其它議案。權利動議通常是非常重要或有急迫性的事項,皆毋需討論;它們雖然有優先權,但主席仍需視與會者之動議理由是否適當再做裁決。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權利動議包含喚起日程、、、休息動議與權宜問題等。 《》刪除權利動議中的延會動議與喚起日程,它認為喚起日程可用秩序問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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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議事程序裡面規定議會要進行議事的時候需要出席議員的最低數量。羅伯特議事規則說:這樣要求是防止由過小數目的議員進行完全不具代表性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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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詢問

會議詢問(parliamentary inquiry)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詢問議事有關資料之機會,通常用於詢問或當日議程,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會議詢問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修正,也毋需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是否回答問題;在上,會議詢問特權優先,毋需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即可提問。 會議詢問使主席成為議事程序的導師,在與會者不清楚議事程序時提供指引。它有時也被用來委婉地提醒主席確認當日議程或議事秩序,發揮喚起日程與秩序問題的功能。 《梅森立法程序準則》註記:「回答這些普通問題並非主席的法定責任。」《羅伯特議事規則》也提到主席並沒有回答假設性問題的責任。提起此動議的用語為:「主席,本席提出會議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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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提名動議

有關提名動議(Motions relating to nominations)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議決提名事項時,可不受「一時不議二事」原則限制,在前一提名選項被否決後仍可繼續提名,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此動議通常搭配開放填空動議使用,將提名標的改為空格,開放與會者提案。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有關提名動議在上即時優先,毋需動議、不可重提或修正,但可以討論。.

查看 議事程序和有關提名動議

亦称为 議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