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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

指数 複決

複決,由孫文在三民主義中提出,他認為這是人民的四權之一。政權機關國民大會的複決通常與治權機關立法院的創制(包含創法廢法)相對應,是防杜代議政治之弊端,對於某法施行通過或廢除的權力。 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三民主義主張,只有縣級的事務,可以行使創制、複決,至於全國性的事務,創制、複決的權利被交給最高政權機關國民大會,由每縣的國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政權,使祇盡其能,不竊其權。 中華民國憲法所說的複決,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交由公民公民投票表決。因此台灣的政治學者,許多都以複決為公民投票的同義詞。.

目录

  1. 14 关系: 三民主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國民大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創制四不一沒有立法院瑞士政治直接民權行政國褫奪公權民主集權制

三民主義

三民主義(Three Principles of the People、Three People's Principles),又被稱為“孫學”(Sunology)、“國父思想”、“總理遺教”,是由中華民國及中國國民黨的创始人孫中山所提出,為中國國民黨的基本理論,在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以「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稱呼,並被納入《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內容。孫中山提出的民主革命的綱領,即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 基本原理來自中國文化傳統、西方政治學與民主主義、資本主義、民族主義、國際主義,再加上孫中山個人的理解與想像。孫中山表示:「余之謀中國革命,其所持主義,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蹟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此綱領在歷年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多次對三民主義所作的表述,皆有所改變和發展。而中國國民黨領導人與黨員、學者,對三民主義也有不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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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簡稱人大或人代会,现行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定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现代宪政架构来讲,其应当属于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制度),“人大”也有常设“常委会”统领全会,形式上在大会会期以外代理全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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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国民大会(簡稱國大)是依据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代表中华民国全国国民于中枢行使政权的机构,曾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政体制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國民大會由國民大會代表(簡稱國大代表、國代)組成,其最重要職權為選舉總統與副總統,这与美國選舉人團、韓國總統朴正熙時代的統一主體國民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朝鮮的最高人民會議、前蘇聯的最高蘇維埃等代议制立法機構類似。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凍結與國民大會相關條文,使國民大會停止運作,改變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架構。 在法理上,《中華民國憲法》原文雖未改動,但依據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所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半數本文已經停止適用,將國民大會的職權轉移到其他機構或直接交付人民來行使;但因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有效期限為國家統一前,所以與國民大會相關的《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仍然沒有廢止。國民大會凍結後,2012年3月第8屆立法院院會由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出上述三法的廢止案,但因屆期不連續原則,並未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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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是中華民國國父、中國國民黨創建者孫文於民國13年(1924年)4月12日手書,簡稱《建國大綱》,全文僅二十五條。這是中華民國成立後,孫文針對國家建設所提出的規劃方案。《建國大綱》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作為人民應有之「權」,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作為政府施政的「能」,權能區分,造成「萬能政府」,以實現三民主義。《建國大綱》並將建設國家的程序分為三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與憲政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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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referendum),簡稱公投,又稱複決、全民公決,由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全体人民投票决定某些问题,例如选择一个统治者或政府,是否与他国组成联邦或合成一个国家,决定国家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或废除等等。在公民投票中,主要是通过投票去确定某种政府形式或者某种行动的合法性,而不是去要求投票人在几个供选择的政权或者建议中去任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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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法》,簡稱《公投法》, 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保障中華民國國民實踐公民投票的權利,並在廢除國民大會後改由全體國民行使主權,擁有增修《中華民國憲法》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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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

創制權,政治理論,由孫逸仙所提出,為三民主義的一部份。概念來自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解釋創制權實際上應該怎麼運作,在中華民國法律中也尚沒有以創制權而產生的條文。 孫逸仙所著的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複決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在這裡,「創--」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 中華民國憲法中所稱的創制權,源自三民主義。但是它的內涵在制憲過程中,已經經過討論與折衷,與西方所謂的倡議較為接近,與三民主義中的創制不盡相同。因此台灣政治學者,許多都認為創制權與倡議權是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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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一沒有

四不一沒有是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在2000年5月20日第十任總統的就職典禮上發表的“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本人保證在任期之內,不會宣佈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这是陈水扁政府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重要言論,亦曾是陳水扁代表當時作為執政黨的民主進步黨對中國大陸政府就兩岸立場的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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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現在是一院制之議會,設有113個席位。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國會,立法院院長即為議長。立法院成立於1928年(民國17年),最初為國民政府的附屬機關,1948年(民國37年)因應行憲而在制度上脫離行政權。1992年(民國81年)立法院開始全面定期改選至今。現任之第九屆立法委員於2016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屆滿日為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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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政治

士是歐洲中部的一個實行聯邦制度的國家,也是世界上少數實行委員制的國家,擁有一個兩院制的聯邦國會,由國會兩院選出的瑞士聯邦委員會負責施政。此外,國會也會從委員會成員中選出象徵性的聯邦總統。 除了國會與委員會之外,瑞士也實行直接民主制度,國民能夠透過公民投票複決國會法案,或是進行新法案的倡議。 在外交上,瑞士是一個實行武裝中立的永久中立國,直到2002年才在稍微過半數的公民同意下加入聯合國。到目前為止,瑞士還無加入歐洲聯盟,而在瑞士,反對加入歐盟的比例一直是佔壓倒性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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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權

接民權即為人民直接參與表達國家意志的民權。通常政府會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種公民投票,讓人民清楚表達民意後,作為政府施政的依據,而另一種,就是讓人民選舉代表人後,由代表人代表選舉民眾行使民權,這種以代表代替人民行使民權者,即稱為「間接民權」。 以行使間接民權為主的政治,也稱為議會政治,此種政治流弊甚多,故又引發「直接民權」的改革。最早由瑞士實施直接民權,後流行至美國多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舉辦公民投票行使直接民權的國家越來越多,中華民國憲法總綱第一條三民主義,即主張直接民權為建國基礎民權。惜因內戰以及民代議員等政治利害關係,直接民權在中華民國建國近百年時,才開始啟蒙舉辦,遠遠落後於憲法凝定之時,也落後於其他歐美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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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

行政國並非專指單一國家或某一種類的國家,而是用以描述一國家政府在行政職能大幅擴張。使得人民逐漸依賴政府,甚至受政府行政部門不當壓迫的現象。 在此情況下,行政部門佔有極重要的地位。雖然立法、司法權尚能發揮其職能,但行政組織與運作變得特別重要,可說是一權獨大。若無法適時用其他權力制衡行政權的權限與裁量的話(如國會調查權、預算審查權)。該國政府與掌控行政權限者(如國家元首或-zh-hans:政府首脑;zh-hk:政府首腦;zh-tw:行政首長;-)極有可能轉變成極權政府與獨裁。而走向警察國家壓迫人民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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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或禠奪公權,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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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權制

民主集權制,由中國國民黨提出的術語,為中國國民黨的組織原則。最初源自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歷經孫中山及蔣中正的詮釋和應用,早期國民黨和共產黨對组织原则的解释基本相似,但有不同俄文汉译,国民党未把民主集權制寫入党章,只曾在决议案中,明文要求「民主主义的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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