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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王国最高法院

指数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

#重定向 英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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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关系: 华学佳廖柏嘉萨默塞特府范理申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英格蘭法律制度

华学佳

华学佳,格斯汀索普的沃克男爵,PC(Robert Walker, Baron Walker of Gestingthorpe,),英国大律师,前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英国上议院中立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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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柏嘉

廖柏嘉,阿伯茨伯里的廖柏嘉男爵,Kt,PC(David Edmond Neuberger, Baron Neuberger of Abbotsbury,),英國資深法官,2012年10月起出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廖柏嘉早年受教於倫敦西敏公學,後於牛津大學基督堂學院主修化學,畢業後在1970年至1973任職於商人銀行N·M·羅斯柴爾德父子公司,同時在倫敦修讀法律,1974年從林肯律師學院取得執業大律師資格。廖柏嘉此後展開私人執業生涯,尤善於土地財產法及相關領域,至1987年榮獲御用大律師銜。 在1990年,廖柏嘉獲英政府委任為高等法院特委法官(刑事案件)兼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民事案件),至1996年10月出任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法官,任內曾於2001年至2004年間兼任米德蘭、威爾斯、切斯特及西部巡迴裁判區主任衡平法官。在2004年1月,他獲擢升為上訴法院法官,負責民事及家事案件的上訴聆訊。在2007年1月,他進一步獲任命為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上議院司法職能在2009年10月為新成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取代後,廖柏嘉未有隨其他常任上訴法官過渡到新的最高法院擔任法官,而是改任卷宗主事官。在2012年7月,英政府復宣佈委任廖柏嘉接替退休的范理申勳爵出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他隨後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履新。 除了在英國司法界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也在2009年3月1日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廖柏嘉為香港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 在英國司法界供職多年的廖柏嘉早於1996年獲英廷冊封為下級勳位爵士,2004年復獲任命為樞密院顧問官,2007年更因為出任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而獲英廷冊封為終身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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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默塞特府

萨默塞特府(Somerset House),是英国伦敦中部的一幢大型建筑,位于河岸街的南侧,俯瞰泰晤士河,西邻滑铁卢桥。建筑主体于1776年到1796年间完成,采用了建筑师威廉·钱伯斯爵士的新古典主义设计。在南北两侧,后来又增建了典型维多利亚式翼楼。这里最初是一幢始建于16世纪的同名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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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理申

--,KG,PC(Nicholas Addison Phillips, Baron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英國資深法官,2008年至2009年出任上議院末任首席常任上訴法官,2009年至2012年轉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首任院長。 --勳爵於1962年考獲執業大律師資格,擅長商業法和海事法,1978年成為御用大律師,1982年出任特委法官,到1987年獲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任內曾主審巴洛克洛斯詐騙案和麥士維詐騙案。他在1995年出任上訴法院法官,至1999年出任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翌年再升任卷宗主事官,期間曾於1998年至2000年任牛腦海綿狀病變調查委員會主席,調查政府在瘋牛症事件中的失誤,另又於1999年參與審理智利前總統皮諾切特的引渡聆訊。 未出任首席常任上訴法官和最高法院首任院長以前,--曾在2005年至2008年出任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成為兩地法官之首。在多年的司法首長生涯中,他推動了不少重大改革,比較重要的包括廢除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並設立全新的最高法院、大幅簡化法官的傳統服飾、以及推廣在課刑時使用社區刑罰以取代傳統的監禁刑罰。--任內還多番強調人權與《1998年人權法令》的重要性,但有輿論批評《人權法令》導致了司法干預和司法積極主義的抬升。 在最高法院院長任內,他作出了不少重要的判決,其中包括在2009年裁定銀行無需向客戶退還因未經授權透支而徵收的高昂費用;以及在2010年裁定涉嫌詐取國會津貼的前下議院議員不可運用國會特權,使他們不能避過與普通人一樣在法院接受刑事司法審訊。原本在2013年1月才屆滿退休年齡的--在2011年10月宣佈於2012年9月提早退休,此後轉任香港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為了表彰他對司法界的貢獻,他在2011年榮獲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頒授屬於最高騎士榮譽的嘉德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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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系统中除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外第二高级的法院。在1875年成立,现在共有37名法官审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由各自的庭长领导。刑事法庭审理来自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则审理来自郡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案件。案件要上诉到上诉法院,需要得到下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许可。上诉法院的判决在獲得上訴許可後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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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法律制度

英格蘭法(English Law)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直接适用于英格兰以及1536年之后的威尔士。虽然英国在宪政上属于单一制国家,但是其内部存在三大主要法律体系,包括英格兰法、、及。其中,英格兰法在历史上直接影响了爱尔兰的法系,但是对苏格兰方面则只有部分影响。英格兰法属于普通法系,包括刑法和民法。 英格兰法并未正式地被编纂成法典:英国普通法实质是由法官在法庭上适用法律、案例(遵循先例)作出。英国最高法院是英国最高的民事上诉法院,其裁决对其他所有法庭具有约束力。 一部分法庭的判决源自立法机关发布的成文法。其他的判决被称为普通法,是以过去的法院判决为依据。例如,谋杀是一种普通法罪行,而不是由议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普通法可以由议会修改或废除。例如,谋杀罪的处罚现在是强制性的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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