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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美国宪法修正案,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于1868年7月9日通过,是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修正案备受争议,特别是在南部各州,这些州为了重新加入聯邦而被迫通过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第一款,是美国宪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1973年有关堕胎权利问题的羅訴韋德案、有关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最終結果的及2015年裁定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等拥有里程碑性质的判决,均是以这一條款为基础。它对美国国内的任何聯邦和地方政府官员行为都有法律效力,但对私人行为无效。 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极少在法律诉讼中引用,第五款赋予国会执法权。第一款包括了多个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权条款对公民权作出了宽泛的定义,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隶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能成为美国公民的判决。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经解读后的实际应用情况也很少。 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条款经联邦司法部门的应用,把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应用到了各州,并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须满足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要求。 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这一条款是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的基础,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之后又在其他多个案件裁决中推翻了针对不同群体人士的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歧视。.
美国宪法修正案
此条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與未批准生效,且已經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國會在提案時決定。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議會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行州會議的方式來批准。.
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
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是美國在1965年的標誌性案例,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憲法》權利法案代表對隱私權作為基本權利。該案涉及康乃狄克州的《》,禁止任何人使用「任何避孕、有助流產的用品」。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表決結果,認為此法「違反婚姻隱私權」,並以隱私權為由宣告法律無效。其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隱私權的基礎在於親密關係,而在此案的案例中,隱私權被視為「防止政府入侵」的權利。 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雖憲法未言及「隱私權」,然根據憲法諸多條款皆是以保障人民權利為目的,如美國憲法第九修正案即保留憲法所無規定權利屬於人民,因此康涅狄格州的禁止使用墮胎侵犯個人獨處權利屬違憲。.
亦称为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