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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指数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人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大会认为这一公约草案不全面,没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人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由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个人权公约,一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1954年,人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

目录

  1. 42 关系: 台灣地位未定論受教育权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女孩尤美女巢運不受歧視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民國死刑制度世界人权宣言亞洲人權憲章人权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律政司司長訴丘旭龍北韩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报告國家人權博物館國際LGBTI聯合會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法穿着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美国美国外交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列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食物權高等教育蘇聯人權臺灣人權臺灣死刑存廢問題李明哲事件歧視民族自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最低生活保障權新加坡人权支持警消組工會運動教育

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地位未定論,或稱台灣主權未定論,認為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是關於台灣國際地位的論述之一。 台灣地位未定之說出現於二戰戰後初期,至遲由美國駐台新聞處處長羅伯特·卡度於1946年提出該論述。美國國務院喬治·凱南與副手保羅·尼采、美國國務院特別政治事務辦公室主任迪安·魯斯克等人都在1948年提出过台灣地位未定的議論。1949年3月更有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同年4月15日,美國國務院新聞事務特別助理公開表示台灣與戰時的庫頁島一樣,「其最后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麥克德莫特之言是美國官方首次公開表明台灣地位未定。 随着1948年底國共內戰情勢逆轉,美國對於可能被中共佔領的台灣進行政策檢討。1949年,美國以外交與經濟手段保衛台灣的結果均告失敗,認為台灣終將落入中共之手。在國務院掌握決策優勢下,美國為擺脫介入國共內戰失敗的責任,決定從中脫身。1950年初,美國國務卿艾奇遜草擬一聲明並說服美國總統杜魯門接受。1950年1月5日,杜魯門出面發表該聲明:為實踐《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台灣移交給蔣介石四年以來,美國及其它盟國均接受中國在台灣行使權力。艾奇遜當日稍後也闡釋杜魯門的說法表示: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及其盟國對於該項權力與該項佔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被納為中國的一省時也未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吧。」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1950年1月聲明「美國太平洋防線」不包括朝鮮半島和台灣,蘇聯得知後決定支持並軍事援助北韓的統一朝鮮以及中共的攻佔台灣計劃。2月14日中共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互助條約》,艾奇遜拉攏中共離間蘇聯的計畫宣告失敗,轉變成積極圍堵政策。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為防止中共佔領台灣,杜魯門於6月27日發表聲明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實施台海中立化,同時聲明: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後世普遍將此聲明解讀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起源。 依國際法而言,戰爭的始末是從宣戰到和平條約生效為止,所有經過協議後的權利義務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以後才能產生法律關係。1951年日本與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1952年又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但是在這些和約中,日本都只有表示「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表明台灣主權歸屬於何方。 《舊金山和約》簽訂時,絕大多數簽約國代表的共識為台灣的地位暫時未定,應在適當時機依照《聯合國憲章》的住民自決原則,經由公民投票由住民決定,但是現今尚未為解決此問題而舉辦公民投票。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來否定台灣地位未定論,並各自主張擁有台灣與澎湖的主權。而美國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中關於台灣的部份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且視《中日和約》未處理台灣地位,並認為台灣地位未定。美國政府在《中美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聲明了美國「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其後表示「認知」不代表認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認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義。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意為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亦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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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种人类权利并被理解为一种自由的权利,明确了对儿童进行初级教育、对所有儿童推广中等教育的义务、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及对未接受过完整初级教育的个体进行基础教育的义务。除了这些规定个体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教育权内容还包括消除各级教育系统内的歧视、建立最低标准以及提高教育质量。 受教育权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26条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14条中, 在1960年教科文组织的反教育歧视公约中、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以及1981年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得到重申。 受教育权在《欧洲人权公约 第1號議定書第2條 - 受教育之權利》以及很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例如:比利时宪法(原第17条,现第24条)以及荷兰宪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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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

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是由陳長文等臺灣學者於2009年所提法律草案,行政院於2014年參考制定了行政規則。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2015年底仍呼籲立法院優先立法,認為有利台灣法制接軌國際。草案精神是,在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之前,政府機關「暫時」依循法定職掌、在相當的人事預算支持下,追蹤全世界多邊公約發展進度,並由政府設置系統性平台與民間分享資訊,政府並應及時選擇「對臺灣融入國際不可或缺」的多邊公約,一一進行國內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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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

女孩指年轻的女性人类。从一个女孩变成一个女人的年龄在不同的社会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认为青少年期向成年期的转变年龄在15岁至20岁之间。 在中文里,女孩其实有两种不同的年龄意义。最传统和常用的含义是“女性孩子”,这种称呼往往用于婴儿期至十岁左右的女性,这个年龄之后她们更多地被称为少女、女青年、幼女或泛稱年青女性。但现在女孩的用法更为宽泛,可以几乎涵盖所有0岁至20岁代的女性,或者年龄更大但看上去比较年轻的女性,以及一些年长人士(指中老年人)对比自己年幼很多的女性称呼。 从历史上来看,女孩常常受到歧视和对她们社会角色的限制,对此联合国计划在2010年之前消除女孩在受教育权方面的不平等。对于女孩和男孩的社会角色的形成和差别,始终存在着“先天决定论”(或基因决定论)与“后天决定论”(或环境决定论)的争论。女孩在艺术、文学和流行文化中以什么形象出现往往反映了社会对女孩性别角色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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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尤美女,臺灣彰化縣人,律師出身,現任民主進步黨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法學專業代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同校法律系及政治系雙學士。女性主義者。夫婿黃瑞明曾任律師,現任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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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運

巢運,於2014年發起的台灣社會運動,以「滅金權、爭公平」為號召 ,主要抗議高房價,由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19個民間團體為主要發起,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秘書長彭揚凱及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擔任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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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歧視的自由

不受歧視的自由(英語:Freedom from discrimination)是一項普遍受到國際社會承認的人權,其內涵與平等主義相輔相成。不受歧視的自由權利被《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包含《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在內的國際人權法公約所廣泛認可。 不受歧視的自由權利與在歷史上長期受到歧視的弱勢團體息息相關。為了弭平任何形式的歧視,不受歧視的自由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皆有詳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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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極具爭議,受到中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宣稱:“中国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坚持将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然而诸多已开发國家例如美国、英国、西班牙、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以及中國大陸的異議人士認爲該國公民缺乏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普选权等政治權利,并且存在迫害異議人士和局部的官员欺压民众的现象,因而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不良并持续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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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与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2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据《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证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回歸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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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是澳門的「小憲法」,代替了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並於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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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係指中華民國政府於其實質統治之臺澎金馬施行包含死刑的刑罰體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以及第35條,死刑是最重的主刑。中華民國刑法與各項具有刑罰的特別法於設立之初,仍具備不少唯一死刑(即法定刑僅有死刑者)之罪(如海盜罪、懲治盜匪條例等等);而隨著時代變遷,絕對死刑之罪也於2006年全數修改為相對死刑(可判處無期徒刑等其他刑罰)。於現行法中,已無「絕對死刑」之罪,可處死刑之罪約50項,多分布於《陸海空軍刑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中。 於執行層面,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及《監獄行刑法》第90條之規定,死刑經法務部令准後,於監獄內特定場所以藥劑注射或槍斃執行之,然實務上中華民國僅使用槍斃一法執行死刑。2006年至2009年台灣曾因法務部長不簽署行刑令而暫停執行死刑,而後引發輿論爭議後,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隨後,民進黨第三次政黨輪替後2017年起又開始暫停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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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條。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自己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和其他兩個可選協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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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人權憲章

《亞洲人權憲章》,1998年5月由亞洲民間團體代表於韓國光州發表的民間憲章,為不具國際法約束性的民間願望宣言。亞洲人權憲章表明亚洲非政府组织達成的规范性共识,反映了亚洲民间社会觀點,和政府觀點不同,这些民间觀點批評所謂「亞洲價值」的虛假理論。虽然亞洲人權憲章赞成人权普遍性,它仍然展示了亚洲在框架人权時所使用的特有方式和语言。 相較於其他區域的国际人权文件相比,此在歷史上是較晚通過的。《亚洲人权宪章》主張,亞洲國家的發展政策須以消除貧窮為目標,並對貧窮導致賣淫、利用童工、使人為奴、販賣人體器官、殘害身體以便行乞等行為提出具指引性的規範。因為許多亞洲國家政府對人權的傳統定義的任何擴張存疑,對這些國家政府來說是無法接受此憲章的,然而這無傷於此憲章的價值,在於面對許多亞洲國家政府拒絕對「西方」人權法原則讓步的立場下,以亞洲觀點要求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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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没有人權,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第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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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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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訴丘旭龍

《律政司司長訴丘旭龍及另一人》(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u Yuk Lung Zigo and Another)是香港一宗男子與男子在非私下進行肛交的刑事檢控案件。此案中香港終審法院確立了針對性傾向歧視的司法覆核標準,此標準亦逼使政府其後的《家庭暴力條例》的修正案將保障範圍延伸至包括同性戀伴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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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韩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报告

“北韩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报告” 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3年委托对于北韩人权状况调查后总结出的里程碑式文件,并于2014年完成。 报告调查结果判断北韩政治制度系统化地系统地侵犯了一系列人权,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不受歧视的自由,迁徙和居住的自由,以及享受基本食物的权利。 此外,委员会证实还反映北韩政府犯下危害人类罪,显然未能履行其国家的“保护责任”。 这些危害人类罪包括“灭绝,谋杀,奴役,拷问,酷刑,强奸,强制堕胎和其它性暴力,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迫害,强迫人员和故意造成长时间饥饿的的不人道行为。 ” 根据报告中的调查结果,联合国大会在2014年通过了第69/188号决议,谴责对人权的侵犯行为,并要求联合国安理会将此情况提交国际刑事法院 同年,安理会第一次召开了针对北韩人权问题召开会议,但没有通过任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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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

國家人權博物館為中華民國設立的國家級人權博物館,轄新北市新店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及台東縣綠島鄉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於2018年3月15日成立,同年5月18日揭牌。業務包含解嚴前的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推展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並與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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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LGBTI聯合會

國際LGBTI聯合會(International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 and Intersex Association)是一個促進世界各地區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人群體共同爭取平權的國際組織。該組織於1978年成立,為國際同性戀聯合會(International Gay Association,IGA),在1986年改名為國際男女同性戀聯合會(International Lesbian and Gay Association,ILGA)。ILGA現在擁有超過1100個團體會員,分佈在六大地區的110多個國家,組織願景為確保任何人不分其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徵,都能享有自由平等的人權,並致力於實現這樣一種全球正義和平權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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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另称“B公约”,兩公約)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 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等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监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獨立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外,成员是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該會的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两个任择议定书。第一任择议定书构建了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以便成员国内个人能够提交申述,这种沟通最终将到达人权委员会。在第一任择议定书之下,拥有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系统中最复杂的法学系统。第二任择议定书废止了死刑。 2014年4月為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74個簽署國及169個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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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系旨在促进和保障人权国际、地区和国内人权的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国际人权法主要由两个或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和协定;以及源于各国基于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续行为所产生的国际习惯法和规则构成。其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相关文件有助于国际人权法的执行、理解和发展,同时被认为是政治责任的来源。 国际人权法的执行可在国内、地区或国际范围内进行。批准认可人权公约的国家承诺尊重人权,保证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当某一成员国国内法不能为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救济时,其他成员国有权寻求地区或国际性执行人权保护机构的帮助。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密切相关,但有所区别。相类似是因为两者所包含的实质性标准是相类似或相关的,如两者均要求避免严刑拷打并为之提供保护。不同是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框架,且通常适用于不同情况和调整不同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国际人权法被认为是调整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但国际人道主义法调整的是武装冲突中交战国和关联国家——不论是敌对国还是中立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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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权

穿着权,又称适足穿着权,是被各种国际人权文书所认可的一种人权。穿着权与食物权、住房权同为最低生活保障权的一部分,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的第 11 条及《世界人权宣言》(UDHR) 的第 25 条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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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

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成立於2012年11月23日,是中華民國國會立法院第一個人權團體,功能在積極檢視中華民國政府已批准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之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三項國際人權公約在臺灣的落實執行程度,並促進立法院與各國國會、國際人權組織交流,推動人權外交。許多先進民主國家的國會通常都設有關注國際人權的類似委員會。目前共有52位朝野政黨的立法委員組成,首任會長是投身婦女運動30年的知名人權律師、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榮譽會長為立法院長王金平、榮譽副會長為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這是立法院史上第一個以人權為主的國會組織,此舉將有助原多為聯誼交流的國會次團體, 往議題化與多元化的方向發展。, 中央廣播電臺 Radio Taiwan International, 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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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是中華民國總統府附屬任務編組機關,乃中華民國政府研議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前之最高人權政策諮詢機構。其功能包括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國家人權報告之提出、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國際人權交流事務之研議以及提供總統其他人權議題相關諮詢事項,包括陳水扁政府、馬英九政府及蔡英文政府均設有人權諮詢委員會。 中華民國政府現有三大人權保障組織機制,包括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以及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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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社會經濟人權,例如受教育的權利、住屋權利、擁有基本的生活質素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視為受保護的國際人權權益,属于第二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第一代人权)。聯合國的成員都有其責任去尊重、保護及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期望成員國會作出實際行動。 世界人權宣言內包含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國際認可的首要參考資料。而兒童權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則有不少保障兒童和婦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則禁止因為種族或膚色歧視而制定有關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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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为 United States、America、The States,縮寫为 U.S.A.、U.S.),通稱美國,是由其下轄50个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五个自治领土及外岛共同組成的聯邦共和国。美國本土48州和联邦特区位於北美洲中部,東臨大西洋,西臨太平洋,北面是加拿大,南部和墨西哥及墨西哥灣接壤,本土位於溫帶、副熱帶地區。阿拉斯加州位於北美大陸西北方,東部為加拿大,西隔白令海峽和俄羅斯相望;夏威夷州則是太平洋中部的群島。美國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還擁有多處境外領土和島嶼地區。此外,美國还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着374個海外軍事基地。 美国拥有982萬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依陆地面積定義为第四大国);同时拥有接近超过3.3億人口,為世界第三人口大国。因为有着來自世界各地的大量移民,它是世界上民族和文化最多元的國家之一Adams, J.Q.; Strother-Adams, Pearli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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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交

美國外交是指美國与世界其他国家、國際組織、企业和其他公民等交往的方针政策、过程和形成的关系。根據美國國務院簡介,美國外交的目標是要建立和維持一個更民主、更安全和更繁榮的世界,以实现美国的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此外,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称其政策目标为:“出口管制,包括核技术和设备的不扩散;促进与外国的商业交流和保护美国海外商贸;国际商品协定;国际教育;保护美国海外公民。”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援助一直是国内外引发争议、褒贬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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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列表

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列表是联合国大会認為是非自治領土及非殖民化受制的區域的名單。聯合國憲章第十一章體現了“非自治領土宣言”,該宣言宣稱,依賴領土居民的利益至關重要,聯合國會員控制非自治領土提交關於這些領土發展的年度信息報告。自1946年以來,大會一直保持成員國控制下的非自治領土清單。自成立以來,幾十個領土已經從名單中刪除,通常在達到目標的時候,如独立或內部自治,而新的管理國加入聯合國或大會重新評估某些領土的地位時,其他領土也被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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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Conseil des droits de l'homme des Nations Unies;Consejo de Derechos Humanos de la Naciones Unidas;اللجنة المعنية بحقوق الإنسان;Совет по правам человека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енных Наций)是联合国系统中的政府间机构,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解决侵犯人权的状况以及对此提出建议。理事会负责讨论全年所有需要关注的人权问题和状况,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会议。 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之前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47个通过联合国大会选举的成员国组成。 人权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其创立。其首次会议于2006年6月19日至30日召开。一年之后,理事会通过了指导工作和设立其程序与机制的“”。 为理事会程序中评估联合国各成员国的人权状况服务;作为理事会智囊,为人权专题问题提供专业知识和建议;使得个人和组织有机会提请理事会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注意。 人权理事会也与原人权委员会(如今被理事会替代)建立的一同开展工作。特别程序由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独立专家和工作组组成,对具体国家专题问题或人权状况予以监督、审查、建议和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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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權

食物權一詞及其別名是指保障人們能夠有尊嚴地養活自己的人權。這意味著人們能獲得充分的食糧、有能力獲得這些食糧、以及藉這些食糧以適切滿足個人的膳食需求。食物權保障所有人免於飢饉、糧食不穩定、與營養不良。: “What is the right to food?” 食物權並不代表政府有義務將免費食物送給每個想要食物的人,也不代表被養的權利。然而,如果人們因為自己能力範圍之外的因素而遭受困頓,例如在囚禁、戰爭、或自然災害之下,有權直接要求政府提供食物。: "Right to Food." 本權力源自160國家於2012年五月簽署之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約。 簽署國同意以國家與國際力量採取步驟以最大化可得資源,積極實現食物權。 106個國家中,食物權已經藉由憲法或國際協約等法律安排來進行保障。: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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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等教育(études supérieures;Höhere Bildung;higher education;educación superior),又称专上教育(post-secondary education)是一个教育层级的概念,广义上是指一切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这个层级涵盖了学园、大学、學院、神学院、理工学院、技術學院以及其他颁授学位或专业证书的学院级机构(例如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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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人權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是一個極權主義國家,並由蘇聯共產黨內的少數成員把持整個國家的權力體系。蘇聯公民的參政權、選舉權以及其他人權皆普遍遭到壓抑;整個國家的人口亦在政府的規劃下被動員起來以支持國家的意識型態與政策。獨立的政治運動在蘇聯境內是不被允許的,其中包括人民自由組織工會的權利、組織私人公司的權利、創辦未受批准的教會(或宗教)的權利,甚或是組織反對政黨等自由權利皆被蘇聯政府以零容忍政策的態度回應。蘇聯堅定奉行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政策亦大大限制了人民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利。然而蘇聯政府對於私有財產的不友善態度卻被1960年代的蘇聯人權運動家指摘為違背1936年蘇聯憲法的精神。該憲法亦明文保障人民有自由集會遊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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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權

臺灣人權是指人權在臺灣的實踐,也就是臺灣住民做為一個人對所應享有之權利的爭取歷史與現行保障。以下分別從歷史、法律、現實等層面描述臺灣的人權進展,參考國際人權團體對臺灣各地各類人權狀況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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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死刑存廢問題

在台灣對於死刑存廢問題的事件與討論,始於陳水扁政府時期,中華民國法務部長陳定南於2001年公開宣誓要推動廢除死刑。而後法務部也於2002年公布有關廢除死刑政策說帖,宣示漸進廢除死刑,以廢除絕對死刑、減少死刑判決等政策逐步廢除死刑。2005年12月26日,施茂林下令在於高雄第二監獄槍決林盟凱、林信宏,此後他便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到2008卸任為止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在其任內留下29名死刑犯。國民黨2008年重新執政後,法務部長王清峰主張廢除死刑,並公開表示「任內絕對不會批准死刑」,也不簽署執行已死刑定讞的44名死刑犯的處決。引發輿論爭議以及對死刑存廢的討論,後因此於2010年3月11日晚間被迫辭職。繼任部長曾勇夫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 根據歷年來所做之相關民意調查,民眾對臺灣廢止死刑之意見,始終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表示反對,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百分之四十,可見如有配套措施,並透過教育,導正民眾應報思想,應可逐步凝聚廢除死刑之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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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事件

李明哲事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因當事人中華民國國民李明哲曾進入失聯狀態,引發人權侵犯爭議,經其妻子李凈瑜與台灣多個民間團體組成『尋找李明哲- 李明哲國際救援小組』強力奔走下而使此事受台灣关注、至美國求援引起數個國際媒體採訪報導,甚至聯合國與歐洲議會提出訴願而與劉曉波案一併做出『RC-B8-0459 / 2017』決議案號。 媒体常将此事件与周泓旭案对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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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

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特質,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少数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及维護多数族群的利益。 「歧視」則是基於這種態度或信念所產生的行為。當個人或組織基於汙名而不正當奪取他人的權利和生存機會時,就是歧視。歧視可能會導致排擠或邊緣化,被剝奪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活。但歧視本身可以使信任者之間,做最有效率的媒合,而與不被信任者做最有效率的分離。关于歧视定义充滿爭議,而是否视为歧視言论及差別对待则牽涉言论自由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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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

民族自决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決的權利稱為民族自決權,而其所依据的原则,称为民族自决原则;但其并没有说明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或者自决后应该是什么样的结果:从原国家独立、与原国家组建联邦、成为保护国、某种程度上的自治亦或者与原国家完全同化。也没有说明,民族之间的界限是什么,什么条件下才可以组成一个民族。事实上,关于哪些种群有合法的权利实行自决权,现在的法律条文和定义仍然有着太多的矛盾。Betty Miller Unterberger,,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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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是一項联合国公约。作为第三代人权文件,公约要求其缔约国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該公約也要求各国以法律禁止仇恨言论,并以刑事手段惩治种族主义组织。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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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權

最低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基本人權之一,為確立一項勉强维持生活標準下吃食、穿衣與居住的最低保障權利。 國際人權文書更深層次定義了食物权與居住權。滿足最低生活保障權取決於一定數量的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財產權、工作權、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權。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條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條莊嚴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權。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權的最明顯啟發是美國總統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演說中宣言的「免於匱乏」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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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人权

新加坡人权一直以来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新加坡政府在限制公民权益与压制政治敌对势力方面拥有极大的权力。於2006年上,新加坡获得政治自由5分、公民自由4分的评级(最高7分。1分代表最为自由),综合评分为“部分自由”。2009年,新加坡在无国界记者的世界新闻自由指数所涵盖的175个国家中名列第133位。隨著李光耀辭世,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新加坡政府重視人民基本自由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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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警消組工會運動

支持警消組工會運動,是指臺灣支持警察與消防員組成工會的勞工運動,約自2014年起因多起政治、社會事件而逐漸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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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教育,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教育泛指一切傳播和學習人類文明成果,即各種知識、技能和社會生活經驗,以促進個體社會化和社會個性化的社會實踐活動,產生於人類社會初始階段;狹義的教育專指學校教育,即制度化教育。廣義的教育則包含社會待人處事的方方面面,例如家教、禮儀等文明與社會的教育。 在学校教育中,教师直接向学生教授一系列课程,包括阅读、写作、数学、科学、历史等。与之相对地,职业教育中只教授单一的职业技能。除此之外,人们还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非正式的教育,如博物馆、图书馆、互联网,以及生活中的经验。其他一些新的教育方式也逐渐出现。 迄今,受教育权已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1952年发表的《欧洲人权公约》和联合国1966年发表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承认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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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为 A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