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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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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相關事物列表
以下是一些和婚禮有關的條目列表。.
結婚執照
結婚執照(marriage license)是一種源於西方社會、主要由教會或政府簽發的文件,用以批准婚禮的舉行。結婚執照最先出現於中世紀,在當時,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前必須按規定對外公佈婚訊,或是在事前申領結婚執照,否則有關婚姻即屬違法。歷史上不同地方不同時代,對於申領結婚執照都有不同的辦法和規定。 在現代,大部份地方在結婚舉行前都無需申領結婚執照;事實上,不少國家也只設有結婚證書而沒有結婚執照,兩者的分別在於結婚證書是一對新人完婚後,才獲發給的證明文件。至於在一些仍設有結婚執照的地方,申領結婚執照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符合當地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結婚執照在見證下由一對新人簽署,也可被視作有關婚姻的紀錄文件。在某些設有結婚執照的地方,結婚雙方即使在未有申領結婚執照的情況下結婚,也可獲得「赦免」;而另一些地方則同樣承認普通法婚姻和同居婚姻(marriage by cohabitation by habit and repute)為合法婚姻。 根據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16條指出,「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俱有平等權利。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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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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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 (英格蘭)
查爾斯一世(Charles I,詹姆士一世的次子,1612年其兄威尔士亲王去世后成为王储。所有本文中的日期,除了特殊指明的,都取自儒略历。)自1625年3月27日登基至1649年1月30日被处死(他是唯一以国王身分被处死的英格兰国王),是英格兰、苏格兰及爱尔兰国王。 查理一世在位期间卷入了与议会的权力斗争,他试图获得王室的收入,而议会则试图节制国王自以为的君權神授。他的很多臣民都反对他的行为,认为他是残暴的独裁者。尤其是他干扰英格兰与苏格兰教会的活动,未征得议会同意就任意向民眾課税。 查理一世在位期间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混乱的宗教冲突。臣民们普遍不信任他们国王的信仰,一方面,在三十年战争中,他的失误成功的帮助了新教势力,然而另外一个事实却是,他迎娶了一位信奉罗马天主教的公主。查理一世还重用当时具有争议的教会人物,例如(Richard Montagu)和威廉·劳德,他们都曾任查理一世时期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他的很多臣民都认为这样做使得英格兰教会与罗马天主教会的关系太紧密了。此后,查理一世还试图迫使苏格兰进行宗教改革,从而引发了。这一切都使英格兰和苏格兰国会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立场,最终促成了查理一世的灭亡。 在查理一世最后的几年中,由于企图推翻英格兰与苏格兰国会的权威,他与国会之间爆发了战争,史称为英国内战。同时他又利用自己英国国教领袖的身分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引起了加尔文派清教徒的不满。查理一世在第一次英国内战(1642年 - 1645年)中被击败后,国会希望他能够接受君主立宪制。然而查理一世执迷不悟,他与苏格兰结盟,并逃到了怀特岛郡,这种行为彻底激怒了国会,从而导致了第二次英国内战(1648年 - 1649年)查理一世再次被击败,随后他被拘捕,审判,定罪,并以叛国罪处死。君主制瓦解,英格兰成了共和国,名为英格兰联邦,由國會的領袖奧立佛·克倫威爾執政,这一时期也被称为。查理一世的儿子,查理二世,在其父死后继承了王位,但直到1660年复辟后才得以行使君主权力。.
1753年婚姻法令
《1753年婚姻法令》(,喬治二世在位第26年第33章法令),詳題為「一項更好地去防範秘密婚姻的法令」("An Act for the Better Preventing of Clandestine Marriages"),坊間通稱為「哈德威克勳爵婚姻法令」(Lord Hardwicke's Marriage Act),法令於1754年3月25日生效,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首次有成文法明文規定婚姻關係必須透過正當儀式締結。 一如法令的詳題所指,法令制定的目的是要打擊盛行的秘密婚姻,這種風氣在當時造成了社會上出現男女未經家長同意私奔、甚至是重婚的問題。有見及此,法令除了規定婚姻必須在教堂內由聖公宗神職人員主持證婚外,又規定男女雙方婚前必先經由教會刊登結婚啟事,或先向教會申請結婚執照;每家教堂也要保管一份婚姻登記冊以記錄所有曾經舉行的婚姻。針對21歲以下的未成年男女,如果他們以申領結婚執照的形式結婚,必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他們即使透過刊登結婚啟事的形式結婚,也不可遭到父母的反對。違法主持證婚的人士,最高可被重罰流刑14年。 法令有效打擊長久以來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的秘婚問題,但另方面卻催生不少男女選擇前往不受法令規管的蘇格蘭舉行婚禮,在格雷特納綠園等接壤英格蘭的蘇格蘭「邊區村莊」,往後很長的時間成為了男女私奔的結婚勝地。另外,由於法令沒有對羅馬天主教教徒實施豁免,結果當地的天主教徒被迫於聖公會的教堂接受聖公宗神職人員證婚。法令實施多年後,才於1823年被廢除,但一直要到1836年,國會才立法通過容許國民舉行非宗教儀式的民事婚姻,意味婚禮無須再被強制規定於教堂內舉行;同時,天主教徒也獲准在天主教教堂內舉行婚禮。而遲至1929年,國會才立法通過把男女最低合法適婚年齡劃一降至1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