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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問題

指数 秩序問題

秩序問題(point of order)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確保議事程序受到監督,在程序錯誤時,提供與會者向主席糾正錯誤的機會。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秩序問題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修正,也毋需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受理與否。在上,秩序問題特權優先,不需要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就可提出。.

目录

  1. 7 关系: 喚起日程美国众议院申訴動議议事程序问题楊建利權利動議會議詢問

喚起日程

喚起日程(call for the orders of the day)是一項議事程序,動議目的在於要求會議秘書人員確認議程表或行事曆。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喚起日程屬於特別權利動議的一種,由議眾提出,毋需附議、不需取得發言地位、可以中斷他人發言,但不可以討論。此項動議需要經過表決程序,經三分之一與會者支持方為成立,秘書人員會被要求再次確認議程表或行事曆,以防有議程應排入而未排入。 「喚起日程動議」不被《》接受。該準則認為此動議「不適當」(quaint)、「為會議帶來許多困擾」,它認為與會者改成提出秩序問題即可,毋需經過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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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

美利堅合眾國眾議院(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美國各州在眾議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為基準,但至少會有一名議員。 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无连任限制。眾議院議長由眾议员选举产生,傳統上為多数党之領導人。然而多數黨領袖另由該多數黨於院內之第二重要議員擔任。據美國總統繼位條例,眾議院議長繼任總統之順序仅次於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為政壇上第三重要的領袖人物。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建國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代表各州政府、以制衡不太受大众情绪干扰的參議院。憲法規定法案須經兩院批准方能通過。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1914年前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眾議院(公民直選)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制衡(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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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動議

申訴動議(appeal)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挑戰主席裁決結果的機會,通常用於與會者不滿主席對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裁決結果時,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申訴動議需要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但不可以修正,表決時需獲得半數支持方為通過;在上,申訴動議特權優先,不需要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就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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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程序问题

#重定向 秩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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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利

楊建利(),山东兰陵县(原苍山县)人,中國持不同政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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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動議

權利動議(Privileged motion)是一項議事程序,位階上優先於其它議案。權利動議通常是非常重要或有急迫性的事項,皆毋需討論;它們雖然有優先權,但主席仍需視與會者之動議理由是否適當再做裁決。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權利動議包含喚起日程、、、休息動議與權宜問題等。 《》刪除權利動議中的延會動議與喚起日程,它認為喚起日程可用秩序問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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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詢問

會議詢問(parliamentary inquiry)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提供與會者詢問議事有關資料之機會,通常用於詢問或當日議程,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會議詢問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修正,也毋需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是否回答問題;在上,會議詢問特權優先,毋需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即可提問。 會議詢問使主席成為議事程序的導師,在與會者不清楚議事程序時提供指引。它有時也被用來委婉地提醒主席確認當日議程或議事秩序,發揮喚起日程與秩序問題的功能。 《梅森立法程序準則》註記:「回答這些普通問題並非主席的法定責任。」《羅伯特議事規則》也提到主席並沒有回答假設性問題的責任。提起此動議的用語為:「主席,本席提出會議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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