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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克诉合众国案

指数 申克诉合众国案

申克诉合众国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宗支持1917年间谍法的案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指出被告无权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包含的言论自由权利去批评美国政府在一战时期的征兵行为。最後本案建立了明显和当前的危险标准,直到1927年其影响力才逐渐减弱,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最终在最高法院1969年作出的紧迫的不法行为标准中被放宽。.

10 关系: 丹尼斯诉合众国案德布斯诉合众国案公民美國人權美国1917年间谍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言论自由的例外言论的边界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怀特时期美国最高法院案例列表

丹尼斯诉合众国案

丹尼斯诉合众国案,, 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宗涉及时任美国共产党总书记的案件。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决丹尼斯如果利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自由从事阴谋推翻政府的活动话,那么以上的相关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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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布斯诉合众国案

德布斯诉合众国()是一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支持1917年惩治间谍法的案件。 尤金·V·德布斯是美国工人运动领袖,曾五次代表美国社会党参选总统,在1918年六月16日,德布斯在俄亥俄州康顿城發表反对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演讲。随后他因触犯1917年惩治间谍法而被逮捕,後來被定罪,判处十年监禁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份名为《反战宣言和计划》的文件是对德布斯不利的证据之一。这份文件表明德布斯演讲的原意是反对战争。美国政府就此争辩说德布斯计划通过抵制征兵来煽动哗变和叛乱。这种情绪倾向和言论是1917年六月15日通过的《惩治间谍法》所禁止的。而德布斯方则援引了权利法案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给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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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公民(英文:Citizen)是在一个政治实体如国家或城市中,拥有公民身份并根据该地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身份或公民權(英文:Citizenship)是一種認同或身份的形式,使個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關的社會權利和義務,和国籍概念不同,擁有國籍如未成年的國民可能沒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及義務,在宪法学及政治學則指由法律规范及政治社群中的個人和群體的权利及义务關係。 近代公民權或公民資格的擴張或縮減與封建、專制、民主等制度的關係有不少的政治及學術討論 。 對民主國家及專制國家的公民權教育和保障的跨國比較仍是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 在各國培養公民素養的學校教育方面,全球規模最大的公民素養及公民教育的研究計劃國際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調查各國如何解決下一代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的挑戰,評估各國青少年對未來公民身分之準備教育,對學生的公民素養的概念知識與能力進行測驗評量,其測驗及調查的範圍包括:公民認知、政治組織、公民概念(如人權)、以及負責任公民的作為及態度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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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權

美国人权包含一系列受宪法、宪法修正案、州宪法、国际法、联邦州份法案保障的权利。除法律保障外,美国人权更受公民倡议和公投保障。美国联邦法院有权审理国际人权法,并视国际法为美国法律。 美国的人权状况备受争议。雖然人權在美国受法律保障及公眾認同,但政府死刑、種族歧視、族群政策、槍擊、警察殺平民,經常侵犯人權。 德国之声在对2005年美国发布的外国年度人权报告进行评论时认为,尽管美国媒体享受充分的自由使得政府的行为受到监督,但是这个监督机制并不能完全杜绝践踏人权的现象。由于在反恐战争中的关塔那摩虐囚事件,美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公信力正在不断下降。 儘管人權狀況時被批評,加上各項指標落後于一些已開發國家,美國仍被認為是侵害人權狀況不嚴重的國家之一。以人權的重要指標之一的「性別權力測度值(GEM)」為例,根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標準所製成的「管理及經理人女性比率」人權狀況顯示,該國於相關正面評價上排名第4,另外該指標的最後總排名中,美國亦為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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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17年间谍法

全称为“为惩罚干预美国外交关系和国际贸易之行为,惩罚间谍,促进美国刑法实施,及其他目的所设之法律”,在美国法典中的编号为18 U.S.C § 792-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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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首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美國聯邦黨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美國憲法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憲法修訂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僅用於美國國會制訂的聯邦法律,其解釋範圍也比現在的狹義許多。但是通過1925年的,美國最高法院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適用於美國聯邦、州乃至各級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中,提請法庭就美國國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離的牆”進行司法解釋,但是這條明確界限的細節到今天仍在爭論中,尤其是如何界定宗教自由方面。 言論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紀與21世紀的一系列法庭裁決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諸如政治言論、匿名言論、政治獻金、色情和校園言論等。但與此同時,有關“第一修正案”保護範圍的例外情況也得到了明確。同時美國最高法院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國普通法的慣例,將譭謗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原告方。但是,商業言論並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新聞自由保證了各種資訊和觀點得到自由出版的權利,並且適用於各種媒體。通過1931年的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形式的出版審查行為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屬於違憲行為。同時最高法院也裁定請願自由適用於美國各級政府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行動,並且也裁定了“第一修正案”隱性地保護了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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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言论自由的例外

美国言论自由的例外是指对保障言论与表达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这些例外情形都是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创立的,并分别针对不同形式的言论与表达。言论自由在美国是一项宪法权利,而这些例外使之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限制。 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基于其传播影响(communicative impact)而言的,其中有一些受到完全限制,另一些则受部分限制。诸如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淫秽、儿童色情、恐吓、他人言论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广告则只受到部分保护,这意味着政府的干涉也受到限制。 除上述限制之外,当政府作为雇主、教育者、资助者(subidizer)与表意者(speaker),以及广播电视、律师、军事、监狱或移民的管理者时,也会对言论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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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的边界

《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是一本由记者安东尼·刘易斯执笔,2007年出版的非小说类书籍,涉及主题为言論自由、新闻自由、思想自由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该书以引用第一修正案开头,这条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立法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刘易斯通过对美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加以回顾追溯了公民自由的发展。他对历史上重要的言论自由判決先例进行了概括,其中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1919年的申克诉合众国案,1927年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29年的美国诉施维默案,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的裁决。 本书的书名来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1929年美国诉施维默案中的反对意见。霍姆斯在判决书中写道:“如果宪法中有任何一项原则比其他的都更势在必行,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则——这不仅仅是那些与我们志同道合者思想的自由,还包括那些我们所憎恨思想的自由。”刘易斯警告读者,政府有可能利用九一一袭击事件后社会上的恐慌和动荡来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 这本书获得了评论家的正面评价,其中包括《纽约时报》的杰弗里·罗森(Jeffrey Rosen),《哈佛杂志》(Harvard Magazine)的理查德·H·法伦(Richard H. Fallon),纳特·亨托夫(Nat Hentoff)等,《科克斯书评》(Kirkus Reviews)也给予了好评。不过,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在《纽约书评》上批评了刘易斯在尊重言论自由时也尊重仇恨言论的立场,他在自己2012年的著作《仇恨言论的危害》(The Harm in Hate Speech)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这一批评意见,书中专门有个针对《言论的边界》的章节。为此,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在《纽约书评》上对两本书进行了批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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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 v. California,)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27年判决的一宗宪法诉讼案件,该案判决对社会作出帶來威脅的言論的个人有罪。该案在美国言论自由权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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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时期美国最高法院案例列表

这是一个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0年12月19日 - 1921年5月19日)任职期间依时间顺序排列的案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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