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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税
农业税指向农业收入单位(组织)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作为税赋种类和术语,源自《农业税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中国大陆的农业税以折合征收粮食实物为主,依据为《农业税条例》;由于一直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所以习惯上又称为“公粮”。 农业税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即属于地方税范畴,纳入地方财政管理。按货币(人民币)折算,1955年全国财政收入27,203,319,000元,其中农业税3,054,308,000元,占总额的比率为11.23%;2001年,全国农业各税总计481.70亿元,农业四税占各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15%,剔除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真正的农牧业税在2001年为286.29亿元,相当于国家税收总额的1.87%。 随着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的通过,农业税于2006年1月正式废止。.
畜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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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筹)
西藏自治区 (筹),是195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的用以替代和架空西藏地方政府而成立的西藏政权,为西藏自治区前身。.
蒙汉分治
蒙汉分治是清朝政府在蒙古族和汉族杂居地区,主要在內札薩克蒙古,今内蒙古地区实行的管理政策,沿袭至民国。 后金自皇太极时期起,为统治归顺的漠南蒙古诸部,对其以建旗、划界等方式进行管理,蒙古诸部牧地由此固定。漠南蒙古较早归附的诸旗称內札薩克蒙古。各旗辖区由扎薩克管理,辖区民众仅向扎萨克纳税、服徭役,而不承担清政府的徭役、税赋。康熙以后,因人口暴增、自然灾害等因素。华北地区汉族民众,特别是山西、陕西地区民众,不断通过走西口等方式进入蒙古族居住的牧区定居。清政府用此政策管理当地社会,以此解决当地社会中蒙汉民众各类冲突,确保汉族民众长久定居,同时避免了汉族人口所带来的税赋流入各旗扎萨克之手,确保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因此项政策,清代在行政区管理上产生旗厅并存的现象。民国初期,因厅废,变化成旗县并存。第二次国共内战中期,中国共产党逐步控制内蒙古地区,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至1950年代,在内蒙古地区通过建立联合政府、合并行政区等方式逐步解决了旗县并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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