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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指数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係以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進而向外表達的一種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行為。 按法學的一般、基礎理論,即法理學觀點,從各部門法學相關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社會性係指法律行為具社會意義,法律性係指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目录

  1. 24 关系: 契约不成文憲法中川善之助代理开罗宣言債權行為傅雲欽程序能力無效 (法律行為)物權行為行為能力褒揚令認領 (親子法)身分行為推定與視為條件與期限民法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典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消滅時效潘德克顿学派执行董事

契约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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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是憲法的一種形態,其中政府的基本準則是採取習慣、習俗、判決先例和各式各樣的規章和法律行為的形式Johari, J.C (2006) New Comparative Government, Lotus Press, New Delhi, p167-169。透過閱讀司法機構、政府委員會或法學者的評論,才得以理解憲法。在這種憲政體制,所有這些元素可透過被法院、民意代表和官僚機構所承認,而對政府具有約束力,並得以限制其權力。 不成文憲法具有彈性大、適應力強和應變能力廣的優點。政府遭遇的新環境與形勢可以透過先例或習慣的方式來解決。不像成文憲法,其不存在一特殊程序來建立,且其天生也不會比其他的立法還要來得優越。具備不成文憲法的國家缺乏一個特定的時機,用來慎重決定其政府的原則。而是得以依據整個歷史洪流中所產生的政治與社會力量來演化Prabir Kumar De (2011) Comparative Politics, Dorling Kindersley, p59。 然而,一個顯著的缺點是,對於習俗或習慣的不同理解,可能會造成對組成政府的基本規定產生爭議。 當視整體為一個系統,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中間的差異其實不大。一段時間之後,任何成文憲法都會被覆蓋以補充立法與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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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川善之助

中川善之助(),男性,日本東京都人,民法學者,日本東北大學名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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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代理即是代表處理。在法律上,是指代理人、組織或者其他身份,於獲得代理權限內,以授權方的(代理)名義向第三者代為處理的意思表示,對授權方直接發生效力的行為。而代理依其發生的原因又可以分為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 代理基本上為財產法上概念,具一身專屬性質的身分行為原則上不許代理;另外,侵權行為也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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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Déclaration du Caire,カイロ宣言,Каирская декларация,Dichiarazione del Cairo,Kairoer Erklärung)是美國總統羅斯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蒋中正和英國首相丘吉爾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的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在埃及首都开罗舉行會議後,在1943年12月1日所發表的对日作战的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的通稱 中華民國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計英文一頁。美國方面將原件「開羅公報」(Cairo Communiqué)存於美國國家檔案局(RG59),美國國務院出版的《1776-1949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彙編》則收錄了內容相同而標題為「1943年第一次開羅會議」(First Cairo Conference, 1943)的文件。日本方面在國立國會圖書館存有「開羅公報」(Cairo Communiqué)。 開羅宣言在各種語言中的譯名不同,漢語方面,與會的中華民國採用《开罗宣言》做為定名,英語方面,與會的中美英三國在之後的《波茨坦公告》使用Cairo Declaration這個名稱來稱呼開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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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又稱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同的是,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其效力僅及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契約以外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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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雲欽

傅雲欽(),台灣律師、建國廣場負責人、台灣獨立的理論研究者及運動者。, 新台灣新聞周刊, 2007/08/02, 國史館學術集刊,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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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能力

程序能力的定义是指當事人能有效自行為或自受訴訟或非訟程序行為的資格,依實體法規定享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可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因其意思能力應該可以辨識利害得失,並行使程序上之權利,因此在家事事件上具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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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法律行為)

無效法律行為,是一個法律專業術語,意思是指某法律行為成立後,它的生效要件有重大瑕疪,而立法者想要讓此法律關係溯及至該法律行為成立前之狀態。簡言之,該法律行為雖然在事實上已經完成,但在法律上自始完全不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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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乃指能發生物權取得、喪失、變動效果之法律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如民法第七六四條所有權的拋棄;亦可以為契約,如民法第七六一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 Category:物權法 Category: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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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capacity)為一種法律上的概念,其與「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為法律行為之資格,亦即個人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而言。民法中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個人可以自主其與他人間在私法上的關係,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須要為其自己所為之行為負責,然而如何知道該人是否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來決定自己與他人間的私法關係,並進而對此負責,則有賴「行為能力」這個概念來加以規範與判斷。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關於行為能力的的判斷標準,原則上應以行為人當時的意識狀態,能否正確無誤地為法律行為為標準,然若是全然依據個案當下來加以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卻可能有害於交易安全,因為外人常常難以鑑別行為人的精神狀態是否屬於法律上認可其為有效的表示或行為,萬一外觀上無從判斷因而無效,相對人即蒙受不可預期的損害。故現行多數國家多採用較為簡便的標準,亦即原則上以個人的「年齡」來判斷其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可以單獨為有效的法律行為,作為相對客觀的標準。當然,雖然行為人已達法定年齡而擁有完全行為能力時,亦可因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不佳而使其意思判斷之能力因而有所欠缺,故於當下所為行為否定其有行為能力,令其所為之表示不生法律上之效果,以維護其權益。 另外,關於行為能力的分類,有採「二分主義」,將人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日本、法國即是。亦有採「三分主義」,將人依行為能力的程度而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如德國、中華民國,即採此種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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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令

褒揚令,是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法律表揚對國家有巨大貢獻之國民所發之正式文告;「褒揚」是法律行為,需依法定程序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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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 (親子法)

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者,被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即因認領取得其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由於生母與子女之間可藉分娩之事實確定真實血緣聯絡,故子女毋須經生母認領即發生法律上母子關係,而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則無法藉由分娩之事實確定真實血緣聯絡,故法律上特設認領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得藉此取得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又認領依是否得依生父之意思為之可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二者,如未特別言之,認領一詞一般均指前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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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行為

法律行為依行為之內容為區分,可分為身分行為與財產行為。所謂身分行為,是指可以發生親屬法上關係或效果的法律行為,不同於財產行為,乃是發生財產法上關係或效果的法律行為。由於身分行為直接發生或消滅身分關係的法律行為,故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重視個人意思,國家基於身分關係是作為社會組織的重要基礎,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而設有限制,往往設有強行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決定或僅在限制範圍或種類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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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與視為

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當事人雙方就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則推定契約成立,不過當事人仍然可以舉證主張契約並未成立。 和推定應與區別者為視為,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效果,並且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時當事人即不得就契約是否有效爭執。 Category: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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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與期限

條件與期限,為中華民國民法中之一章節名。該章節中規範了影響法律行為生效的兩個附款,一為條件,另一為期限。所謂條件,乃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之發生與否而決定該法律行為效力;而期限則以確定事實或時間的到來而決定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效果取決於某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條件),或是確定事實或時間之到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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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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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中華民國)

《民法》為規範人民私法關係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目前於臺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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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私法關係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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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指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本意為補充非完全行為能力人之作用,而所謂代理,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以代理權之依據為區分共可分為兩大類,其一為即「法定代理」;另一則為「意定代理」,乃係由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而可藉由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限所為之法律行為,使本人不必親自而為,但可享有法律關係效果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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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係由法律規定授予其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不同於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可以基於自由意思將代理權限授權於特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必須基於法律所規定,並且在法律所定範圍內,始具有代理行為之權限,使相關行為的效果直接及於被代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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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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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克顿学派

潘德克顿学派或潘德克顿法学、学说汇纂派(Pandektenwissenschaft、Pandektistik)对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术有着笼罩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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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

執行董事(又稱常務董事、執行總監,簡稱常董),是具一個機構、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負責權限或法人代表的經理或董事。 執行董事的地位與行政總裁或董事總經理差異,在於只具代表董事會的行政執行權,而不具全權代表法人法律行為。執行董事一般都獲得工資或報酬。 在北美地區的非營利機構中,資深管理者通常被稱作執行董事或總幹事,而不是行政總裁,因為後者通常讓人聯想起那些商業公司。小團體或者會員組織通常使用執行秘書一詞。執行董事和其他董事會成員的區別是他會因為自己的職位得到報酬,並且同時要接受董事會其他成員的質詢。 另外,在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中,執行董事一般指董事會成員中那些身兼行政執行權及負責代表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和非執行董事的區別是他們直接參與公司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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