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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指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目录

  1. 4 关系: 天津许云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辆保险无责赔偿

天津许云鹤案

天津许云鹤案,2009年末案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红桥区。因涉及公共道德与正义的因素,该起民事诉讼案件在2011年引起媒体和社会舆论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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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与安全的法律,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由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04年5月1日在中国內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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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也稱汽车保险或车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以车辆本身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主要保障因车祸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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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偿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无责赔偿制度。根据该法律,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责任,也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规定无责赔偿从强制保险限额中支付。 在实践中,无责赔偿制度已被扩散到所有交通事故中,而无论是否有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事故中受到损害,事故双方无论责任认定比例,双方都有赔偿对方的责任。不过,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过仍需要车主先行垫付,并与保险公司交涉赔付。 另外,目前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过低,完全不足以支付无责赔偿可能产生的赔付金额。也是众多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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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为 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