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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德语: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简称BVerfG)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特别设立的法院形式,該法院前身為1951年的西德憲法法院,1993年改制為聯邦憲法法院。該法院與所有其他憲法機關對等、獨立並自主。為彰显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性,依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規定,宪法法院的位置並不在首都(統一前的波昂、統一後的柏林)內,而是在離波昂有一段距離的卡爾斯鲁爾。憲法法院的主要任務包括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對法律進行審查,審理憲法訴訟以及確定政黨是否違憲。宪法法院的中心任务是进行司法审查,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審查违宪行為;在这个意义上,它和美国最高法院是类似的。此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有一些美国最高法院不具有的职权。它和美国等国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是普通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憲法法院的工作還包括對政黨的合憲性做出判決。如果對某個政黨的合憲性存在質疑,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和聯邦政府有權向憲法法院申請取締政黨令,憲法法院隨即依照法律的標準審查該黨的綱領和黨員的行為。 在1930到1940年代的德國,當時當權的納粹政府常以修改憲法、編訂不人道法律的方式合法化自身行為。因此,在戰後,西德建立時便規劃憲法法院,對任何可能違法、違反人權的法律或政府行為進行事先審理。憲法法院作為獨立機構,應確保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權力機構的活動始終符合憲法。在對基本法做出最終解釋時,憲法法院純粹基於法律做出裁決。裁決雖會對政治領域產生影響,但不允許受到政治考量的干擾。 不論國籍,只要自然人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或者基本法中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受到德國政府行政權力的侵害,均可向聯邦憲法法院起訴,。在聯邦憲法法院成立以來的最初50年中,公民已經在3000餘起訴訟中勝訴,這一結果大大提高了憲法法院的威望。.
欧洲法院
歐洲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 (CJUE);Der Gerichtshof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EuGH);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官方稱 La Cour de justice;Der Gerichtshof;Court of Justice),根據歐盟法律為歐洲聯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審上訴,以及特殊案件的初審。 作為歐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負有解釋歐盟法律和確保其在各歐盟會員國間能被平等適用的任務。 歐洲法院於1952年於盧森堡市設立,目前歐洲法院的法官是由各個歐盟會員國所推派的法官組成(目前為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審官),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可能由3個、5個或13個法官加以審理。.
歐洲聯盟機構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由7個機構組成,《馬城條約》第十三條根據以下的次序排列它們: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盟法院、歐洲中央銀行及歐洲審計院;歐洲聯盟公署則不屬於歐盟的機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