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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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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 英美法系.

154 关系: 加拿大最高法院嚴重身體傷害劉仲敬偽證罪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印度经济印度政治印花稅條例南非南非同性婚姻南非種族隔離司法機構大律師大法官 (英國)大清律例外傭居港權爭議妨礙司法公正委託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官方 (法人)安圭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制度中華民國刑法主要意見書世俗音樂一事不再理一国两制亞洲各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亨利二世 (英格兰)康士事務律師以色列宗教廖柏嘉会计准则伊斯蘭教令彼得·埃拉德法学院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侵吞侵权行为律政部長圣诞岛判決先例列隊認人唐琳玲法院偷拍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公平處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倫敦大學學院法學院...状告上帝的士站原則皇家特權王家法院王振民社会主义法系禁止反言租務管制程序正义競爭法的歷史答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罗马法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美国美国合同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诉黄金德案美国法学教育美国法律美国法律协会美国法律文库甜點抗辯Doctrina莊豐源案遵循先例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联邦普通法菲律宾菲利普·約克,第一代哈德威克伯爵衡平法行政法褻瀆西九公園馬道立首席法官香港少年法庭香港刑事訴訟程序香港割讓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香港與英國關係香港法例香港法律制度香港政治制度马来西亚宪法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马来西亚法律制度马来西亚政府高度叛國謀殺麥亥爾茱莉亚·列侬范徐麗泰舉證責任 (法律)藐視法庭董建華臨時立法會自簽擔保守行為里斯本条约腦幹死亡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英國國籍法英國國籍法與香港英國政府英国下议院英格蘭法律制度電子簽名逆權侵佔陪审制陪审员选任制度陳鑑泉GNU通用公共许可证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杀害尊亲属罪梁錦松楊鐵樑檢察官死因裁判官比較法民法 (消歧义)泰康圍法官法律法律原則法律專業特權法律解釋法律重述法系法規港澳地區湯姆·丹寧,丹寧男爵潘德克顿学派潘維曦澳洲聯邦憲法成文法房地产新加坡法律新南威爾士州无罪推定原则愛絲科拉訴可口可樂瓶裝公司曾蔭權性罪犯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 扩展索引 (104 更多) »

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語:Cour suprême du Canada )是加拿大司法機構的一部分,亦是擁有全國最高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位置於首都渥太華。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加拿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終審法庭,而且亦承認魁北克省和其他省份的普通法。 現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有9位法官。法官是由加拿大总理提名後而被加拿大總督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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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身體傷害

嚴重身體傷害 (Greivous Bodily Harm) 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或惡意向受害人加以嚴重身體身體傷害。基於人類身體完整性及普通法中「傷害」原則,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嚴重身體傷害都是嚴重及必須監禁的罪行之一。以英國為例,惡意傷人 (Malicious Wounding) 和蓄意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最高刑罰為五年及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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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仲敬

劉仲敬(),出生于新疆奇台,祖籍四川资中,棄醫從文,政治评论人士、作家,網名「數卷殘編」,以獨特的历史观著称,專注发明诸夏民族。现居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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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

宣誓下作假證供(Perjury,又稱發假誓、偽證罪、作偽證),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的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誤判,所以是嚴重的罪行。 就事實提出分析論述並不構成此罪,因人受推理能力所限,經常有不精確的結論,這並非故意的。人可以十分誠實,但抱著錯誤的觀念,他們的記憶力也可能含糊。和其他普通法罪行一樣,罪犯除了要有犯法的意圖(mens rea)外,還必須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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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

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Washington v. Texas),是一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的强制程序条款(即“被告有权……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不仅适用于联邦法院,同样也适用于各州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件。 本案被告杰基·华盛顿(Jackie Washington)试图传唤其同案被告作为证人,但德克萨斯州法规定同案多名被告不能相互作证;因为州法认为,这样的话各被告会串供,在证人席上各自撒谎。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也应该是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所包含的“正当程序”的一部分,这些正当程序是为了保证被告获得一个公平的审判,因此同样适用于各州。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二世虽然也同意推翻州法院的判决,但是他的理由与另外8位大法官不同,为此他单独写下了自己的协同意见书。 这一判决的影响有经之后的案件判例而减小。1988年的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如让审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进行,可以对被告取得证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在该案中,被告律师故意不在庭审前向检察官明示自己所拥有的证据(证人),结果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法官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此拒绝该证人出庭作证;最高法院支持了这位法官的决定。法律学者认为,这一个决定不仅对华盛顿案中确立的强制程序原则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而且增强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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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经济

印度經濟是全球成長最快的新興經濟體之一、世界十大經濟體之一。以IMF公佈的全球購買力平價(PPP)數據,印度是世界第三大經濟體。以美元作為貨幣單位的GDP計算,印度是世界第六大經濟體,並且一直保持著高速度增長。因此,許多專家均預測直至2050年印度將會成為僅次於中國和美國之後的經濟體,並且與美國經濟總量相等。在成長速度方面,印度在2014/15財政年度的GDP增長達7.3%,超越中國成為世界主要經濟體中成長最快的經濟體。 印度經濟產業多元化,涵蓋農業、手工藝、紡織以至服務業。雖然印度三分二人口仍然直接或间接依靠農業維生,近年來服務業增長迅速,日益重要。印度憑藉資訊科技及大量受過教育並懂得英語的青年,發展成為全球企業將客戶服務和技術支援等「後勤工序」外判的中心。印度成為軟體及金融技術人員的「輸出國」,其他行業如製造業、製藥、生物科技、電訊、造船、航空和旅遊的發展潛力也十分龐大。 從英國獨立後,印度奉行社會主義的經濟路線,嚴格限制私營公司、對外貿易和外來投資。不過,自1990年代起,印度逐步開放市場,實施經濟改革,減少政府對貿易和投資的控制。縱然面對政治爭議,印度政府逐步將公營機構私營化以及開放部分行業予私營和外資參與。 印度人口數量龐大,人口可能在2020至2030年間超越中國成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不過其人均收入依然處於發展中國家水平。龐大的人口和貧窮人口數量使印度面對嚴重的貧富懸殊。貧窮仍是印度急需解決的問題,官方估計,2006至2007年印度有25%人口屬於貧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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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

没有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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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條例是《香港法例》之一,第1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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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

南非共和国(南非語:Republiek van Suid-Afrika),簡稱南非,是位於非洲南端的共和國。它西部毗鄰納米比亞(1005公里長邊界),北部接壤博茨瓦納(1969公里長邊界)和津巴布韋(230公里長邊界),在東北部則與莫桑比克(496公里長邊界)和斯威士蘭(438公里長邊界)相鄰。“國中之國”萊索托(1106公里長邊界)在南非境內形成一個內飛地。此外,南非是世界上唯一拥有三个首都的国家:行政首都(中央政府所在地)为茨瓦内,立法首都(國會所在地)为开普敦,而司法首都(最高法院所在地)則为布隆方丹。 南非是非洲種族最多元化的國家之一,歐洲移民、印度人和有色人的數量及比例都是非洲國家中最多的。多種族和種族鬥爭一直是南非歷史和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南非發展較其他非洲國家良好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該國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特别是金礦和鑽石。南非的經濟是非洲大陸上經濟規模最大、最發達的國家,並且擁有全非洲最現代化的基礎設施。 佔少數的白人與佔多數的黑人之間的種族衝突一直主宰了近代南非的歷史、政治等。自1990年以來,白人純粹基於自己的種族發展的法律在與黑人負責的種族隔離進行了漫長而有時激烈的鬥爭,之後1948年國民黨執政後,白人根據自己的種族發展建立了各種種族隔離制度。種族衝突和鬥爭在20世紀1948年到1990年代的種族隔離中達到了頂峰。然而,雖然大部分白人支持種族隔離制度,但仍然有20%的白人不支持種族隔離制度,而外來壓力是種族隔離最終結束的一個重要因素。從1990年起,種族隔離制度被廢除。 但是,政治制度的巨大變化是以相對和平地實現的,這是神奇的方式。南非是非洲少數幾個沒有發生政變的國家(以及其他發展中國家)之一。多方會談導致新南非政府實施和制定了具有堅實的人權保護的。 今天,南非經常被譽為“彩虹之国”,這是最初由南非開普敦的聖公會前任大主教德斯蒙德·杜圖的構思和後來被當時的南非總統納爾遜·曼德拉所推廣的一個術語,作為終止南非由種族隔離思想帶來的分離並對新發現文化多樣性的隱喻。稱南非為彩虹之國,寓意不同種族的人們生活在這個美麗的和平國度。南非是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一個核武器後自願摧毀核武器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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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同性婚姻

在南非,随着《民事结合法案》(Civil Unions Bill)在当月早些时候获得國会通过,同性婚姻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此前,即2005年12月1日,南非宪法法院曾要求在2006年12月1日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南非成为了世界上第五个,也是非洲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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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種族隔離

南非種族隔離(南非語:Apartheid)為1948年至1994年間南非共和國在南非國民黨執政時實行的一種種族隔離制度,當時佔大多數的黑人,其包括集會、結社的各項權利受到大幅限制,維持歐洲移民的阿非利卡人的。 南非的種族隔離早在荷蘭統治時就已經開始。十九世紀的英裔南非商人塞西爾·羅德斯在取消黑人及有色人種的權利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他設立了第一個種族隔離的法案。種族隔離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倡導,主要是為了治安的原因,當時執政黨就是以阿非利卡人為主的南非國民黨,也在當地由南非託管的西南非實施,一直到1990年西南非獨立成為納米比亞共和國為止。在時開始成為正式的政策。政府將居民分為四個種族:黑人、白人、有色人種及印度人,而有色人種及印度人又有更細的分類,各種族住在不同的區域中。在1960年至1963年,350萬非白人的南非人被驅離他們原來的家園,被迫進入隔近被分隔的區域中,這是近代史上大型的驅離行動之一,當時南非政府計畫搬遷人口之後要把這些地方逐出南非獨立,所以這樣的分化政策1970年起達到高峰,甚至廢除非白人的部分政治權利,那時也開始剥夺黑人的南非公民身份,在法律上他們成為地方分權的十個班圖斯坦中的公民,將其政治權限縮在「國中國」內,其中四個成為名義上的獨立國家。南非政府在教育、醫療、海灘及其他公共服務都實行種族隔離政策,而黑人得到的服務往往會比白人要差。 種族隔離帶來國內明顯的及暴力,也因此國際長期對南非禁運(包括)。自1950年代起,一系列的黑人民眾起義及抗議事件,使得反種族隔離被禁止,反種族隔離領袖入獄。隨著抗議的擴散,越來越軍事化,政府的回應是壓制及暴力。國際組織更對南非制裁,南非政府的處境也更加艱難。1980年代由於經濟的壓力,白人政府開始改革種族隔離政策,但爭議仍在。總統弗雷德里克·威廉·戴克拉克自1989年開始取消一些種族隔離的相關法令,並在10月起開始釋放曼德拉及其他政治犯。1990年開始。在1991年時種族隔離政策及一些尚未廢止的相關法令被正式廢除,不過非白人在1993年才有資格投票,最後在1994年多民族的民主選舉中,由曼德拉帶領的非洲人國民大會勝出。一般將1994年的民主普選視為南非種族隔離政策的正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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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司法机构是政府机构之一,它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裏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聆訊和审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裡,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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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

大律師(Barrister)又称诉讼律师,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大多在使用源自英格蘭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等)使用。按照英国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规定,兩種律師的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诉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雖然事務律師也可出庭發言,或者兩种律師沒有制度上的區分,但按照約定俗成的慣例一部分律師作爲專職訟務律師執業,其他律師作爲事務律師雖然擁有出庭發言權但一般會委任專職訟務律師在法庭上發言。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国苏格兰地区,对应的讼务律师称为Advocate(直譯「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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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英國)

大不列顛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稱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國政府內一個高級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眾國務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關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見,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國成為聯合王國以前,此職位曾分別為「英格蘭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蘇格蘭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執掌。現任大法官兼司法大臣是郭達瑋閣下,PC,MP。 大法官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是擔任國璽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國內閣的閣臣之一,依據法律,理論上他有責任維持法院有效運作,以及確保法院的獨立。在昔日,大法官負責主持上議院的會議,同時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的司法首長;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生效後,上述兩項職能已經分別移交予上議院議長及首席法官。大法官自16世紀開始原本一直由貴族出任,但此一傳統在2007年6月被施仲宏打破,他成為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擔任大法官的人士,並且兼任司法大臣一職。大法官以往曾經兼任憲制事務大臣之職,但此職已在2007年為司法大臣取代。 如果大法官沒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國璽大臣。國璽大臣與大法官的職能完全一樣,不過兩者的任命方法卻有分別。另外,大法官的職務亦可以由一個由多於一位「上議院國璽專員」組成的委員會行使。不過自19世紀以來,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國璽大臣與委員會則處於廢棄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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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原名《大清律》(a),是清朝的法典。 大清律例草創於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础,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清朝灭亡为止。 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是由於香港割讓予英國之後,基於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的習慣法模式,使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由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歷史使命終於完成,歷3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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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港權爭議

外傭居港權爭議指在香港連續工作滿七年(假設忽略政府規定每次合約完結後需離開香港的短暫期間)的外籍家庭傭工,是否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而擁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爭議。 2011年的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引起香港社會廣泛關注,因為如果外傭一方勝訴並成為案例,有可能引致數以十萬計的外傭及其家人取得永久居港權,動搖香港當前的外傭政策,甚至改變香港的人口結構。如果特區政府最終敗訴後不採取「截龍」措施限制外傭連續工作年期,符合資格取得居港權的外傭人數將會不斷增加。 2013年3月25日,香港終審法院在外傭居港權案的主要訴訟「Vallejos訴人事登記處處長」判決政府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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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無法獲得彰顯。妨礙司法公正是普通法地區的一種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普通法中沒有就可公訴罪行定下特別的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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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在商法中,委託人(principal)是一個法人或自然人,授權代理人(agent)為他去處理,委託人與第三方之間,法律關係的建立或管理。在這個領域中,以代理法(Law of agency)來進行規範。在普通法體系中,委託係指「通過其他人來為自己處理事情」(qui facit per alium, facit per se)。 在刑法及侵權行為中,與委託相等的概念為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與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 Category:商法學 Category: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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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是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的法令。由於家庭暴力是全世界極待解決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國際間亦高度重視婦女權利,所以紛紛制定類似的相關法令;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一項研究顯示,全世界大約有四十多個國家立有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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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 (法人)

於普通法中,官方(the Crown)的概念等同國家或是相應的下級行政區劃如州、省及皇家屬地。在實行君主制的英聯邦國家,官方可直譯為王冠及國王;在從大英帝國獨立並繼承普通法制度的共和國,如美國及愛爾蘭,相應的概念被改稱作人民或國家;主權移交前香港法律一般把 the Crown 譯作官方。官方是一個代表行政、立法與司法管治之法律體現的。起初,在英格蘭王國,發展出官方的概念,是為了把君主具公共性質的財產與君主的私人財產分開。這概念經英國殖民統治,植根於 15 個獨立國家與 3 個皇家屬地的法律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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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圭拉

安圭拉(英語:Anguilla)是英國十四個海外領土之一,位於小安的列斯群岛北部,以伊麗莎白二世為元首,總督代理女王職務並委派長官處理當地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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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与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2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据《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证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回歸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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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国死刑制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死刑制度的概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條,死刑是法定的主刑之一。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死刑罪名有46项。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前者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后者视情况而定,如果犯人表现良好,没有在缓刑期内继续犯罪,一般会减为无期徒刑,反之则会被法院宣布立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1條之規定,死刑执行须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后,於監獄內特定場所以注射或枪决的方式不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而各人权观察机构和反死刑组织发表的数字则相差悬殊,如“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但是,國際特赦組織统计的2006年数据为1010人被执行死刑,1790人被判决死刑,2008年则至少有1718個中国人以注射或枪决的方式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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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本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本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原則上本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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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意見書

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法律術語,源自英美習慣法。它是法律意見書的一種,當法庭中過半數的成員,同意某種法律意見時,所書寫的法律文書,法庭將會根據此主要意見書來形成判決;這個主要意見書也會成為未來的判例。但並不是每次的判決都會出現主要意見書,有時,法官把票投給主要判決(例如確認或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但可能有著截然不同的原因,而不同意同一套主要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數個協同意見書,而其中每個都不代表法庭多數成員的意見。因此,參加人數最多的協同意見被稱作多數意見書。 通常,上訴法院(或受理機構)都配有奇數個法官以避免同票。有時當司法職位空缺或法官申請自我迴避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被同票所套牢,在這種情況下下級法院的判決將在沒有解釋的情況下,不被推翻。 使用普通法制度的國家中的主要意見書將成為判例法正文的一部份。 在某些法院,像是美國最高法院中,主要意見可能被以數字或字母分成幾部分。這使得撰寫「部分協同」意見或「部分不同」意見的法官可以容易地看出他們加入了那些主要意見,那些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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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音樂

世俗音乐是一个西方音乐的名词,专指在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与圣乐(宗教音乐)相对的音乐创作。在文艺复兴时期的音乐家写了不少世俗音乐,与当时的教会通过普通法法规要求专注于圣乐创作的指引相违背。世俗音乐的内容包括了情歌、政治讽刺、舞曲及戏曲。相对于圣乐的各种大型乐器,世俗音乐采用了鼓、竖琴、手风琴及风笛等各种更方便携带的小型乐器,以使乐师能够携带乐器作巡回演奏。 Category:西方音乐 Category:古典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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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拉丁文:ne bis in idem),又有稱為禁止雙重危險(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或是禁止二重起訴,其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且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之中,為憲法上的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而其主要的內容在於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或以上的審判。在多數國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曾經就同一犯罪事實被宣告無罪或有罪。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若查證屬實,則後續的審判程序將會停止進行。另外,此種程序不僅僅被用在刑事訴訟之中,在許多國家中,基於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代表国家权力的监察机构滥用公共资源优势控诉调查被告,同時基於法院的公益考量,本原則也被用於民事訴訟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要支出多於且無必要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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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一國兩制意指「一個國家,兩種制度」(One country, two systems,Um país, dois sistemas),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在1980年代為了實現中國統一之目標所提出的憲法原則。最早是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臺灣後的海峽兩岸關係,蔣經國則以一國良制(One China, Better System)回應鄧小平。 後來相繼適用於過去分別為英國和葡萄牙殖民地、實施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以及澳門地區,將兩地以特別行政區的方式列為特別行政區。其中鄧小平主張在實現中國和平統一時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能夠代表一個中國,並且是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多次對外表達自身對於香港、澳門主權政策的主張,並且要求與其有所外交互動的國家應該要認識到一國兩制政策的存在。在一國兩制方針中,包括香港、澳門得以保留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政治制度,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則繼續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根據該原則,香港、澳門可以繼續擁有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經濟政策、金融事務、管治制度以及對外關係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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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各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亞洲各國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依照各國的司法規定而不同,從12歲到21歲都有。詳細的性別區分也會依照法律規定而不同。合法性交年齡意旨為性交的雙方都必須大於這個年齡。 下表為亞洲國家和地區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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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 (英格兰)

亨利二世(短斗篷)(Henry II Curmantle,)是英格兰国王(1154年—1189年在位),他也是法国的诺曼底公爵(1150年起)、安茹伯爵(1151年起)和阿基坦公爵(1152年起)。他所创立的金雀花王朝是英格兰中世纪最强大的一个封建王朝。从他开始的几位国王也被称作安茹国王,因为英格兰只是他们那没有多少实际统一性的巨大领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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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士

拿督斯里巴杜卡康士爵士,SPMB(Dato Seri Paduka Sir Derek Cons,),英國殖民地法官,1986年至1993年出任香港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名副庭長之一。 畢業於伯明翰大學的康士在1953年從格雷律師學院取得執業大律師資格,1955年加入香港司法部任職裁判司,其後分別於1966年和1972年升任地方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副按察司。康士在司法界任職多年間審理大量民事和刑事案件,較矚目的例子包括在1975年把販運毒品罪名成立的「跛豪」吳錫豪重判入獄30年,以及在六七暴動期間把被控參與非法集會和作出威嚇性行為的新華社香港分社記者薛平重判入獄兩年。1971年,他還獲港府委任為一個調查委員會主席,負責就當年發生的珍寶海鮮舫大火主持調查。 康士在1980年晉升為上訴庭按察司,1986年升任上訴庭副庭長,翌年進一步成為資深副庭長,1990年更獲英廷頒授爵士勳銜。精於企業和公司法的康士在上訴庭任職期間,曾於1984年至1991年兼任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首任主席,另於1987年至1993年兼任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主席。身為司法部內年資最長的法官,康士一度有機會在1988年接替退休的羅弼時爵士成為首席按察司,但最終卻由年資較他短一年、本身是華人的另一名上訴庭副庭長楊鐵樑爵士接棒。 康士雖然在1993年從香港司法部退休,但他繼續以客席性質留任汶萊最高法院司法專員,其後更於1997年獲委任為香港終審法院首批香港非常任法官之一,以及在2003年升任汶萊上訴庭庭長。在汶萊任職期間,他曾於2000年和2006年兩度參與審理汶萊蘇丹胞弟賈弗里·博爾基亞親王被指涉嫌挪用合共80億英鎊公款的案件。康士在2006年卸下香港和汶萊的司法職務,為長達51年的司法生涯正式劃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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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律師

事务律师(solicitor)是按照普通法的传统对于不出庭的主要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的称呼,也被稱为律师,以区别于大律师(即讼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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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宗教

以色列宗教是該國文化的中心特徵,在塑造以色列文化與生活方式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且宗教對以色列的歷史影響很大。以色列也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以猶太人為主的國家。據以色列中央統計局的資料,2011年該國人口中有75.4%是猶太人,有20.6%是阿拉伯人,剩下4.1%是其他民族。按宗教劃分,2011年該國75.4%是猶太教徒,16.9%是穆斯林,2.1%基督徒,1.7%德魯茲派,剩餘4.0%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宗教。 以色列沒有成文憲法,但宗教自由受法律保護。以色列基本法(חוקי היסוד)具有憲法的地位,規定了該國為「猶太國家」。這些基本法,與以色列國會的法令、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決定及以色列現行的普通法一道,保障了該國的宗教自由。合法的非猶太人社區遵循經修改過的奧托曼及不列顛法令。以色列法律正式認可五種宗教——都屬於亞伯拉罕諸教,它們是: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德魯茲派及巴哈伊教。並且,該國法律正式認可十種獨立的基督教分支:天主教會、亞美尼亞禮天主教會、马龙尼礼教会、東儀天主教會、敘利亞禮天主教會、加色丁禮天主教會、東正教的希臘正教會、東方正統教會的叙利亚正教会(Syriac Orthodox Church)、亚美尼亚使徒教会及聖公宗。未被認可的宗教亦可自由實踐自己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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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柏嘉

廖柏嘉,阿伯茨伯里的廖柏嘉男爵,Kt,PC(David Edmond Neuberger, Baron Neuberger of Abbotsbury,),英國資深法官,2012年10月起出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廖柏嘉早年受教於倫敦西敏公學,後於牛津大學基督堂學院主修化學,畢業後在1970年至1973任職於商人銀行N·M·羅斯柴爾德父子公司,同時在倫敦修讀法律,1974年從林肯律師學院取得執業大律師資格。廖柏嘉此後展開私人執業生涯,尤善於土地財產法及相關領域,至1987年榮獲御用大律師銜。 在1990年,廖柏嘉獲英政府委任為高等法院特委法官(刑事案件)兼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民事案件),至1996年10月出任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法官,任內曾於2001年至2004年間兼任米德蘭、威爾斯、切斯特及西部巡迴裁判區主任衡平法官。在2004年1月,他獲擢升為上訴法院法官,負責民事及家事案件的上訴聆訊。在2007年1月,他進一步獲任命為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上議院司法職能在2009年10月為新成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取代後,廖柏嘉未有隨其他常任上訴法官過渡到新的最高法院擔任法官,而是改任卷宗主事官。在2012年7月,英政府復宣佈委任廖柏嘉接替退休的范理申勳爵出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他隨後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履新。 除了在英國司法界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也在2009年3月1日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廖柏嘉為香港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 在英國司法界供職多年的廖柏嘉早於1996年獲英廷冊封為下級勳位爵士,2004年復獲任命為樞密院顧問官,2007年更因為出任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而獲英廷冊封為終身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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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帐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 会计准则的制订主体有两类:在奉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会计规范一般采用法定主义。即会计事务的处理规则从属于税法,国家制订了一系列具体的会计法规、甚至包括统一的会计科目表,如法国、德国。在奉行普通法的国家,会计准则由民间专业团体制订、并在实践上被税法、证券法所承认,如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IAS)。 会计准则制订的最高水平当属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前者内容繁多,有200多条款,偏重于具体的规则,后者内容较为简略,偏重于原则的遵守。前者由于受到全球最大资本市场的管理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承认,所以在世界上很有影响。后者由于被欧盟指定为欧洲普遍适用的会计准则,所以也越来越具有影响力。这两者之间随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国际会计准则随之改称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吸收了GAAP的制订者-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加入,有融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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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令

伊斯蘭教令(فتوى,Fatwā;複數型為:,Fatāwā),音譯為法特瓦、菲特伍,伊斯蘭教信仰中,由伊斯蘭學者對於伊斯蘭教法議題作出的宗教性詮釋。在遜尼派,伊斯蘭教令對個人來說是不具備約束力的,但在什葉派中,伊斯蘭教令的拘束力,則會根據個人與伊斯蘭學者之間的關係而定。在遜尼派中,能夠提出伊斯蘭戒律的學者,被稱為穆夫提(Mufti),但它不是一個正式的職位。 它的地位類似於在普通法法庭上所提出的法律意見書。伊斯蘭教令通常包括了伊斯蘭學者,針對某個特定案件所進行的推論,解釋裁決根據的理由。但與備忘意見書類似,它不具備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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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埃拉德法学院

彼得·埃拉德法学院是附属于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院。它设有三年制的法律博士及法学硕士、普通法硕士、博士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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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Outraging public decency),是一项普通法罪行。根据以往判例,行为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即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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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

侵吞、侵占(embezzlement),廣東話中俗稱食夾棍、落格,是犯罪的一種。即是用不誠實方法,將第三者托付之財產轉移或隱埋。常見例子,公司出納員或收銀員,將老闆金錢轉往自己袋中;律師將當事人信託戶口內財物轉入自己手中;股票經紀或銀行將客戶投資轉入自己帳戶;政府官員甚至總統將公家賬戶轉入自己及親友名下。 侵吞可大可小,可能只有一角數元,亦可以上千萬過億,維持時間可能長至數年。以成本效益論(即被捕後刑罸除以所得金錢之比例),侵吞可算是各項財產犯罪之中最划算的方法。例如在便利店高買一百元貨品,可能被監禁一個月,平均每元坐監0.3天。相反,侵吞一億元之白領大盗,被判入獄十年,不過每元監禁0.0003天。 在普通法下,侵吞者不一定是被轉移財物的得益者。只要付托人有財產上的損失,無論最終是誰人獲利,都算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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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大陸法英文:delict,普通法英文:tort),是指行为人侵害别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雖然有很多行為同時屬於侵權及犯罪,他們是截然不同的範疇:犯罪可理解為違反對整個社會的責任,刑事檢控絕大多數由國家提出、亦是國家的職責之一(在特別情況下,個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檢控);而相反,任何人遭受侵權,都可以為此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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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部長

律政部長(Attorney General或Attorney-General),或譯律政司、司法長官、司法部長、總法務官、總檢察長等,是多數普通法司法轄區内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在一些司法轄區可能同時負責執法、公訴以及總體法律事務。某地的律政部長是否本人實際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詢因地而異,且在同一司法轄區内也會因人而異,通常取決於律政部長本人任職之前的法律經驗程度與性質。 在律政部長同時總體負責法律事務的部長責任的地方(例如美國司法部長或澳大利亞律政部長,及兩國的各州的律政部長),律政部長職位大約等同於一些其他國家的司法部長。 英語“attorney-general”原意是“總體受委托人”,即此人在所有事務上獲得總體授權代表委托人。在普通法傳統下,任何受權代表國家的人(特別是在刑事公訴方面)都可以稱爲“總體受委托人”。在過去,雖然政府可以指定某人是常任的“總體受委托人”,但任何同樣代表國家的受委托人都可以如此稱呼。但現在在大多數司法轄區,“attorney-general”衹作爲國家、君主或其他皇室成員的常任總體受委托人的頭銜使用。 民法系司法轄區也有類似職位,各地名稱不一,包括“總公訴人”(public prosecutor general)、"檢察長“(procurator)、“佐審官”或“總辯護人”(advocates general)、“公共律師”(public attorneys)以及其他各種頭銜。一些民法國家在英譯時也將這些類似職位稱爲“attorney general”或“attorney-general”,但由於其歷史淵源的不同這些職位的性質與普通法系的“attorney general”職位有所不同。 Category:檢察機關 Category:法律工作者 Category:英國法律 Category:美國法律 Category: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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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岛

聖誕島(Christmas Island)是澳大利亞位於印度洋東北部的海外領地,為火山島,面積135平方公里。北距印尼首都雅加達約500公里,東南距澳大利亞西岸首府伯斯約2600公里,東距另一澳大利亞海外領地科科斯(基林)群島975公里。聖誕島有人口約2,072人,大部分居住在岛北部的飛魚灣、銀城、半山和Drumsite。聖誕島是世界上少數除大中華地區及新加坡以外華人佔人口大多數的地區,官方語言為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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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先例

判決先例(precedent、或authority;又稱判例、先例、前例),在普通法體系下指的是根據先前的法律案件(legal case)而建立起的法律原則或規範。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一種法律原則,意指法官應該尊重已經形成的判決先例,法院在面對類似的法律案件或是事實時,應該適用先前的規範,作出類似判決。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只有上诉法庭的判决才对下级法庭有约束力。而上诉法庭一般由三、五、七、甚至九名法官组成。因此,法庭在可行的情况下,形成「法庭的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Majority opinion),即至少由多数的法官认同的判决。如此,即使部分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判决既然获得法庭多数的承认,对下级法庭仍然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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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隊認人

列隊認人(identification parade)在香港俗稱做大戲,根據Michael Jackson所著Criminal Law in Hong Kong一書所述,列隊認人的程序是警方會找一班外表與被告相若的人(俗稱戲子)與被告一起供證人辨認,用意是確保證人在困難的環境下也可以認出被告,避免無辜的人受累;可惜針無兩頭利,列隊認人程序上的一些小瑕疵,隨時都會成為辯方律師的攻擊要害,反令被告得以脫罪;普通法案例中著名的有 Turnbull,列出了法庭關於認人的重要考慮。 Category: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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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琳玲法院偷拍案

唐琳玲法院偷拍案是一宗旁聽人士在香港法庭違規拍攝而被起訴的案件,事件發生於2018年5月,當事人是唐琳玲,化名唐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亦於2015年取得香港身分證,但屬於有條件留港,並沒有居港權,同時持有港澳通行證。唐琳玲的家鄉位於浙江紹興,她報稱因公務所以經常來往內地和香港。她的母語是普通話,但自稱能說英語。唐琳玲因為在旁聽審訊期間被發現在香港高等法院違規拍攝而被檢控,並因為未能籌足5萬港元的保釋金及虛報住址而被法庭下令拘捕,經審訊後,最終被判監7日,須支付訟費19萬7260港元,但唐至今未有支付。 該案是香港首宗庭內非法拍照,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及被定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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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在香港被簡稱为人大釋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常设立法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 中国大陆实行成文法,属于大陆法系;而香港在香港回归以后,保留了以普通法、衡平法等不成文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并由成文法作補充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PDF檔案),2011年4月。香港的成文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數以千計的條例。成文法存在法律漏洞时,需要通過立法、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補充。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擁有解釋權,第二款規定人大常委授权香港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時解釋《香港基本法》。但人大常委何時有權行使解釋權,即涉及第三款內容,則存在着争议。香港法律界部分人士指出,按其明文規定,人大释法前必须由香港特區法院先做出提请,香港法院的提请是人大释法的先决条件;但中共官員及建制派卻普遍認為,人大釋法權不應受到限制。 1997年以来,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是由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每次释法都引起争议,被部分人士认为是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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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處理

公平處理(英文:fair dealing)是不少奉行普通法在制訂版權法時所依從的基本原則,以使版權法不致於過度膨脹,並成為防害資訊流通的障礙。 公平處理是其中一種保護措施,旨在豁免使用者對版權法中獨有權利 (exclusive right) 的侵犯。不同於美國法律中相類似的合理使用,在沒有被列入以下範疇的行為中,公平處理並不適用。具商業特徵的行為或會被简单地假定為適用於公平處理,但實際上,普通法法庭可以裁定這些具商業特徵的行為是侵犯版權法的,因為公平處理並不具有和美國法律中合理使用一樣高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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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英文: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或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是一項在普通法上的罪行,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鑑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有令政府有任何損失,依然可被控這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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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可能产生冲突,当两者冲突时的处理方法就体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是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两种理论。大部分国家采用了部分一元部分二元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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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大學學院法學院

倫敦大學學院法學院為倫敦大學學院所屬的法學院,位於倫敦市中心的Bloomsbury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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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上帝

告上帝(Lawsuits against God)在现实中和虚构中都曾出现过。而这种控告往往涉及到罪恶问题和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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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站原則

的士站原則(英文:Cab-rank rule),又稱驛站原則、不得拒聘原則,是實施普通法的地區對執業大律師規管的一項原則:執業大律師接到案件後,除非存在利益衝突,否則只要當事人能夠支付費用,便必須接受委聘。這項原則與的士排在的士站頭位時不得拒載的情況相似,因而得名。這項原則可以保障不受社會歡迎的人士依然可以聘請律師。 Category:普通法 Category: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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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特權

皇家特權是特有的權力、特權和豁免權的組合體,只在擁有屬於君主的君主國的普通法中并且有時在民法司法權中被承認。它是一些政府關於他們國家的統治方式的進程的行政權力被執行的手段,由君主擁有并被賦予君主。它是一些政府關於他們國家的統治方式的進程的行政權力被執行的手段,由君主擁有并被賦予君主。個別特權能被國會廢除,雖然在聯合王國特別程序適用。 雖然一些共和國國家元首擁有類似的權力,但它們并不完全相同,包含一些基本的不同處,而且不同處可能或多或少都比較廣泛。見保留權力。 雖然特權起初只由君主行使,並且不需要國會的同意,但它們現在總在首相或內閣的建議下被行使,首相或內閣就相關向國會負責。可能有君主可以在沒有首相或內閣的建議下選擇行使皇家特權的情形。這樣的情形是罕有的,並且通常只發生在緊急狀況或現有的先例不足以適用於存有疑問的境況的情形。在許多自由民主制君主立憲國家,這樣的行為可能促成憲法危機。 然而不是所有君主立憲國家都有能被獨立行使的皇家特權。例如,瑞典國王和日本天皇有不能被以任何程度的個人自行決定權行使的特定的政府職責,不論有什麽樣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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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法院

王家法院(宗喀語:དཔལ་ལྡན་འབྲུག་པའི་དྲང་ཁྲིམས་ལྷན་སྡེ་)是的最高權力機構,高級法官由國王任命。不丹的司法系統受英國普通法影響。王家法院位於首都廷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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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

王振民,河南新密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5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1993-1995年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学习并进行研究工作、2000-2001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傅爾布萊特計畫高访学者。2006年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2011年入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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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系

会主义法系或苏维埃法系是指在共产主义或原先是共产主义的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法律体系。它基于欧陆法系,并主要根据马列主义的思想进行修改和补充。社会主义法系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争议。如果确实构成,那么在冷战结束之前,社会主义法系是要被放入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中的。 当欧陆法系根据传统煞费苦心地界定私有财产的概念,以及当它被收购、转让或丢失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时,社会主义法系规定了大部分财产由国家或农业合作社所拥有,且国有企业适用特殊的法庭和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分类。因为尽管共产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做法意味着大多数种类的财产无法被个人拥有,苏联总还是有民法、解释民法的法院和对民法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因此,法律程序和法律推理都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法国或德国的民法体系)。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保留了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正规标准;因此,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论学家通常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一个特例。尚不知道英美法系发展为社会主义法系的情况,因为这两个体系的基本原则不匹配(英美法系假定法院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制定规则的角色,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院并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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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原则(estoppel、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意即「說話算話」。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 Cairns) 审理 Hughes V.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禁止反言是國際法及普通法上的一项法律原则。若第三方因委托人之陈述产生对代理人的依赖,则委托人不得否定其先前陈述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如果代理自述跟委托人有代理关系,并不能适用于“禁止反言”原则。 英国学者鲍尔对禁止反言原则所作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者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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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管制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 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負責。時最後於1973年起為住宅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前,批准租金被限制於市值租金的九成之內,而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得超過三成,此外若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可是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後,業主可以隨意大幅加租,同時又有權在租約期滿後收回物業,換言之租戶的權益遭到大幅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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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也称程序公正,别称看得见的正义)是指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理念。程序正义所讨论的常见问题是有关司法和法律程序管理的问题。这种程序正义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美国)、基本公正原则(加拿大)、程序公平(澳大利亚)和自然正义(其他普通法司法地区)。程序正义的理念也可用在法律之外,比如解决冲突、利益或责任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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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的歷史

爭法的歷史是指政府試圖規範商品與服務的競爭市場,以致今日遍及世界各地的現代競爭法或反托拉斯法之歷史。競爭法最早的紀錄可追溯至羅馬時期,為控制價格波動與不公平交易行為所為之立法。經過中世紀的歐洲,國王與女王多次打擊獨占事業,包括那些因國家立法而產生的。英國普通法限制交易原則為現代競爭法的前身,最終促成美國反托拉斯法之立法,並對二次世界大戰後之歐盟競爭法的發展產生重大之影響。今日,越來越多的重心已轉移至全球化經濟下的國際競爭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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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在法律上,答案也稱為答辯,是原来反對某人或某事莊嚴聲明,因此一般用以反陳述,辩护,以及、回應问题,或,或者是問題的正確解決方案。 在普通法中,答案是由被告发出的,这个答案通常在提交並送達原告後在一定的時間限制內上诉或刑事起诉或起訴書已送達被告人。答案可能“可選”,就是有多个答案供选择。“預答案”,就是駁回或者抗辯;上述議案如不成功,被告“必须”提交答辯申訴。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來到法庭前通常会有傳訊。在刑事案件起訴时,傳訊时的问题和答案会公開在法庭, 通常是 有罪或無罪。一般而言在私人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存在有罪或者無罪抗辯。只有,像授予金錢賠償或或永久禁制令或一些其他類型的判斷。刑事案件可能會導致罰款或其他懲罰,如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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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是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审理并最终以5比4作出判决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必须及时提醒被告以下事项:1、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问题;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问题,这些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3、可以请律师,并且可以要求审问时有律师在场给予帮助;4、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之指派一位。这样的四条内容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米兰达告诫全文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原文是:“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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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罗马法,包含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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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當理由的支持。美国建国前,大英帝国政府曾下发通用搜捕状,让北美殖民地的治安警察可以任意进入任何人的私有领地进行搜查,这样的做法导致新大陆居民的普遍不满,是美國革命爆发前紧张局势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条修正案就是针对这种搜捕状所作的回应。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最初提出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对向新宪法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国会于1789年9月28日将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终于获得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由于权利法案起初对各州没有约束力,同时联邦刑事调查在美国历史上的前一个多世纪里都很罕见,所以第四条修正案对于20世纪以前的判例法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961年,最高法院通过将这条修正案的规定应用到了各州。 根据第四条修正案,搜查令通常在执法人员宣誓保证后由法院发出,对应的搜查和扣押(包括逮捕)也必须限制在搜查令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内。第四条修正案的判例法主要涉及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属于“搜查”和“扣押”?这些行为的合理理由又是什么?对违反第四条修正案权利的问题应该如何加以解决?早期的法院判决将修正案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执法人员对私有财产的实际侵扰上,但在1967年的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保护也需同样延伸到个人隐私上。执法人员执行大部分搜查和扣押工作时都需要搜查令,不过法院也已经定义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如同意搜查、车辆搜查、紧急情况、边防搜查等。 第四条修正案也是1914年通过确立的證據排除法則的基础,这一法则强制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审判(毒樹果實理論),除非是在合法手段下这些证据仍然不可避免地会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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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为 United States、America、The States,縮寫为 U.S.A.、U.S.),通稱美國,是由其下轄50个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五个自治领土及外岛共同組成的聯邦共和国。美國本土48州和联邦特区位於北美洲中部,東臨大西洋,西臨太平洋,北面是加拿大,南部和墨西哥及墨西哥灣接壤,本土位於溫帶、副熱帶地區。阿拉斯加州位於北美大陸西北方,東部為加拿大,西隔白令海峽和俄羅斯相望;夏威夷州則是太平洋中部的群島。美國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還擁有多處境外領土和島嶼地區。此外,美國还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着374個海外軍事基地。 美国拥有982萬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依陆地面積定義为第四大国);同时拥有接近超过3.3億人口,為世界第三人口大国。因为有着來自世界各地的大量移民,它是世界上民族和文化最多元的國家之一Adams, J.Q.; Strother-Adams, Pearli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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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是指对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合同法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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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

此条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與未批准生效,且已經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國會在提案時決定。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議會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行州會議的方式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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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普通初审法院,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是向此类法院提交的,包括涉及普通法、衡平法和海事法三类。 每一个联邦地区法院都有一个相应的,每一个都会有至少一个法庭,并且其中很多辖区内都不止一个。这些法庭的正式名称一般是“美国”后接该地区的名称再接“联邦地区法院”。 与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而设立的联邦最高法院不同,联邦地区法院是由国会通过立法设立的,因此宪法中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设立这些“下级法院”。事实上,在宪法得到批准后,一些反对建立一个强大中央政府的人坚持认为联邦司法系统只需要有一个法院负责审理来自各州法院的上诉就可以了。不过这一看法并未占据主流,第一届国会上就通过了法律建立了至今依然保持运作的地区法院系统。 目前在美国的50个州中一共有89个联邦地区法院,另外还有一个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一个在波多黎各,这91个联邦地区法院都只拥有联邦管辖权,另外在关岛、维京群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也各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这3个法院则同时拥有联邦和地方管辖权,因此在所有美国领地中一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值得一提的是,最后提及的这3个法院虽然名称上都是联邦地区法院,但技术上却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而设立的,其上任法官的任期也只有十年,而不像其他法院法官那样可以终身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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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黄金德案

美国诉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是一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的里程碑式案例。判决在解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上建立了重要的判决先例。 黄金德于1871年出生于旧金山,他的父母都是华人。一次出国旅行归来时,移民局根据1882年5月6日通过的《排华法案》拒绝他入境。黄金德为此将政府告上法庭,挑战政府拒绝承认其公民身份的做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他的意见,认定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每一位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即使他父母是外国人亦不例外,并且这样的特权即使有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也不能剥夺。 此案件特别突出了对公民公款中一个短语准确含义理解的分歧,即一个在美国出生的人是否符合“并受其管辖”的要求从而获得公民权。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总结认为这一短语的意思是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在这一基础上,第十四条修正案将被解读为赋予几乎任何在美国领土出生的人美国公民身份(即属地主义原则)。而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的两位法官则认为“并受其管辖”应该是从政治上效忠于美国,即根据血统主义(即属人主义)原则,新生儿的国籍将根据其父母的国籍来认定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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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

美国法学教育,一般是指在美国为法律实践培养律师的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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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

美国法律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只是在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下,美国宪法、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文件组成了联邦制下联邦法律的基础,确定了联邦、五十个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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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协会

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缩写为ALI)是一个美国非盈利的民间团体。其主要宗旨在于将法律体系明确化、简化,使法律更能满足社会需要。该协会发表了大量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和模范法典(Model Code),对于美国立法界也有着巨大的影响,是推动美国法不断发展的原动力之一,也是美国最重要的法学组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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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文库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套翻译丛书。 根据1998年中美两国达成的中美元首法治计划,美国大使馆新闻文化处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2000年开始合作,将上百部美国法学名著译成中文,并以丛书方式出版其中文版,定名为“美国法律文库”。目前已经出版了《法律与道德》、《普通法》等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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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點抗辯

點抗辯(Twinkie Defense)是指罪犯將自己的罪行,歸咎於其他非正常的外在因素的狡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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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rina

Doctrina,在中文一般翻譯為教義、教條、主義、學說等等(但各翻譯都有不完全對應原詞語),指一組被相信是真實無誤的理念或信仰。將信仰內容,或是學說、教導內容、權威性的指示、原理,加以法典化(codification),成文或不成文的成為某個信仰體系中的基礎部份,被教導給他人,就稱為教義。 在現代漢語中,教義這個名詞可以被當成doctrina與doctrine,或dogma的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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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豐源案

莊豐源案是2001年在香港終審法院判決中國大陸户籍居民在香港誕下的男童莊豐源的居港權的案件。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1997年9月持雙程證逗留香港期間誕下男嬰莊豐源,由於莊豐源的父母都沒有香港居留權,按照當時的《入境條例》,莊豐源不能夠取得居港權,其祖父入稟香港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先後判決莊氏勝訴,香港特區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於2001年7月20日判決莊氏勝訴,此一判決迅即成為案例,在香港出生的「雙非嬰兒」即擁有居港權。 此案例加上2003年港澳個人遊(自由行)的實施,造成大量無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大陸孕婦來到香港產子。從2001年至2011年間,獲得居港權的「雙非嬰兒」逾17萬人,造成資源分配問題,引起香港社會強烈不滿。但全国人大曾建议香港方面不要作出如此判决,然而香港出于獨立法治、迁徙自由、香港社会与内地不同等原因拒绝接受这一建议,所以有评论认为,现今的“双非问题”可以说是香港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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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指在普通法中,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以後面對相同的問題時必須作出同樣判決的原則。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當然,法院也有上級和下級之分。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但高級法院卻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先例。另外,如果產生某個案件先例的客觀條件有所改變,使這個先例變得不合理時,法院可以改變或者推翻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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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程序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正式缩写为Fed.R.Civ.P; 俗称FRCP)管辖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民事诉讼。在州的法律作为案件中的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时,联邦法院必须以各州的法律为实质法律,但联邦法院一般使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作为其程序规则。尽管各州可以针对于州法院制定自己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大多数州都采用了基于FRCP的规则。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由美国最高法院根据规则授权法(Rules Enabling Act)颁布,然后美国国会有七个月的时间否决颁布的规则。如果国会没有否决,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则就会成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一部分。最高法院对规则的修改通常基于美国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联邦司法机构的内部决策机构)的建议。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于1938年,取代了联邦平等规则(Federal Equity Rules)和协调法案((Conformity Act(28 USC 724(193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合并了普通法及衡平法案件中适用的程序。 诉讼规则在1948年、1963年、1966年、1970年、1980年、1983年、1987年、1993年、2000年和2006年经历了重大修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包含注释,在其文本后详细说明了自1938年以来每次修订的变化)。 2006年12月生效的修订版对证据开示(discovery)规则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使法院和诉讼当事方能够更轻松地管理电子记录。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新修版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新修版的目的是使语言更易于理解,并没有对规则做出实质性修改。 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十数条规则进行了修改或删除。大部分的修订关乎诉讼程序中的时间要求及截止日期的计算方法。最重要的修订在规则6。 有35个州根据联邦规则,制定了其自身的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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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普通法

联邦普通法是美国法律的术语,用于描述由联邦法院,而非各州的法院,制定的普通法。美国是唯一将普通法原则与完全的联邦制相结合的国家,其中联邦最高法院几乎没有权力审查州法院关于州内部法律的裁决。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有时也被认为有联邦普通法,但由于所有澳大利亚州份和领地的法院都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上诉,这实际上与一般的普通法一样。 相比之下,美国最高法院已实际上禁止在传统上由州法院管辖的领域建立联邦普通法。然而,联邦普通法在几个领域内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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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菲律賓共和國(Republika ng Pilipinas;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通稱菲律賓,是位於東南亞的一個群島國家。其地理位置處於西太平洋,北隔呂宋海峽與臺灣相望,南隔西里伯斯海與印度尼西亚相望,西隔中国南海與越南相望,東邊則為菲律宾海。作為一個座落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的熱帶國家,菲律賓常年飽受地震與颱風侵襲,然而其氣候環境也造就了豐富的自然資源與生物多樣性。菲律賓群島由7,641個島嶼組成,可分為呂宋島、-zh:米沙鄢群岛;zh-tw:維薩亞斯群島;zh-hk:維薩亞斯群島;zh-sg:米沙鄢群島;-和zh:棉兰老岛;zh-tw:民答那峨島;zh-hk:棉蘭老島;zh-sg:棉兰老岛;-三大島群。其國內人口約9,300萬,加上約1,100萬海外菲律賓人,2015年時總人口破億(世界第12名),成為東南亞第二個人口破億的國家。菲律賓群島上的種族與文化為數眾多,史前的尼格利陀人可能是該地區最早的居民,隨後南島民族的遷徙帶來了馬來文化,隨著宗教與貿易的發展,各地分別受到了印度文化、中華文化與伊斯蘭文化的影響。 1521年麥哲倫探險隊航海抵達此地,隨後西班牙人於1565年至1571年期間開始陸續佔領菲律賓群島,展開長達300多年的統治。19世紀末期,菲律賓經歷了對西班牙革命、美西战争及美菲战争之後,成為美國殖民地,於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間被日本佔領,並在戰後獨立。美國在當地留下了英文的主導地位以及對西方文化的認同。獨立至今,菲律賓經歷過數次的經濟快速成長,然而,政局動盪、貪污問題及社會不安成為了阻礙其發展的一大因素。此外,其國內還有嚴重的貧富差距。但是,近年來菲律賓的經濟有所改善,海外打工移民陸續歸國,特別是北部各島嶼、马尼拉的建設達到新興國家水平,該國並榮獲了亞洲四小虎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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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約克,第一代哈德威克伯爵

菲利普·約克,第一代哈德威克伯爵,PC,FRS(Philip Yorke, 1st Earl of Hardwicke,),英國大律師、法官及輝格黨政治家,1737年至1756年任大法官,在任達19年,對政壇起重要影響力。 哈德威克早年為執業大律師,憑藉其突出表現,很快就備受重視,除了當選下院議員,還先後擔任法律政策專員及檢察總長等職。到1737年,他獲委到沃波爾爵士內閣任大法官,從此不斷發揮其影響力。隨著沃波爾爵士的失勢,踏入1744年以後,英國政壇成為了哈德威克及其好友紐卡素公爵一同主導的局面。 在任內,哈德威克成功鎮壓詹姆士黨人第二次起義,並對起事者作出嚴厲懲處;另外他又對蘇格蘭司法制度,以及英格蘭的婚姻法等等作出改革。哈德威克後來因為七年戰爭的緣故與紐卡素公爵在1756年一同下野,但仍然發揮影響,至1763年因身體欠佳才完全淡出政壇。 在司法制度方面,哈德威克在任大法官期間亦進一步確立了衡平法原則,使個人及財產權利獲得保障。哈德威克亦以堅持審訊公平公正著稱,頗受稱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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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

在普通法系中,衡平法(equity)是指法院在判例法及成文法之外采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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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是法律中,有關國家行政權運作的國內公法總稱。行政法涉及到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所適用之各項法律,在各法律部門中相較於民法、刑法、甚至於憲法,行政法的發展是較晚進的一門學科。雖然行政法並無具體的法典,但是德國法學家曾說「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Verfassungsrecht vergeht, Verwaltungsrecht besteht),表達對行政法的重視與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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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瀆

褻瀆(Blasphemy),又稱冒瀆,是指對上帝、神靈、宗教上的神話人物、書籍或圣物,作出侮辱的行為,發表批評或負面的言論,或是展現出缺少敬意、輕視的態度。在某些宗教中,認為褻瀆是一種宗教上的罪行,如基督教與回教。 在此更廣泛的意義下,褻瀆一詞也被用于非宗教的语境下。例如,培根在其著作《學習之促進》中講到“對於學習的褻瀆”。許多文化不允許任何誹謗此文化所建立之宗教中的“神”或眾神們的言論和著作。而這些限制,在一些國家有與法律同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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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公園

西九公園(英文:West Kowloon Park)是香港一座正在興建的海濱公園,位於九龍西九文化區西南部(前身為西九龍海濱長廊),佔地23公頃,工程於2016年7月啟動,將於2018年全面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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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

道立博士(Dr.,),香港出生,是現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時亦是香港童軍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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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

首席法官是大部份地區中(特別是普通法地區)高級法院最高級法官的稱呼。首席法官通常也是該法院的首長。英文「Chief Justice」和「Chief Judge」意思相似但用法不同;前者通常指最高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大法官」;後者指其他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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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少年法庭

香港少年法庭是香港專門處理16歲以下少年犯或兒童犯的法庭。除了殺人罪外,如果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而該案件沒有年滿16歲人士同時被控的話),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監管及保護令。(根據香港法律,未滿10歲的兒童不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不會受審訊。) 為了保障少年或兒童被告的利益,少年法庭有些特別程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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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香港作為前英國殖民地,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的傳統,行使無罪推定原則對待疑犯,即疑犯在未在審訊中判處罪成前,必須假設疑犯或者被告均為清白無罪。然而《刑事罪行條例》內的非禮罪及強姦罪及《危險藥物條例》則規定這些罪行屬有罪假定,被告須承擔所有舉證責任。這原則貫穿香港刑事訴訟程序的每一步驟。英國上議院議員形容此原則為「貫穿英國刑事法的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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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割讓

香港割讓,指香港於1842年至1898年,大清政府先後三次割讓新安縣的香港島、九龍半島及租借新界(包括新九龍)給予大英帝國,香港開埠,成為英國殖民地。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英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確定1997年7月1日起,英國將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此舉標誌着英國統治香港156年正式結束,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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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相当于最高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制度內的最高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聆訊來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對香港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 香港終審法院從1997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在中環炮台里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辦公。當香港立法會2011年遷往立法會綜合大樓、而舊最高法院大樓經過復修後,終審法院於2015年9月7日遷往舊最高法院大樓,而原址亦將移交其他部門或香港聖公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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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英國關係

香港與英國關係是指英國與香港的關係。英國對港政策包括大量的商業利益支持及履行《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一方的義務,並致力支持香港的憲制性文件《基本法》,按照中國的政策觀察一國兩制實行後的效果。 現在,英國政府每半年向國會提交《香港半年報告書》(Six-monthly report on Hong Kong),報告闡述香港「一國兩制」的實行情況,並以香港的公民權利及人權情況為報告書的重點內容,作為《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國對香港人所肩負起的道義和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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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是香港現存的成文法法例編彙。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對於有爭議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規定,都會以成文法形式頒佈並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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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

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为基础,大致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1997年主權移交後,以《香港基本法》作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原有的普通法體系,並由成文法作補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以至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都截然不同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PDF檔案),2011年4月。現時適用於香港的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香港法例編彙通行。 香港特区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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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制度

香港政治制度是指由1842年開始的香港殖民地時期和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的香港政治,貫切其中的最大特色是殖民地時代創立的行政主導制:總督由英國委任,身兼政府首長、駐軍統帥、(實際上只是咨詢機構的)立法會主席,掌控立法權、執法權,唯獨需派人擔任終審法官。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港府為爭取民心,試圖組織民選議會,但因中國恐嚇出兵而作罷,原先的議會被降格為打點市容的市政局。到殖民地時代末期,香港立法局部分議員是由間接民選產生,但只負責被動蓋章和進諌。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而政制的其中一部份是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殖民地建立初期,香港政制全由英國人發展及管理,後來漸有本地華人參與。香港的主權歸屬問題在20世紀末受到國際關注,中國和英國經過近20年磋商,最後決定於1997年進行主權移交,結束香港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地歷史。主權移交後,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以一國兩制形式平衡兩地之間政治、經濟和社會上的差異。主權移交後的政治爭議,多數涉及在憲制性文件《基本法》的架構下,香港民主發展的方案和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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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宪法

《马来西亚宪法》(Perlembagaan Malaysia,Constitution of Malaysia)包含了183條条文,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它的官方名称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Malaysia)。这部宪法的最初原型是来自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和1957年独立宪法。 马来西亚遵循的法律体系为英美法系(普通法),宪法主要有14个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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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法院

来西亚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Mahkamah Persekutuan Malaysia)是马来西亚的最高终审法院,其所在地位于布城联邦直辖区的布城司法宫。联邦法院于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后成立,最早的历史可追溯到1826年,于1994年正式被称为「联邦法院」。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在1985年后成为马来西亚的最高终审法院,依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9章(第121—131A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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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制度

来西亚的法律,主要是基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的法律制度。早在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由英国殖民对马来亚、砂拉越和北婆罗洲的影响而形成。马来西亚以《马来西亚宪法》为最高法律,规定了法律框架和马来西亚公民的权利。马来西亚国会颁布的联邦法律适用于全国各地。 马来西亚有三类司法系统,即世俗法庭(刑事和民事)、伊斯兰法庭(穆斯林事务)和特别法庭(最高元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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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政府

来西亚政府(Government of Malaysia;Kerajaan Malaysia)主要指位于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的马来西亚联邦政府。 马来西亚是一个由13个州属组成的联邦制、议会民主制和选举君主立宪制国家。马来西亚国会体制沿袭自英国国会的西敏议会制,也被归类为代议民主制。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英美法系,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7条文明确的将联邦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间皆受到的唯一制约是联邦宪法确立的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制在联邦及全国13州都一样,以贯彻作为治国基础的联邦概念。马来西亚联邦政府是依此执行和运作的,而州政府的运作则需奉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这是因为在马来西亚,司法系统是全国统一运作,且各州州宪法和立法不能与联邦宪法有所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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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叛國

度叛國罪 (英語:High treason)在歷史上,在有普通法的歐洲國家中,指對國家的背叛罪名,也就是中文語境裡的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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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結束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基於生命權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基礎、且一旦喪失無法回復,謀殺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之一,謀殺罪(或殺人罪)的法定刑通常即為該國刑法所允許的最高刑罰(例如死刑、終身監禁或法定最高監禁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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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亥爾

在伊斯蘭教婚姻法學中,麥亥爾(مهر)是結婚的時候由新郎必須贈送給新娘的財物,此後新娘擁有這批財物的合法所有權。雖然麥亥爾通常都是錢幣,但新娘亦可接納珠寶、家具、住宅、土地等資產。麥亥爾是的重要部分。 即使婚約上沒有列明麥亥爾的具體金額,丈夫亦必須向妻子支付合理金額的麥亥爾。古蘭經及聖訓多次提到麥亥爾的相關要求。 麥亥爾通常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在婚約簽訂之時交付的部分被稱為穆阿賈勒(مقدم),延後支付的部分被稱為穆瓦賈勒(مؤخر)。麥亥爾的性質、定義及執行條件隨著不同地區和教法学派的伊斯蘭教法學而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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茱莉亚·列侬

茱莉亚·列侬(Julia Lennon)(婚前姓“斯坦利”)(1914年3月12日–1958年7月15日),是英国音乐人约翰·列侬的母亲,父亲为她的丈夫阿里弗雷德·列侬。在她的姐姐咪咪·史密斯向利物浦社会服务处投诉后,她把儿子交给咪咪抚养。她后来与一名威尔士军人一夜风流后另有一个女儿,在家庭的压力下让她被他人收养。然后,她和约翰·“鲍比”·迪金斯(John 'Bobby' Dykins)一起育有两个女儿,茱莉亚和杰基。她从未和丈夫正式离婚,余生作为迪金斯普通法意义上的妻子生活。 茱莉亚被认为是一个冲动活泼,爱好音乐,有强烈幽默感的人。尽管咪咪非常反对,她教她的儿子弹班卓琴和尤克里里,并给买了他的第一把原声吉他。她和列侬保持了每日的联系,他在少年时期经常在她和迪金斯的家中过夜。1958年7月15日,茱莉亚在咪咪家附近的一条路上(),被一名下班了的警察开车撞倒后致死。她的去世对列侬的创伤很大,他写了几首关于她的歌曲,包括“Julia”和“Mother”。传记作者伊恩·麦克唐纳写道:“她在很大程度上……是她儿子的缪斯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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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徐麗泰

范徐麗泰(Rita Fan Hsu Lai-tai,),本名徐麗泰,香港建制派政治人物,曾任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首任香港立法會主席。 范徐麗泰早年在香港理工學院工作,1983年起獲委任為立法局議員,得悉英國將撤離香港後低頭落淚,1989年起兼任行政局議員,任內曾關注香港教育和越南船民問題等事務。范徐麗泰在1992年與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意見不合,在當年10月辭任所有公職,到1993年,范徐麗泰轉投親共陣營,先後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委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等職,由親「英」變成親「中」。 范徐麗泰於1997年至2008年先後擔任臨時立法會及立法會主席;自2005年至2008年在香港大學民意調查中,連續為支持度最高的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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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法律)

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证據的責任(英文:Burden of proof、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普通法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在當事人雙方因證據矛盾都無法說服陪審團時,舉證責任就成實體法問題,因為舉證責任落在哪一方會對案件結局有決定性影響。 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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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是普通法地區常見罪行,一般用作保護法庭的莊嚴,惟藐視法庭的內容並無詳細界定,部分原則常與知情權及言論自由相違背。民權意識提高下,多個普通法國家近代已對該罪犯解禁,寬鬆處理有關罪行。早年除了有藐視法庭罪行外,亦曾有藐視議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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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華

董建華(7月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1997年7月1日至2005年3月12日),於第二屆任期期間辭職,第10屆至第13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 董建華1992年經香港總督彭定康任命為行政局非官守成員,1996年12月11日在推選委員會中擊敗楊鐵樑、吳光正和李福善等中勝出,獲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委任為香港首任行政長官。2002年2月28日,董建華在無對手的情況下自動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任期原於2007年6月30日屆滿,惟董建華於2005年3月10日以健康為理由向中央人民政府請辭,於3月12日獲接納。同日,他獲全國政協推薦並當選第10届全國政協副主席,連任三屆至今。 在其行政長官任內,香港爆發多場大規模示威,他的政策亦備受爭議及非議,間接導致多位高級官員問責下台。他離任特首後成為全國政協副主席,晉身國家級副職領導人。2012年梁振英上任後成立團結香港基金會,重新活躍於政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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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立法會

臨時立法會(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又稱臨立會。是香港在第一屆立法會成立之前、香港主權移交之後的立法機關。它是中英雙方由於對彭定康政改方案的意見分歧,而中國方面單方面成立的組織。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根據港英政府的法例,此會是非法組織,所以他們在深圳開會,香港主權移交後乃移至香港开会并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定为合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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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簽擔保守行為

自簽擔保守行為(簡稱簽保守行為或守行為,英語:Binding over)是普通法地區如英國和香港一種處理刑事案件的判罰,方式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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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條約(Traité de Lisbonne;Tratado de Lisboa),又稱改革條約,是歐盟用以取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條約。里斯本條約已經在2007年12月13日為所有歐盟成員國簽署,並於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條約旨在調整當前極需變革的歐盟在全球的角色、人權保障、歐盟決策機構效率,並針對全球氣候暖化、天然能源等政策,以提高歐盟全球競爭力和影響力。 前法國總統季斯卡和歐盟委員會前主席德洛爾等多位歐洲聯邦主義者認為,里斯本條約已與歐洲整合的理想不符;例如排除原有社會憲章及歐盟國旗和國歌。里斯本條約務實與妥協的做法也為將來條約運作帶有不確定性,例如雖設立了常設主席和外交代表,成員國各有不同想法和意見。條約也容許成員國自行決定加入或退出個別條款,影響歐盟未來的整合進程。 歐盟各國政府代表簽署里斯本條約前,歐盟對內部面臨整合半個世紀來因憲法危機所引起的最大困局,對外則面對美國為首的全球化和新興經濟體,如俄羅斯、中國、南非、巴西和印度等國迅速崛起。為了進一步凝聚和爭取內部人民對歐洲整合的支持,歐盟發展策略明顯轉為因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外在環境的挑戰有跨國反恐、能源問題、全球暖化、提升歐盟競爭力以及創造就業等問題。 歐盟通過里斯本條約的政治經濟意義是因應歐盟目前面臨困境的一個計劃。在推動歐洲統合同時,所有國家須讓出部分國家主權的爭議、各國利益的調和,里斯本條約中許多具體措施將有助歐盟運作與決策,將成為未來整合的推動力。但里斯本條約中仍因若干國家特殊利益考量而有所妥協讓步,並留下許多「灰色地帶」,將為統合的進程帶來很多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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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幹死亡

腦幹死亡是死亡的其中一種定義,指腦幹已經不再運作,喪失控制其他器官的功能,包括無法自行呼吸。 在香港等普通法地區中,醫生會為病者進行兩次多重腦幹測試,如果第二次測試後,病者仍沒有生命跡象,那刻便成為證實死亡時間。 在科學上,人的腦幹死亡後,將不能夠復原,原因是因為腦幹細胞都是不可再生的細胞,細胞死後沒有其他細胞會分裂以回充死亡的細胞,而腦幹對比大腦,體積明顯小很多,因而難以像大腦死亡一樣,能重新復原,而且腦幹死亡也意味著自身控制維生機能的能力消失,所以難以重新復原。 Category:死因 Category: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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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

上議院(House of Lords)除了是立法機構外,昔日亦同時具有司法職能(Judicial Function),是聯合王國內其中一所擁有終審權的司法機構。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正式生效後,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已在2009年7月30日廢除,有關職能基本上於同年10月1日由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繼承。司法職能尚未廢除以前,上議院僅能審理來自下級法院的上訴案件,技術上而言,上訴案件也不是送交上議院,而是送呈女皇會同國會(Queen-in-Parliament)審理。 歷史上,上議院亦曾扮演原訟法庭的角色,專門負責對貴族進行審訊,另外又負責審議彈劾案,不過這些職能早已廢退。至於在審訊司法案件時,根據憲制慣例,案件只可由擁有資深法律經驗的上院議員審理,這批議員稱之為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簡稱上院法官(Law Lords),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上院的司法職能基本上由上議院受理上訴委員會(Appellate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Lords)行使,案件亦漸少於上院議事廳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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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籍法

英國國籍法是英國有關公民身份及其他類別英國國籍的法律。作為一個昔日殖民地遍佈全球的帝國,其漫長的歷史有不少遺留下來的問題,所以英國的國籍法十分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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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籍法與香港

英國國籍法與香港的關係始自香港在1842年成為英國殖民地,延續至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時代。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之初,凡在香港出生者皆英籍人士,但隨着殖民地移民湧入英國,以及香港主權問題進入議程,英國國籍法曾經歷多番變動,其中不少影響到香港,使香港人的公民身份問題變得獨特和複雜。1980年代,英國因應香港主權問題而推出英國國民(海外)身份,並不賦予持有人任何地區的居留權,惟可使其在主權移交後仍然與英國保持某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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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

英國政府,當前官方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香港民間俗稱「英廷」,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中央政府,由負責國家事務的各個大臣(又稱「前座」)組成。 首相領導政府,並揀選其餘政府成員。內閣是最高層的決策委員會,由首相和最上級的大臣組成。 在英國憲法下,行政權屬於君主,只有首相及內閣可以行使或建議行使。內閣成員以樞密院成員身份向君主提出建議,也可以政府部門首長身份直接行使行政權。 政府部長通常全為國會議員,並向國會問責。政府須依賴國會作出立法,因此政府實際上必須每五年舉行選舉。然後君主任命國會中第一大黨或多數黨的黨魁成為首相。 現任首相為保守黨黨魁特雷莎·梅,由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在2016年7月13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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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下议院

英國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直譯為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議院。 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作為下院的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目前內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常用的英文簡寫則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議院議員是經由多數制選出,國會每屆不可長於5年,5年之內就要宣佈解散,而國會解散之時,也就是下議院議員任期的終結。自1950年來每一位下議院議員都是由一個選區的選民選出,議員當選後,也就在議會代表該選區。現今聯合王國政府的內閣閣臣,絕大部份皆來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歷任的首相也同樣是下議院議員。惟在1963年的時候,來自上議院的亞歷克·道格拉斯-休姆伯爵獲任命為英國首相,不過,他在任命後不久,即放棄了貴族爵位,並成功以亞歷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選入下議院。 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時至今日,下議院在兩院中佔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上院駁回大部份法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法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如果失去了下議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下議院之官式全稱為「尊貴的與會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下議院議員」(The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坊間一直以為,下議院的英文「House of Commons」中,「Commons」一字乃來自英文「commoners」(解為庶民),反映下議院議員盡皆庶民出身,以區別由貴族所掌的上議院。不過,這種解釋背後沒有史實支持,其實「Commons」一字語出諾曼法語的「communes」,意指議員們所代表的地區,具地理意味。上、下兩議院皆設於倫敦西敏市西敏宮內,而每次會議時,議事廳內必置有一權杖,以彰顯王權。 下議院的有關資料現存放於下議院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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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法律制度

英格蘭法(English Law)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直接适用于英格兰以及1536年之后的威尔士。虽然英国在宪政上属于单一制国家,但是其内部存在三大主要法律体系,包括英格兰法、、及。其中,英格兰法在历史上直接影响了爱尔兰的法系,但是对苏格兰方面则只有部分影响。英格兰法属于普通法系,包括刑法和民法。 英格兰法并未正式地被编纂成法典:英国普通法实质是由法官在法庭上适用法律、案例(遵循先例)作出。英国最高法院是英国最高的民事上诉法院,其裁决对其他所有法庭具有约束力。 一部分法庭的判决源自立法机关发布的成文法。其他的判决被称为普通法,是以过去的法院判决为依据。例如,谋杀是一种普通法罪行,而不是由议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普通法可以由议会修改或废除。例如,谋杀罪的处罚现在是强制性的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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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

名是与一个特定人联系在一起的有特殊风格的笔迹,类似于印章。在商务和法律中,文档上的签名记录着这个人接受了这份文件。电子签名是指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能够表明一个人已经接受了电子消息的内容的电子手段。 电子签名可能被用于电子传输版本的包含签名的文档,比如传真,也可能是一段经过编码的信息,比如使用莫斯电码的电报。而经过加密的数字签名近年来在电子商务和存档管理中被愈发常见地使用,因为数字签名比一个简单的普通电子签名更加安全。 电子签名本身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普通法承认电报签名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而对于传真则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在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以及地区,被法庭认可时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文档认证形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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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

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輿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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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 陪审团通常有6至12名陪审员。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目前,陪审制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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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选任制度

陪审员选任制度,是指在实行陪审制的情况下,选择并委任陪审员的司法程序。在需要实行陪审制的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首先需要从法院所在地的地区居民中随机抽选出大批候补陪审员,组成候选陪审员团。随后,候补陪审员需要在法庭上接受法官或各方代理人(律师、检察官)的问询。在不同法域(各国或各州),各方代理人可以对陪审员申请“有理由的回避申请”,或者可以在有限的次数内申请“无理由的回避申请”。在实行死刑制度的法域内,对于死刑案件,必须排除反对死刑的人进入陪审团(死刑案陪審團,death-qualification)。这一阶段,为了能够尽可能选出对己方有利或者至少不会对己方形成不利的陪审员,各方代理人往往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在陪审制国家,对于陪审员选任过程的技巧研究(陪審團研究,jury research)也相对比较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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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鑑泉

陳鑑泉,OBE,JP(Chan Kam-chuen,),香港政治家及工會領袖,1980年至1988年間為立法局非官守委任議員,也曾在1971年至1975年出任香港大東電報局職員會主席。 出身草根的陳鑑泉自少於香港大東電報局工作,因表現傑出而屢獲調升,在香港大東電報局職員會主席任內,他與資方多番交涉,成功爭取員工薪酬水平與公務員掛鉤。陳鑑泉在工會方面的表現得到香港政府留意,促成他在1980年獲委任到立法局議事。他在立法局內歷任多項公職,包括在1985年至1988年出任首任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以及在1986年至1988年出任職業訓練局主席兼教育統籌委員會當然委員。 不過,陳鑑泉在憲制事務上多番與港府唱反調,被傳媒評為「立場超然」的委任議員。他與港府立場相反的事例包括在1984年對《中英聯合聲明》草案的支持動議投下棄權票、以及在1985年和1986年分別對更改行政局和立法局議員就任誓詞的動議投下棄權票。1987年3月,他復因反對港府修訂《公安條例》,成為唯一一位對修訂動議投下反對票的委任議員。至於在「八八直選」的爭論上,他更多番抨擊港府,以及在1988年3月的立法局辯論中離席抗議。 陳鑑泉在《公安條例》和「八八直選」的立場,後來被部份輿論認為是他在1988年9月不獲再度續任立法局議員的原因之一。他退出立法局後移民加拿大,自此淡出政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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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通用公共许可证

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 GNU GPL、GPL)是廣泛使用的免費軟件許可證,可以保證終端用戶得自由運行,學習,共享和修改軟件。許可證最初由GNU項目的自由軟件基金會 (FSF)的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撰寫,並授予計算機程序的收件人自由軟件定義的權利。 GPL是一個Copyleft許可證,這意味著衍生作品只能以相同的許可條款分發。 這與許可免費軟件許可證有所區別 ,其中BSD許可證和MIT許可證是廣泛使用的示例。 GPL是第一個普遍使用的Copyleft許可證。 歷史上,GPL許可證系列一直是免費和開源軟件領域最受歡迎的軟件許可之一。 根據GPL許可的優異自由軟件程序的例子有Linux內核和GNU編譯器集合 (GCC)。 David A. Wheeler認為,GPL提供的Copyleft對於基於Linux的系統的成功至關重要,給予向內核貢獻的程序員保證他們的工作將有益於整個世界並保持自由,而不至於被不提供回饋給社群的不肖軟件公司所剝削。 2007年,發布了第三版許可證(GNU GPLv3),以解決在長期使用期間發現的第二版(GNU GPLv2)所發生的一些困擾。 為了使許可證保持最新狀態,GPL許可證包含一個可選的“並延伸到未來版本”條款,允許用戶在FSF更新的原始條款或新版本之間進行選擇。 有些開發人員在軟件授權使用時,選擇省略它; 例如,Linux內核已經在GPLv2下獲得許可,就不需包括“並延伸到未來版本”的聲明。 GPL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權利,或稱“自由”,或稱“copy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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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

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是香港歷史上涉及藐視法庭而被判刑最嚴厲的案件。1996年,《東方日報》因為不滿一宗裁決,報復性地派遣狗仔隊跟蹤法官、辱罵法官、對法官人身攻擊及恐嚇,最終其總編輯黃陽午因為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個月,集團被罰款500萬港元,案件當時轟動香港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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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尊亲属罪

殺害尊親屬罪係指行為人將其尊親屬殺害之犯罪,這個犯罪本質上屬於殺人罪的一種,但儒家文化圈內,因為儒家以「親親、尊尊」为社會基本道德,現代東亞多個國家或地區的刑事立法中仍加重殺害尊親屬行為人的罪責(比一般的謀殺罪更嚴重)。在古代中国,杀害尊亲属属“十恶”之一,是刑罚极重的罪名之一。受到中国立法的影响,日本自古以来也一直有着「尊屬殺應重罰」的思想,直至20世纪后半段,逐渐吸收了西方人权观念的日本才废除了一般杀人罪与杀害尊亲属罪之间的差别(参见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在受普通法影響的香港,這種差別亦以判例方式實現,針對尊親屬的殺害行為會視為「謀殺」而依例判處終身監禁,然而針對幼親屬的殺害行為,則會視作「誤殺」,而判以較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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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錦松

梁錦松(Antony Leung Kam-chung,)祖籍中國廣東順德陳村,香港特別行政區前財政司司長,黑石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前主席,现任南丰集团主席,兼集团主席兼联合创始人。,新华网。兼 集团主席兼联合创始人身兼香港分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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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鐵樑

拿督楊鐵樑爵士,SPMB(Dato Seri Paduka Sir Ti-liang Yang,),1988年至1996年成為首位擔任香港首席大法官的華人。1996年辭職參選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敗於董建華。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獲董建華聘任為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至2002年卸任。 楊鐵樑生於上海,先後於蘇州東吳大學和倫敦大學學院修讀法律,26歲定居香港執大律師業,1956年加入香港司法部。出任首席大法官前,他歷任裁判司、高級裁判司、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按察司,以及在1987年出任上訴法院副庭長等職。他處理過的大案包括調查1972年六一八雨災,1975年主審外籍前總警司葛柏涉嫌貪污案,以及在1980年就麥樂倫案主持聆訊。在首席大法官任內,他對司法機構展開改革,以配合主權移交,當中包括在1995年首度為法庭引入中文聆訊。 在司法界以外,楊鐵樑在1985年至2001年和1994年至2001年分別擔任香港大學校董會主席和香港大學副校監,1998年起任香港紅十字會主席,2012年起任該會會長。退休後,自2003年9月起在香港電台主持英語教學節目《楊鐵樑留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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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檢察官,又名控方律師(prosecutor)是一種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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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官

,是普通法執行地區內的一個特別的死因裁判法庭的首長。他的主要工作,是當有死者在不尋常的情況下離世时,确定死者的死因。不過,一般的刑事案件未必需要召開庭聆訊。不同的司法區對這個職位的稱呼亦可能有所不同,而擔任的條件亦會不一樣。不過,他們同樣都會由死因裁判官負責主持死因的裁決。該等研訊一般被稱為死因研訊。 驗屍官與法醫的工作性質大致相同,差異在於驗屍官不一定需具備醫師資格,但法醫則必須具有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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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

比較法,是法學學科,研究比較當今世界各種法律的異同,包括普通法、歐陸法系、社會主義法、沙里亞法規、印度法系、中華法系及大清律例等。 《比较法研究》是中国政法大学1987年1月创办的比较法学学术期刊,是中国唯一专门研究比较法学的学术刊物。 Category:法系 Category:政治哲學 Category:比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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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消歧义)

民法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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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圍

泰康圍是香港新界原居民鄧氏興建的一個圍頭圍村,位於元朗錦田錦田公路側錦田街市後方,與吉慶圍、永隆圍、南圍、北圍和新圍合稱「錦田六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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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法官(臺灣前稱推事,法文: Juge, 英文:Judge, 西班牙文: Juez, 德文: Richter)是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大公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中國,法官是屬於公務員團隊,必須履行及遵守當局對公務員行為的守則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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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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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

在普通法中,法律原則(Legal doctrine),又譯法律學說、法律原理、法理原則,是一組不成文的法律規則、框架,常規、慣例。通常是經由法官在法庭中,針對個別案件做出的判決先例,隨著經驗累積,慢慢形成了這些一般性的法律原理(principle)。當法律案件完成審理及判決之後,法官會建立起一組規則,可以平等適用於類似案例中。當匯集了足夠多的判決先例,在法官之間,就會建立起一系列實質上的(de facto)判決標準,可以適用於類似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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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特權

法律專業特權(英文: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是普通法地區所賦予的一種特權,將律師及客戶進行的行为取得法律意见所产生的通訊(包括文件及談話內容)保密,在未經客戶同意下一概不得公開。這種特權可以鼓勵客戶向律師展示一些對訴訟有幫助但不欲公開的資料。受法律專業特權保障的例子,包括客戶委聘律師進行訴訟的價錢、以及客戶在訴訟過程中向律師透露的私人事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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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司法機構解讀和運用成文法的過程。當案件涉及成文法時,法律條文經常必須經過一定的解讀。有時法律條文的意義淺顯直白,但許多時候條文所用字句的意義會在一定程度上稍有含糊或不確定,因此法庭必須決定條文的準確含義。在確定法律條文的意義的過程中,法庭使用各種法律解釋的工具和方法,例如傳統的法律解釋原則、立法過程、以及立法目的。 在普通法系統中,司法機構運用法律解釋的規則來解讀立法機構所立的成文法,以及根據立法授權頒佈的受權立法,例如行政機構的規章等。 在普通法系統和部分大陸法系法律系統中,由於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離,法律解釋是司法機構獨有的權力。但在一些國家,除了司法機構,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在法律頒佈之後也擁有對法律的具體運用進行事後解釋的權力。允許立法機構進行事後解釋代表對立法機構意願的最大尊重,即立法機構解釋所立法律的具體運用可以推翻司法機構對法律的解讀。這種解釋在立法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制度裏是不允許的:這種解釋行爲更類似進一步的、具追溯效力的立法行爲,是一種限制司法機構判斷具體案例的行爲,因此在許多國家是不允許的。而行政機構對法律進行解釋一般必需在法律所授權的範圍内進行,是一種受權立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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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述

在 美国的法律中, 《法律重述》是一系列法学论文,目标在于将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传达给法官和律师。至今一共有四个系列的《法律重述》,均由美国法律协会出版。美国法律协会是一个由法官、法律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组成的协会,成立于19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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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

法系是比较法中用来对各种法律进行划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一个法系通常涵盖了若干国家或地区,但有时一个国家的不同地方也会采用不同的法系,如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但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则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由于法系是一个学术概念,因此并没有绝对的划分标准。例如德国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和克茨(Hein Kötz)的《比较法总论》中将德国单独作为“德意志法系”,与“罗马法系”并列。同时,根据研究的需要,在同一法系下也可以划分不同的亚类型,例如英国法和美国法就是英美法系中两个不同的亚类型。 法律体系所指的法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其中有些已经消失了。例如以《唐律疏议》为典范的中华法系,曾经在东亚有广泛的影响,但这种辉煌已经成为历史了。 一般来说,世界上的法系主要可以分为英美法系、欧陆法系、中华法系、北欧法系、远东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其中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一般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但这两大法系在当今也多有交流与融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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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法規(Statute)是由立法機關正式明文寫成的律例,用以管治國家、城市或地方。一般而言,法規的作用在於命令或禁止一類事物、或用作頒布一項政策。法規一詞通常用以區別立法機關參照由法院判定的判例法以及由行政機關頒佈的規例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有些時候會被稱為法例或「黑體字法」。作為法律的其中一個來源,法規也常被視作主要法源(相對於次要法源)。理想而言,所有法規都應該與一地的根本法律(如憲法)一致。 法規也是與普通法形成對比的。除非另有訂明,法規一般在獲得通過的時候,就獲得它享有的效力。法規大致可分為以下數類:公共或私人、解釋性或補救性、以及永久性或臨時性。臨時性法規在制定的時候,通常會訂明其時效,法規會在時效屆滿時失效,或在時效屆滿前被撤銷。永久性法規沒有訂明時效,因此也就沒有時效限制;不過,若果一條法規是由另一條臨時性法規規範,而有關法規本身卻沒有列明時效,該法規仍舊會隨著具規範性的臨時性法規因時效屆滿而相繼失去效力。 在某些國家,法規在成為法律以前,須先獲得政府內的最高行政當局同意,最終收錄成為法典的一部份。在不少國家,法規會收錄到法典內,並按不同的主題分類(稱為法典化),《美國法典》就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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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地區

港澳地區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與澳門的合稱,兩地相距63公里,隔珠江口相望,由於地理位置、歷史和文化相近而經常被相提並論。 兩地在近代曾分別成為大英帝國和葡萄牙帝國的殖民地;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葡聯合聲明》,兩地主權分別於1997年及1999年移交中國,實行一國兩制,並採行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同的資本主義社會制度。 由於香港與澳門關係及交流密切、而澳門文化受香港文化影響深遠,港澳兩地的文化差異不大,澳門粵語受香港粵語影響,接近香港口音(港式粵語),在澳門亦通用部份香港特色的詞彙,如建制派、泛民主派這些香港政治術語,亦影響澳門媒體跟隨使用。另因港澳兩地與台灣皆使用正體中文,中華文化、西方文化與民主化程度較接近,因此也有港澳台地區的用法。在地理位置上,港澳則與廣東省會廣州相近,因此也有粵港澳地區的用法。 香港的面積、人口、經濟規模比澳門均有比較性的差異,兩地制度和居民生活方式各有不同。在語文和法律上,「港澳」或「港澳地區」是無法分別指出香港與澳門之間意義和層面,而英文中更沒有「港澳」簡寫,亦不符合慣常用語。香港境內媒體一般書寫兩岸三地表示自己官方的代表性。此外,若簡稱「港澳」或「港澳地區」,這會讓人誤解兩地在地理上相連,香港與深圳市地理相接,澳門則和珠海市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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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姆·丹寧,丹寧男爵

艾弗烈·湯普森·「湯姆」·丹寧,丹寧男爵,OM,PC(Alfred Thompson 'Tom' Denning, Baron Denning,),祖籍英格蘭漢普郡,是英國第一次世界大戰退伍軍人、法學家、法官和大律師,曾任上議院法官及卷宗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即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的首席民事法官)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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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克顿学派

潘德克顿学派或潘德克顿法学、学说汇纂派(Pandektenwissenschaft、Pandektistik)对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术有着笼罩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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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曦

潘維曦,原為中國內地商人,其後因案遷居香港。1999年涉及廣州市商業銀行百億非法吸存案導致廣州市新中国大厦资金链断裂成为烂尾楼。2013年在香港被廣東警方跨境拘捕,事件於2016年再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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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邦憲法

澳大利亚宪法是澳大利亚的“最高法”,规定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运作,以及联邦政府和各州和领地的关系。澳大利亚属于普通法系,宪法由几部法律和其它文件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一般所称“《宪法》”即指此法 。《宪法》在1898年至1900年之间在当时英国在澳洲的各殖民地分别经由全民公决批准后,批准的草案由英帝国国会作为《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令(帝)》中的一条正式立法。《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令(帝)》于1900年7月9日经女王签署立法,1901年1月1日生效。 虽然《宪法》最早是作为英国国会立法获得法律效应的,但《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消除了英国国会对在澳大利亚实行的《宪法》进行修改的权力,现在《宪法》只能按照其规定的全民公决机制修改。 其它一些法令对澳大利亚有重要宪政意义。这些包括《1931年西敏法令》:在澳大利亚联邦经由《1942年西敏法令采纳法令》接受;和《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由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各州议会和英国国会依据同等文本分别通过。《1942年西敏法令采纳法令》经常被认为是澳大利亚在法律上成为独立国家的时刻,而《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则切断了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最后宪政联系。虽然两国仍共戴同一人(伊丽莎白二世女王)为君主,但她是以两个不同身份出任两国元首的。 R v Foreign Secretary; Ex parte Indian Association QB 892,928页;澳高院在 Sue v Hill (1999) 199 CLR 462,段同意。 在澳大利亚的普通法制度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拥有对《宪法》条文的解释权。两所法院的判例决定了宪法的解释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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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成文法(Statutory law),又稱制定法,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訂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較不成文法條文清楚、考量立法環境、時移世易且經過討論而制定,也可改變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便更適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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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房地产是指覆盖土地并永久附着于土地的一类实物,比如建筑物。房地产一般也被称为不动产(real property,也写作realty),与之相对应的是私产,即动产(personal property,也被称作chattel或者personalty)。在技术层面上,一些人试图将房地产与土地和设备等其他不动产相分离,同时将房地产所有权与房地产本身相分离。在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归于民法权限下的同时,普通法中使用的是房地产(real estate)和不动产(real property)来这类权利。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 、建筑物、房地合一的。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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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

新加坡法律是基於英格蘭普通法法系。主要法律範圍-尤其是行政法,契約法,衡平法與信託法,物權法以及侵權法大部分是以判決先例為依據,再以法典為修正補助。其他主要法律範圍如刑事法, 公司法以及家事法則幾乎完全是以法典為依據。 當爭論點觸及傳統普通法原則、或是對適用於新加坡的英格蘭法典的法律解釋,或是基於英格蘭法典所立的新加坡法典的法律解釋,新加坡法官除了參照新加坡法庭判決先例,也仍舊會參照英格蘭法庭判例。近年,新加坡法庭也傾向於參考其他主要英聯邦司法體系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判例(尤其當這些司法體系的判例原則與英格蘭法律有不同看法與詮釋)。 一些新加坡法典並非基於英格蘭法典,而是源自於其他司法體系法典。在這種情況下,新加坡法庭會審視出自法典原始司法體系的法庭裁決。於是在對源自於印度法典的證據法典(第97章)以及刑事法典(第224章)做釋法時,新加坡法庭時不時會查閱印度法律。 另一方面,秉持著憲法詮釋應該基於憲法內文字內容而非與其他司法體系作出類比的原則,同時由於外國在經濟、政治、社會、其他方面狀況與新加坡國情有差異,所以在觸及新加坡憲法的釋法中,新加坡法庭仍舊不願參考外國法律資料。 在英國殖民地時期頒布的某些法令如內部安全法(第143章)(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無審訊扣留)和社團法(第311章)(管制社團的設立),以及當時實施的鞭刑和死刑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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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爾士州

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縮寫为NSW),簡稱新州,是澳大利亞人口最多的一州;位於澳洲的東南部,維多利亞州以北、昆士蘭州以南,首府在雪梨。在海外華人社區和澳洲當地華人通譯“紐修威省”,簡稱紐省。新南威爾斯今劃分為152個地方政府區域。 新南威爾斯創建于1788年,為英國在澳洲的第一個殖民地,當時包括了除西海岸(時稱新荷蘭)以外的整個澳洲大陸。19世紀,新南威爾士被逐漸分為幾個獨立的殖民地,包括:塔斯馬尼亞(1825)、維多利亞州(1851)、昆士蘭(1859)和南澳大利亞(1836)。1901年,這些殖民地,連同西澳大利亞,組成了澳大利亞聯邦(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並從獨立的殖民地變爲聯邦--下的一州。 新南威爾斯州的州旗設計於1876年,州徽設計於1906年,並於同年獲英國國王愛德華七世御准。州徽下沿格言帶上為拉丁文“ORTA RECENS QUAM PURA NITES”。中文大意是:『新--起的太陽多麼明亮!』新南威爾斯州的州花叫特洛皮,它的名稱源於當地土著語。新南威爾斯州的州鳥是笑鴗,是澳大利亞翠鳥中的一種。新南威爾斯的州獸是澳大利亞獨有的鴨嘴獸。州的代表色是天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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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在這個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應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而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則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超越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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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絲科拉訴可口可樂瓶裝公司

愛絲科拉訴可口可樂瓶裝公司(Escola v. Coca-Cola Bottling Co., 24 Cal.2d 453, 150 P.2d 436 (1944))為加州最高法院於1944年所作成的一個判決,其內容涉及一起由於可口可樂瓶子爆炸而使人受傷的意外。本案為美國普通法關於產品責任發展的重要案例,判決受到關注的部份不是本案的多數意見,而是由加州最高法院法官所提出的協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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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

曾蔭權爵士(Sir Donald Tsang Yam-kuen,1944年10月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第2及第3任行政長官。 曾蔭權於1967年加入香港政府,成為二級行政主任,其後曾於不同部門任職。1995年出任首位華人財政司,香港主權移交後過渡為財政司司長,2001年接替陳方安生出任政務司司長。2005年3月10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以「健康理由」辭職,曾蔭權在行政長官補選中自動當選。6月21日,曾蔭權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正式任命(即日就任),並在6月24日上午9時前往北京人民大會堂,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監誓下宣誓就職,成為第2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007年3月25日,曾蔭權在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中以649票擊敗梁家傑勝出,第二次當選特首,任期至2012年6月30日結束,其後開始退休生活,但因為在離任前的2012年2月捲入多宗不當收受利益的刑事指控,於2015年被廉政公署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名提出起訴,其中一項指控在2017年2月被判罪名成立,曾蔭權成為香港有史以來首個因為在任期間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處入獄服刑的前任最高級政府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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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犯

性罪犯是干涉性罪行的人物,由施法機關判罪。性罪犯,俗稱色魔、色狼,不過前後三者有分別。色狼或許只是對性有強烈興趣的好色之徒,如港產片《七擒七縱七色狼》之中的七位男主角,思想企圖越軌而已。而色魔是泛指干涉性罪行的人物,行為如魔鬼,不具人性。色魔行為給受害人身心帶來傷害,包括死亡。常人未審先判濫用色魔、色狼的稱呼,或許對有性好奇的小朋友尊嚴受創,懷疑自己是性罪犯,提問或討論性知識因此成為性禁忌。 在普通法,干犯如下罪行,判罪才稱為性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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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

《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Sexual Offences (Scotland) Act 2009)是蘇格蘭議會的法令之一,該法令改革了有關性罪行的法典,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對應法律為《2003年性罪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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