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印度的邦和中央直辖区
印度的一級行政區包括有29个邦、6个聯邦屬地及德里国家首都辖区。29个邦每一個邦都有各自的民選政府,首都轄區与邦处相同的地位,而聯邦屬地则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
印度种姓制度
印度种姓制度(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 (Hindū varṇ vyavasthā),Caste system in India,或作印度卡斯特体系)是曾在印度與南亞其他地區普遍存在的一种社會體系。这种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範。 一般認為,印度種姓制度是西元前1500年左右,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立的社會制度,原始的古印度文明的繼承者反倒變成了低階的種姓、征服者變成了高階種姓的人。原本的種姓制度並非要劃分階級及人的高低貴賤,而是要確保本身雅利安人的執政權和保持各種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數;但是經過幾千年的發展,很多支持中心制度的專家學者在宗教、哲學、人類學上亦有提出大量種姓制度適合印度社會的理論,認為在印度種姓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有些理論在印度非常深入人心。 印度經歷過四次改革種姓制度的時期:最早為佛教與耆那教為首,這兩個宗教都宣稱眾生平等,一開始就是為了反對不平等的種姓制度而創立的宗教,特別是佛教在日後還成為了普世宗教;第二個時期是隨著信仰伊斯蘭教的馬木留克、蒙兀爾等外來征服者統治印度,這些伊斯蘭教徒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種姓制度、大量低階種姓的人為了逃避次層次的生活改信伊斯蘭教;進入現代以後的第三個時期,在民主國家的英國統治的英屬印度時期,英國人帶來的西方平權思想很大程度上衝擊了種姓制度;最後第四個時期開始於1947年印度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印度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法律的約束力對實際生活的影響有限。.
查看 孟加拉省和印度种姓制度
隆吐山战役
隆吐山战役是1888年英屬印度陸軍與藏軍之間因為錫金、西藏邊界糾紛而發生的戰爭,英国方面称為「锡金远征」(Sikkim Expedition),藏人稱為「土鼠年戰爭」,中國大陸称為「第一次英國侵藏戰爭」。結果英軍擊潰了駐守爭議領土隆吐山的藏軍,並佔領入藏的交通要道春丕河谷等地,清廷派駐藏大臣升泰赴印度與英國簽訂了《中英藏印條約》和《中英藏印續約》,劃定藏錫邊界,承認錫金為英國的保護國。.
查看 孟加拉省和隆吐山战役
西孟加拉邦
西孟加拉邦(পশ্চিম বঙ্গ;पश्चिम बङ्गाल;West Bengal)位于印度东部,面积88,752平方公--,人口為九千一百萬(2011年)。 此邦位於孟加拉地區西部,东部毗连於孟加拉国和印度阿萨姆邦,西部與奥里萨邦、比哈尔邦以及贾坎德邦相壤,北傍不丹和锡金邦,南濒孟加拉湾。主要是孟加拉人,邦官方语言是孟加拉语。首府位于加尔各答,为印度第三大城市。.
查看 孟加拉省和西孟加拉邦
西藏護照史
西藏護照歷史最早的紀錄是1688年發給亚美尼亚商人在西藏旅行的集體護照。西藏政府從18世紀後期到1949年有對入藏外國國民發給护照的紀錄,發放事由包括外交、商務、朝聖、登山、探險。1949年西藏邊境官員曾在洛維爾·傑克森·湯瑪斯父子入境時在他們的美國護照上加註簽証。 1947年西藏噶廈政府发给西藏商務代表团夏格巴·旺秋德丹的出國护照獲得了其他國家簽証。支持西藏獨立的人士以國際上接受夏格巴的护照作為西藏主權受到國際承認的依據之一。 1950年解放軍進入西藏後,西藏自治区居民得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证,第二代身分證使用漢藏兩種文字。藏人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大多适用慢轨制,而且不容易取得護照。流亡藏人可以申請印度等國護照。.
查看 孟加拉省和西藏護照史
英属印度诸省
在印度次大陆,历史上官方根据统治的需要以“省”(Province)名作为一级行政区存在的时间,从185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始,到1950年印度宪法颁布生效不到一百年。1947年印度独立,印巴分治分治后,在印度共和国,作为一级行政区存在的时间仅三年,其区划调整幅度不大,之后撤省建立邦和中央直辖区,故实际上在印度共和国,省仅为英属印度时期的行政区划。在巴基斯坦,其直属中央政府的一级行政区一直沿用原有省名,区划调整不大。 自1612年英国在苏拉特建立第一个贸易据点开始,整个17世纪英国人控制了扩展到占据印度次大陆三个沿海海岸,包括孟买、金奈和加尔各答,这三个城市都是当时的东印度公司(即之后的英属印度)管辖区(或称省)的行政中心,三大管区均设有行政长官即省长,其中孟加拉省(孟加拉管区)省长成为后来的印度总督。这些省份都是通过战争手段扩大的领土,19世纪中叶推行所谓的“无嗣失权”(Doctrine of lapse)政策,印度总督在土邦王公去世没有直系继承的情况下,获得部分土地,至此英属印度诸省覆盖约印度次大陆一半的面积,区内人口达到次大陆人口60%。这些地区具体由总督指定的省长、副省长、高级专员、专员和行政官员领导,接受英国为宗主国的当地王公继续实行自治的土邦制度。.
查看 孟加拉省和英属印度诸省
拉瑪克里斯納
拉瑪克里斯納或羅摩克里希那(本篇均簡稱拉瑪,孟加拉語: রামকৃষ্ণ পরমহংস,,),原名Gadadhar Chatterji或Gadadhar Chattopadhyay (Gôdadhor Chôṭṭopaddhae),是19世紀極富影響力的印度神秘家暨瑜伽士。他在青年時期就已有過神秘的狂喜經驗,曾就教於各種教派,包括時母女神、譚崔、毘濕奴,以及不二論等。 拉瑪的言行舉止受到孟加拉社會菁英認可,視之為典範,因而促成的成立,這個機構由其大弟子斯瓦米·維韋卡南達所創,該組織將印度教的現代教義傳揚到全世界。不二論繼承者為他起了Ramakrishna Paramahamsa之名。.
查看 孟加拉省和拉瑪克里斯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