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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县辖区,简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1990年代前后撤区并乡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区划单位,区划层次介于县和乡之间。县辖区的行政事务机构称为“区公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到2012年为止,中国大陆全境仅存两个县辖区,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和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南山区。区划统计上,“县辖区”归入乡镇一级区划层级,由于管辖乡镇,实际上的行政地位高于乡。 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份的区划单位为区,区的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同一时期,县治、少数具有独特经济地位的建制镇为与区处同一行政层次的地位,此类建制镇因由县直管,称为“直管镇”或直辖镇。县辖区的行政机构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其行政官员称为“区长”。县辖区管辖的乡镇数量平均管辖4~5个,少则2~3个,多则5~8个。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行一个乡(镇),较小的乡镇则由三四个乡镇合并为一个乡镇,少数面积小、人口少的县辖区,区划调整后仅合并为一个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区划调整
中国大陆的乡级行政区指乡(民族乡)、镇、街道,内蒙古自治区还有苏木和民族苏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大陆建立政权以后,乡级行政区划调整为区划重要内容,期间多次频繁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之后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历经多次调整。现行体系主要包括四级结构: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 作为一级行政区的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四类,自1999年12月20日之后共有34个一级行政区,即23省(其中台湾省从未实际管治)、4直辖市、5自治区和2特别行政区。 省和自治区之下通常被划分为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之下划分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等县级行政区(另有林区和特区各一个特例),县级行政区之下划分为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等乡级行政区,形成四级区划体系。但部分省存在省略地级行政区直辖县级行政区的三级体系的情况。另有省略县级行政区的三级体系或增加某一级别的五级体系的极少特例。 直辖市之下不设地级行政区,直接划分为县级行政区(包括副省级市辖区),形成三级区划体系。 特别行政区辖域范围小,根据《基本法》不设政权性区域组织,又根据一国两制沿用故有的区域划分旧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行政区划仅包含省、县和乡三级,不包括“地区”。但在实际情况中,中国大陆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国民政府管理方式,地区大量保留存在,并逐渐实体化为地级行政区。此外,部分地方以管理区、开发区等形式设置各种非标准行政区,其相当等级通常由负责设置的上级行政区决定。.
縣轄區 (中華民國)
縣轄區是中華民國曾經存在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介於縣與鄉、鎮之間,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僅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最高首長為區長,由所屬縣之縣長指派;行政機關則稱為「區署」。 縣轄區在國民政府於1929年中國大陸改革縣的行政區劃後開始設置,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也開始將日治時期的郡改制而為縣轄區,直至1950年台灣實施地方自治後,即廢除縣轄區制度。 1949年中共建政後,中國大陸的縣轄區繼續延續中華民國的縣轄區制度,但在1990年前後已陸續大量撤銷,今日全中國大陸已經幾乎少有,僅存两個縣轄區(南山区及奎依巴格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