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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眾幸福黨

指数 台灣大眾幸福黨

台灣大眾幸福黨,為台灣戒嚴時期的一場政治案件。又稱為羅東案。 該黨由當時的宜蘭縣羅東鎮人陳泉福、、黃禎義、林樹欉等人發起,由於不滿國民政府對台灣人的壓迫與差別待遇,決定籌組政黨以非武裝方式推翻國民政府,實現台灣獨立;1965年9月陳泉福等人在經過長期籌備後,決定組成台灣大眾幸福黨,並草擬組織草綱、青年同盟組織草案、入黨誓詞、組織草案等文件;而且陳泉福等人也與顏尹謨、林水泉等人有所往來,並曾參與顏尹謨等人組織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的活動。 1965年秘密成立「臺灣大眾幸福黨」,黨員有教師、大學生、醫師、公務員、工人、商人等。因與「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素有聯繫,故被牽連破獲。1967年12月至1968年4月,羅東中學教師黃英武等19人陸續被捕,1968年判決,陳泉福、黃英武、黃禎叢、陳啟智、黃恒正、黃正雄、廖正雄等8人判刑12年;林德川等6人判10年徒刑;邱廣生等3人6年徒刑;1人5年徒刑,1人交付感訓。.

2 关系: 台灣獨立運動年表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台灣獨立運動年表

這是和台灣獨立運動有關的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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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指中國國民黨主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進行的白色恐怖統治,期間從1949年5月20日至1991年5月22日為止。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臺灣省戒嚴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同年5月24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為針對中國共產黨叛亂的特殊狀況而實施,實際上,透過此「特別刑法」造成許多冤假錯案,剷除異己、鞏固極權主義的領導中心,對於批評或反對政府者、持不同政見者(如主張臺灣獨立、左翼等等)進行整肅迫害,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將刑罰範圍極度擴張。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情治單位藉由特別刑法充當政府整肅異己的工具,罔顧基本人權、民主、自由等、無所不在隨時隨地監控人民,對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見者炮製假案、予以扣上匪諜的帽子,在全國各地濫捕、濫殺、刑求毆打及沒收財產,造成大量的冤死、冤獄、傷殘,人民的生命、財產、健康,以及心靈上遭受嚴重損害。 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宣告自1987年7月15日起解嚴,「名義上」白色恐怖已經結束,臺灣平民不再受到嚴厲的軍法審判,但是《懲治叛亂條例》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仍然持續鎮壓與政府持不同政見者。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幹員未知會國立清華大學校方,於清晨五時許進入清大學生宿舍拘提歷史研究所碩士生廖­偉程,引發臺灣社會與大學校園劇烈反彈。5月9日,清大學生到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靜坐抗議。5月12日,抗議的教授及學生於中正紀念堂靜坐,二十多名教授遭到鎮暴警察以棍棒毆打。5月15日,上千名臺灣各大學學生發動罷課並佔領臺北車站大廳靜坐六天五夜,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5月17日,立法院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5月22日正式宣告廢止。1998年6月17日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補償條例,成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十五年間補償10067件,其中死刑809人,包括:二二八事件、澎湖七一三事件、孫立人部屬郭廷亮案、柏楊案、李敖、雷震案、美麗島案(除了林義雄可能因林宅血案未破堅持不領補償金)等。但約1500名受難者未提出申請。基金會執行長希望基金會結束營運後能與二二八基金會合併成為「國家人權基金會」,繼續保障未申請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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