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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指数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中華民國大陆时期法理行政區域陸地總面積為11,418,194平方公里,是全球名義上的第2大國。以下是省、特別行政區、地方及直轄市總面積的排名表。.

目录

  1. 5 关系: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華民國行政區面積表市 (中華民國)縣 (中華民國)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為1936年後至2005年間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所頒佈之行政區劃。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地區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政府遷都臺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行政院新聞局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年鑑:。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教科書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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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僅限臺灣省)、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 依照1999年制定之《地方制度法》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不具公法人身分的行政區單位;省政府原直接監督縣與市的地方自治,改為受行政院指揮下監督其境內縣市的地方自治,但在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是使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3個派出機關「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由於直轄市、縣、市為最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基層政權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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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面積表

#重定向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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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中華民國)

市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单位之一,主要設置於城市地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行政層級及自治權限。今日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中所指稱的「市」為設置於省之下,與縣同級之第二級行政區。過去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虛級化後由中央政府在實務上直轄。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中,市制分為以下層級,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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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中華民國)

縣是中華民國的第二級行政區劃,下分鄉、鎮、縣轄市。縣隸屬於省,原由省管轄,省虛級化後改由中央政府在實質上直轄。行政首長為縣長,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四年選舉一次,以領導縣政府之運作;立法機關為縣議會,其議員亦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與縣長同,惟可連選連任。截至2016年6月,中華民國第一大縣為彰化縣(1,288,803人),亦是人口唯一超過百萬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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