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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列表
本列表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以法律形式公布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已废止和已被修订的法律。本表不收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条约等其他低于或不同于法律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列表根据法律类别进行分类排列,如需要根据法律公布时间顺序查找法律,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列表 (按时间)。.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是已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武警;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缩写作 PAP)成立于1982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武警总部领导,担负国家赋予的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海上维权执法、防卫作战等任务。 武警部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创立,前身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则成立于1949年8月,武警部队平时主要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战时配合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武警部队由内卫部队和海警部队组成,内卫部队包括各省级总队、新疆兵团总队和两个机动总队。 武裝警察部隊和人民警察不同,前者与解放军一样仍完全实行军事化管理,后者则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武警部队中的非文职人员是现役军人。其中内卫部队官兵适用军事审判。.
中国民兵
中国民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後備武裝部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度是“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故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无需、也不能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首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任期由1954年至1959年。與會者被稱為全國人大代表,總共1226人,其中包括177名少數民族的代表,147名婦女代表,其中中共黨員668人,占54.48%。.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除极少数普通高等学校如针对华侨的暨南大学外均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