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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关系: 印古什共和国,印尼死刑制度,學處,宪法,习惯法,以色列,以色列宗教,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犹太人,犹太人历史,福泽谕吉,罪刑法定原則,罗马宪政,西敏制,英國副首相,英国宪法,英美法系,英格蘭歷史,法系,潜规则,成文法,1867年奥地利-匈牙利折衷方案。
印古什共和国
印古什共和國(Respublika Ingushetiya;ГӀалгӀай Мохк,羅馬化:Ğalğaj Moxk),又譯殷古什共和國、英古什共和國。「印古什」這個名稱是源自一個古代聚落Ongusht,喬治亞語的「-eti」意為「之地」,因此印古什的名字意為「印古什人居住之地。」印古什共和國位於高加索地區,屬北高加索聯邦管區,2002年首府由納茲蘭遷至馬加斯,東接俄羅斯車臣共和國,西部和北部與北奧塞提亞-阿蘭共和國接壤,南以大高加索山脈分水嶺與喬治亞比鄰。印古什共和國是俄羅斯聯邦主體中除了莫斯科、聖彼得堡和塞凡堡以外最小的聯邦主體。在1992年6月4日成立之後,車臣-印古什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被一分為二。印古什的主要民族為印古什人(古凡那克人的後裔),人口為412,529人。 印古什是俄羅斯最貧窮和動盪的地區之一。鄰近的車臣共和國之軍事衝突也影響到印古什。此外,印古什也有嚴重的貪污和犯罪問題(包括政府部隊對平民的綁架和謀殺),也有反政府示威、對軍隊和行政機構的攻擊、俄軍的暴行與人權日益惡化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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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死刑制度
在印尼的,共有16種犯罪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雖然《》中明訂人民的生命權應獲得保障,不過根據當地媒體的民意調查顯示,有75%的人支持死刑。 印尼死刑主要沿用被荷蘭殖民時期的舊法,以及不成文法,即《可蘭經》,而印尼有超過8成人民信奉伊斯蘭教。印尼政府不主動揭露被處決的統計資料,截至2015年4月,已知仍有一百餘名死刑犯被關押在監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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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處
學處(巴利語:,śikṣāpada)是重要佛教術語,也譯作學足。 的意思是學習、訓練; 的意思是足、處所。學處就是學習規則、戒條。學處是佛教出家眾應該學習的一切行事準則的總稱。在學處之中,最重要的戒條稱為波羅提木叉。其他與生活起居,行動威儀有關,比較細的學處,被收錄在犍度與毗奈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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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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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
習慣或習慣法(custom、customary law、consuetudinary or unofficial law),在法律中是指在特定社會環境之下,可以被客觀辨認出來的已經被建立的行為模式。一般來說,習慣法存在的環境有以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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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以色列(יִשְׂרָאֵל;),正式名称是以色列国(help;دَوْلَة إِسْرَائِيل),是位於西亚的主权国家,坐落於地中海东南岸及红海亚喀巴湾北岸,北靠黎巴嫩,东北邻叙利亚,东与约旦接壤,巴勒斯坦领土(巴勒斯坦国对其宣称主权,但局部为以色列所控制)的约旦河西岸地区和加沙地带各居东西,西南则为埃及。其领土范围不大,但地形和气候相当多样。以色列的金融及科技创新中心為特拉维夫,而耶路撒冷則为其法定首都(美國承認)、各政府机构所在地(国防部除外)及其轄下的第一大城市(特拉维夫都会圈人口最多)。以色列对耶路撒冷的主权在国际上有爭議。美国東岸时间2017年12月6日下午1時,特朗普正式在白宫外交厅宣布美国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 1947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建議在巴勒斯坦托管地推行分治方案。這一方案規定了新的阿拉伯和猶太國家的國界,並指定耶路撒冷及其周邊地區將為聯合國進行國際管理Harri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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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宗教
以色列宗教是該國文化的中心特徵,在塑造以色列文化與生活方式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且宗教對以色列的歷史影響很大。以色列也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以猶太人為主的國家。據以色列中央統計局的資料,2011年該國人口中有75.4%是猶太人,有20.6%是阿拉伯人,剩下4.1%是其他民族。按宗教劃分,2011年該國75.4%是猶太教徒,16.9%是穆斯林,2.1%基督徒,1.7%德魯茲派,剩餘4.0%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宗教。 以色列沒有成文憲法,但宗教自由受法律保護。以色列基本法(חוקי היסוד)具有憲法的地位,規定了該國為「猶太國家」。這些基本法,與以色列國會的法令、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決定及以色列現行的普通法一道,保障了該國的宗教自由。合法的非猶太人社區遵循經修改過的奧托曼及不列顛法令。以色列法律正式認可五種宗教——都屬於亞伯拉罕諸教,它們是: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德魯茲派及巴哈伊教。並且,該國法律正式認可十種獨立的基督教分支:天主教會、亞美尼亞禮天主教會、马龙尼礼教会、東儀天主教會、敘利亞禮天主教會、加色丁禮天主教會、東正教的希臘正教會、東方正統教會的叙利亚正教会(Syriac Orthodox Church)、亚美尼亚使徒教会及聖公宗。未被認可的宗教亦可自由實踐自己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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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在香港被簡稱为人大釋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常设立法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 中国大陆实行成文法,属于大陆法系;而香港在香港回归以后,保留了以普通法、衡平法等不成文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并由成文法作補充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PDF檔案),2011年4月。香港的成文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數以千計的條例。成文法存在法律漏洞时,需要通過立法、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補充。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擁有解釋權,第二款規定人大常委授权香港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時解釋《香港基本法》。但人大常委何時有權行使解釋權,即涉及第三款內容,則存在着争议。香港法律界部分人士指出,按其明文規定,人大释法前必须由香港特區法院先做出提请,香港法院的提请是人大释法的先决条件;但中共官員及建制派卻普遍認為,人大釋法權不應受到限制。 1997年以来,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是由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每次释法都引起争议,被部分人士认为是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犹太人
犹太人(יְהוּדִים,),又称犹太民族,是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国的一个族群。根据犹太教律法《哈拉卡》的定义,一切皈依犹太教的人(宗教意义)以及由犹太母亲所生的人(種族意义)都属于犹太人。犹太人发源于西亚的以色列地或希伯来地。犹太人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犹太教是维系全体犹太人之间认同感的传统宗教。犹太教不欢迎外族皈依,要皈依犹太教的外族人必须通过考验才可以,虽然如此历史上世界各地仍有小部分不同肤色的人群通过皈依犹太宗教而成为犹太族群的一部分,而犹太人也由此从阿拉伯半岛的一个遊牧民族,发展成为遍布全球的世界性族群之一。 根据有关犹太人组织的统计,2007年全球犹太人总数约在1,320万人左右,其中540万人定居在以色列,530万人居住在美国,其余则散居在世界各地。犹太人口总数仅占全球总人口的0.2%, based on 。根据其他组织的统计,美国国内的犹太人人数则达到650万人或美国人口的2%。上述数据也包含了自认为是犹太人但没有归属于任何犹太社团组织的人群,但事实上,全球犹太人的总人口数很难得到准确统计,因为犹太人的定义存在多种标准和界定方式,导致统计的准确性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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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历史
犹太人历史(或犹太民族的历史)是关于犹太人、以及犹太人的宗教和文化的历史,它也包括在历史进程中犹太人与其他人种、宗教和文化的互动和发展。虽然犹太教作为一个宗教首先出现在希臘化時代(公元前323年-公元前31年)的希腊记载中,而且,最早提到的“以色列”的是公元前1213-1203年刻在麦伦普塔赫石碑上的文字,但是,宗教文献讲述的以色列人的故事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500年。犹太人流散开始于亚述征服期间,并且在巴比伦征服后,其流散的规模继续扩大。犹太人在整个罗马帝国也普遍存在,而在拜占庭统治时期,在地中海中部和东部地区的犹太人口也得到进一步发展,虽然其规模并不大。公元638年,拜占庭帝国失去了对黎凡特的控制。在欧麦尔·本·赫塔卜统治下的阿拉伯伊斯兰帝国征服了耶路撒冷和美索不达米亚、叙利亚巴勒斯坦和埃及的土地。西班牙的犹太文化黄金时期发生在欧洲中世纪,这时,在伊比利亚半岛的大部分地区是穆斯林统治时期。在那段时期,犹太人普遍得到社会的接纳,犹太的宗教、文化和经济生活非常繁荣。 在古奥斯曼帝国时期(1300-1600年),犹太人与帝国大多数其他社群一样有一定程度的繁荣。在17世纪,西欧有大量犹太人人口。在欧洲文艺复兴与启蒙时期,犹太社群发生了重大变化。犹太人从十八世纪开始开始发起废除限制性法律的解放运动,更广泛地融入欧洲社会。在1870年代和1880年代,欧洲犹太人开始更积极地讨论迁回到以色列,并在其民族故土上重新建立犹太国家。锡安主义运动于1884年正式成立。同时,欧美的犹太人在科学、文化和经济等领域取得了成功。其中普遍认为最有名的是科学家爱因斯坦和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那时,许多诺贝尔奖得主都是犹太人,现在情况仍然如此。 1933年,随着希特勒和纳粹在德国的兴起,犹太人的处境变得更加严峻。经济危机、种族的反犹法律以及对即将到来的战争的担忧导致许多犹太人从欧洲逃到巴勒斯坦、美国和苏联。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了,直到1941年,希特勒几乎占领了整个欧洲,包括当时有成千上万犹太人居住的波兰和法国。 1941年,在纳粹入侵苏联后,纳粹开始执行“最终解决方案”,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广泛而有组织的行动,旨在灭绝犹太人,这导致犹太人在欧洲被迫害和谋杀,包括欧洲的北非(支持纳粹的维希-北非和意大利利比亚)。大约600万犹太人被有组织地灭绝,这样的种族灭绝被称为“猶太人大屠殺”或“Shoah”(希伯来语)。在波兰,所有集中营加起来,有三百万犹太人在毒气室中被杀,其中,仅在奥斯威辛集中营就有一百万人被杀。 1945年,巴勒斯坦的犹太抵抗组织统一和组建了犹太抵抗运动。这个运动开始攻击英国当局。戴维·本-古里安在1948年5月14日宣布,在以色列地建立的犹太国家称为以色列。紧接着,所有阿拉伯邻国都来攻击以色列,但新成立的IDF奋力抵挡。1949年战争结束,以色列国家开始建设国家,吸收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成千上万的犹太人。今天(2016年),以色列是議會制国家,人口超过800万,其中约600万是犹太人。最大的犹太社区在以色列和美国,主要的社群分布在法国,阿根廷,俄罗斯,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关于现代犹太人口统计数据,见英文词条:Jewish population。 另可参见:犹太人历史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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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谕吉
福泽谕吉(;),日本近代重要啟蒙思想家、教育家、东京学士会院首任院长、日本著名私立大学庆应义塾大学创立者、明治六大教育家之一,影響了明治維新運動,曾經作为1880年在日本设立的興亚會的顾问。 雖然福泽谕吉本人並沒有受到特定學說的影響而產生一貫的理論架構,福澤諭吉卻是最早將經濟學由英文世界引入日本的人之一。福泽谕吉是将复式记账法介绍给日本的第一人,將近代保险介绍给日本的也是福泽谕吉。為了表揚福泽對近代日本經濟的貢獻,大藏省理财局將福泽的頭像印在1万日圆的正面上。1984年,大藏省理财局曾计划将聖德太子的头像印在十万日元纸币上,野口英世的头像印在五万日元纸币上,福泽谕吉的头像印在一万日元纸币上,但十万元和五万元纸币最终没有发行,福泽谕吉也成为日本最高面额纸币上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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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Nulla poena sine lege),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no penalty without a law),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上的重要原则,是指: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都具体规定此原则。 部分海洋法系國家如美國等,亦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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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宪政
罗马宪法,是一系列不成文的指引与原则,后人主要以遵从先例的方法,传承这些宪法。Byrd, 161宪法是非正式、非官方的,很多条文都是不成文的,也经常被人改动。因此,罗马宪法比较像不成文法,而不是成文法。不过,人们也会通过通过新法律,废除旧法律,主导罗马宪法的演化。 很多现代的政制概念,都源起于罗马。例子有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三权分立、否决权、法定人数(Quorum)、冗長辯論、弹劾、財權(Powers of the purse)、定期选举。即使是较少提及的现代政制概念,也是源起于罗马,如集团投票(Bloc voting)。 罗马宪法随着时间的流逝演变。公元前573年,罗马王国宪法让位予罗马共和国宪法。公元前27年,罗马共和国宪法又让位予罗马帝国宪法。到了公元300年,罗马帝国宪法又再次让位於晚期罗马帝国宪法。但实际上,罗马宪法的演变,并非几步达成的,而是经过长年累月的推进达成的。这四部宪法,代表了罗马宪法演进的四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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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制
西敏制(Westminster system,也译为--制),是指沿循英國國會體制,奉行議会至上原则的議會民主制,以其所在西敏宮為名。荷蘭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歸類為「西敏模式」(Westminster model)。 西敏制是当代民主宪政体制的一种,是沿循英国议会西敏宫所用之体制的议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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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副首相
英國副首相(Deputy Prime Minister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國内阁的一個高級官員。英國副首相不是一個常設職位,其设立是由首相根据当时政治情况决定,首相还可以让副首相兼任其他职务-比如-使之成为内阁最资深者。 与其他国家政府首脑副职不同,英国副首相在宪法中没有规定,虽然这个职务一直担负特殊政府责任。而且首相不能履职,如缺席、生病或死亡时,副首相无权代理首相解散国会、任命同僚或为君主做简报。副首相也不能自动继任首相和党领袖的位置。副首相往往兼任其他内阁职位而实际(De facto)上获得权力,即使没有法律(De jure)上的权力。 在联合政府中,则任命小党的领袖(尼克·克萊格)为副首相,如2010-2015年的保守党-自民党联合政府,以使之有足够的权力执行联合协议的内容。副首相通常在首相问答环节代替首相。 2015年大选后,该职位一直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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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
和其他许多国家不同,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因此称作“不成文宪法”。所谓的英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British constitution),是对一整套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的统称。英国宪法实际上是对英国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概括,是英国几百年政治流变的产物,并非一时制定的法律文件。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曾评论道:“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智慧产物,所具备的性质於几个世纪逐渐浸染而成。” 虽然英国宪法不是具体法律文本,但实际其大部分内容还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包括由议会通过的法例、法院的判例和国际公约等等。除此之外,英国宪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英国议会惯例和国王的特权。 英国宪法的根基是“议会至上”原则。所谓“议会至上”,是指法案一旦獲议会通过,便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宪法并没有像其他国家如美国、法国獲赋予至高无上地位;相反,理论上英国议会可以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案的方式对英国宪法的内容加以改变。 哲學家約翰·洛克對推動英國的憲法變革起到了很關鍵的作用。詳細可以參閱洛克的1690年著作《政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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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中文翻譯為「普通法」,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該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稱「大陸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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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歷史
英格蘭是聯合王國四個主要地區中面積最大以及人口最多的地方。之所以會有這種地區上的劃分,可以追溯到5世紀時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到來。而英格蘭地區在政治上的統一則是從10世紀開始的。本篇文章主要就是在敘述這塊地區的歷史。要注意的是,自从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即位為英格蘭國王直到公元10世紀之前,英格蘭的歷史其實是很難和整個不列顛的歷史分割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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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
法系是比较法中用来对各种法律进行划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一个法系通常涵盖了若干国家或地区,但有时一个国家的不同地方也会采用不同的法系,如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但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则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由于法系是一个学术概念,因此并没有绝对的划分标准。例如德国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和克茨(Hein Kötz)的《比较法总论》中将德国单独作为“德意志法系”,与“罗马法系”并列。同时,根据研究的需要,在同一法系下也可以划分不同的亚类型,例如英国法和美国法就是英美法系中两个不同的亚类型。 法律体系所指的法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其中有些已经消失了。例如以《唐律疏议》为典范的中华法系,曾经在东亚有广泛的影响,但这种辉煌已经成为历史了。 一般来说,世界上的法系主要可以分为英美法系、欧陆法系、中华法系、北欧法系、远东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其中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一般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但这两大法系在当今也多有交流与融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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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
在所有行業及人群中約定俗成,被廣泛行使且普遍遵守的隱含性規則。甚至在某些特定的時空能具體的替代檯面上的正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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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成文法(Statutory law),又稱制定法,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訂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較不成文法條文清楚、考量立法環境、時移世易且經過討論而制定,也可改變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便更適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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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年奥地利-匈牙利折衷方案
1867年奥地利-匈牙利折衷方案(,)建立了奥地利-匈牙利的二元君主制帝国,即奥匈帝国。这种方案重新建立了主权独立的,不受奥地利帝国影响的匈牙利王国。由此,哈布斯堡王朝治下的奥地利帝国被奥地利-匈牙利二元君主制下的奥匈帝国所取代。 1867年,奥地利帝国接连在意大利统一战争和普奥战争中失利,其国际地位相对下降。因此境内各民族要求自治的声浪也日益高涨。有呼声要求帝国改为联邦制,也有认为匈牙利应该独立的意见。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奥地利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与匈牙利相妥协,建立奥匈二元帝国,以避免帝国的分裂。 匈牙利政治领导人在折衷方案谈判其间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恢复匈牙利王国传统的地位(法律上和政治上),而这是在匈牙利革命1848革命后失去的。 二是恢复1848年革命议会通过的改革法,即基于以在匈牙利建立起保障现代公民和政治权利,并施行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法律。 按照奥地利皇帝与匈牙利国王弗朗茨·约瑟夫一世的说法,"有三个人决定了这一折衷方案: 戴阿克、安德拉什和我自己。" 根据折衷方案,哈布斯堡王朝的领土被重组为一个由奥地利帝国和匈牙利王国所组成的政合国。内莱塔尼亚地区(奥地利)和外莱塔尼亚地区(匈牙利)都受各自独立的议会和总理管辖。两国共有单一的国家元首即奥地利帝国的皇帝和匈牙利王国的国王,并在其统治下共享同一个共有外交部、共有国防部和共有财政部。两国的武装部队合并,并以皇帝-国王作为最高指挥官。 两个地区的名称来源于莱塔河,既是多瑙河的一条支流,也是传统上奥地利和匈牙利的国界。但实际上莱塔河并不完全是两国的分界线:“内”和“外”只是口头习惯上的区分,而不是准确的地理描述。.
亦称为 不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