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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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和言論自由之间的区别
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 vs. 言論自由
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Snyder v. Phelps),,是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件,法院判決在公共人行道上,關於一個公共議題的言論,不應對造成情緒困擾負侵權的法律責任,即使該言論是「離譜」的。 有爭議的議題是,第一修正案是否保護在葬禮上的公共示威抗議可以不負侵權的法律責任。它涉及到在伊拉克戰爭中死亡的海軍馬修·斯奈德(Matthew Snyder)的父親,阿爾伯特·斯奈德(Albert Snyder),對於的索賠。索賠對象是菲爾普斯(Phelps)家族,包括弗雷德·菲爾普斯以及他們的威斯特布路浸信會(WBC)。法院以8–1票作出有利於菲爾普斯的裁定,認為他們的言論是有關公共議題,並且是在公共人行道上進行傳播。.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國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van Mill, Davi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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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和言論自由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猥褻,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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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和言論自由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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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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