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司法機構和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相似
司法機構和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司法機構,立法机构,陪審團。
司法機構
司法机构是政府机构之一,它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裏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聆訊和审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裡,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又稱立法部門或立法機關,是現代社會中負責議定法律的機構,屬於一種合議性團體,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除了制定、修改與廢除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各式法案(如審批政府的公共預算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如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等功能。如為國家層級的立法機構,還會負責執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緊急狀態、选举與罷黜政府高級官員、甚至立廢国家元首等國家權力。而部分政府間國際組織也設有立法機構。立法機構通常稱為「議會」或「議院」,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 在議會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而在總統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立法機構通常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成(中文多稱呼為「院」,英文則稱為「chamber」或「house」),主流形式則為一院制與兩院制。多院形式的立法機構,各單位往往有著不同的職責、權力、以及產生成員的方法。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架構和议事程序。.
陪審團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團體。陪審團的歷史根源可追溯到歐洲古代的日爾曼民族部落習俗,並隨著中世紀盎格魯-撒克遜人(日爾曼人的一支)的遷徙而將此習俗帶入今日的不列顛地區。現代形式的陪審團則起源於12世紀中,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的時候,當時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判犯人。 一般提到陪審團,人們想到這是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特色,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香港等。但其實目前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已遠不只上述國家,例如英國的鄰國愛爾蘭,歐陸的比利時、西班牙,北歐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當代史上,德國於1848至1924年曾使用陪審團制度,1924年起改成持續至今的。日本於1928至1943年也採用此制度,廢止後恢復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進與德國平民參審類似的裁判員制度。法國的用語Cour d'assises和義大利的用語雖也稱為陪審,但其實是類似德、日,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判決的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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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和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之间的比较
司法機構有26个关系,而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有10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3,杰卡德指数为2.36% = 3 / (26 + 10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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