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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院制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兩院制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之间的区别

兩院制 vs.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

兩院制是一種以兩個獨立運作的議會(議院)組成立法機構的政治制度,亦被稱為二院制。與之相對的制度稱為單院制或一院制,即是只有單一議會作為立法機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The Seventeenth Amendment (Amendment XVII))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构建目的是为了确保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倚赖民众支持和现时意愿、而能在“面对呈交国会的问题时表现得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对之加以改革的呼声和运动也开始出现。 改革者曾于1828年、1829年和1855年提出宪法修正案,并在1890年代和1900年代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包括国务卿威廉·詹宁斯·布莱恩在内的进步主义者提出应该改变联邦参议员的选举方式。而伊莱休·鲁特和为主的政治家则要求保持州议会选派参议员的制度。1910年,31个州议会通过了要求改革的提议;1912年,239个州或国家级政党承诺将改革选举制度为某种形式的直选,并且有33个州已经开始采用直接初选。随着以州主导的宪法修正案运动影响力越来越大,国会担心此举会引发一次各州直接要求召开的制宪会议,并最终提出了强制直接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宪法修正案:1912年5月13日通过后提交各州批准。1913年4月8日,在得到了足够数量州批准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正式生效。1913年5月31日,国务卿威廉·詹宁斯·布莱恩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对第十七条修正案的批评者认为,改变参议员的选举方式将导致各州(议会)完全失去其在联邦政府中的代表权,进而违反宪法第五条中“不得剥夺任何一州在参议院平等投票权”的强制规定。这导致州议会逐步“陷入耻辱的境地”,而且联邦政府权利也有过度的扩张,随之兴起,并取代州议会,填补了原有的权力真空。此外还有人对州长任命临时参议员的权力提出两个方面的疑虑,一是这样的规定应如何解读,二是能否允许州长拥有这种权力。因此,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公众人物都表示希望改革甚至废除第十七条修正案。.

之间兩院制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相似

兩院制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有(在联盟百科)6共同点: 兩院制美国参议院美国众议院美国国会直接选举英國上議院

兩院制

兩院制是一種以兩個獨立運作的議會(議院)組成立法機構的政治制度,亦被稱為二院制。與之相對的制度稱為單院制或一院制,即是只有單一議會作為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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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议院

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國的立法机构──美國國會的兩院之一,另一院為眾議院。 參議院的組成和權力建基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美國每一州於聯邦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為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第四節,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议长,但無參議員資格;且除非是為了在表決平手時打破僵局,否則不得投票。 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而任期較长,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置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憲法明列總統在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採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 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狄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定須經兩院通過。參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使得參議院(上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下議院)更廣泛,亦更具政治影響力。 參議院承襲古羅馬元老院之名,其議場建築物分佈在國會山莊北部。眾議院的建築物則分佈在國會山莊南部,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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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

美利堅合眾國眾議院(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美國各州在眾議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為基準,但至少會有一名議員。 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无连任限制。眾議院議長由眾议员选举产生,傳統上為多数党之領導人。然而多數黨領袖另由該多數黨於院內之第二重要議員擔任。據美國總統繼位條例,眾議院議長繼任總統之順序仅次於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為政壇上第三重要的領袖人物。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建國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代表各州政府、以制衡不太受大众情绪干扰的參議院。憲法規定法案須經兩院批准方能通過。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1914年前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眾議院(公民直選)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制衡(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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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是《美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机構,位於國會大廈。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其中立法权力归国会;行政权力归美国总统;司法权力归美国联邦法院。国会由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參議院议员與眾議院议员组成,每个议员代表其选区内的选民,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国会议员代表整个国家的选民,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與人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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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

接選舉(Direct election),簡稱直選,即政府首腦或立法機關的議員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選民可以直接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予他們喜歡的參選人。至於決定當選者則要依據不同的選舉方式。一般而言以得到較多數選票者勝或以兩局制先行淘汰部份參選者。相對概念為間接選舉。現時直接選舉主要出現在總統制國家,議會制國家多為間接選舉。值得注意的是,直接選舉不一定代表制度較間接選舉更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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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 of the United Kingdom),直譯為貴族院,是英國國會的上議會。英國國會同時也由英國君主與下議院組成。上議院有大約700多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議員)以及600多名貴族(即俗職議員,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英格蘭聯邦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之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之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至1949年間通過的多條國會法令規定,除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令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世襲貴族的席位予以廢除,僅保留兩席給國務重臣,以及另外90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聯合王國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 除了立法功能以外,上議院昔日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所有民事案件及除蘇格蘭以外的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歷史上,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至於對於英聯邦地區案件的終審權,則基本上由聯合王國樞密院行使之。不過,按《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於2009年10月成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已接收上議院司法職能。 上議院之官式全稱為「與會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之受尊崇的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與下議院皆在西敏宮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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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院制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之间的比较

兩院制有124个关系,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有82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6,杰卡德指数为2.91% = 6 / (124 + 8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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