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4 关系: 宣布臣民权利和自由与确定王位继承办法的法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光荣革命,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美国权利法案,英國權利法案,英国君主,英国君主列表,英国权利法案,权利法案,1689年权利草案,1689年權利法,1689年權利法令,1689年權利法案。
宣布臣民权利和自由与确定王位继承办法的法案
#重定向 1689年权利法案.
查看 1689年权利法案和宣布臣民权利和自由与确定王位继承办法的法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旨在保护个人政治自由免受政府和私人组织的侵犯,保障个人能够参与国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视或政治压迫。現時社會大部分國家制定的憲法或基本法均保障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完整、生命权、安全,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国籍、肤色、性取向、民族、宗教、残疾等进行歧视,还包括隐私权、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等个人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被告人权利等法律上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例如有权受到公正审判、正当程序、有权获取法律救济,还包括参与公民社会和政治的权利,例如结社自由、申诉权、选举权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被认为是第一代人权,是国际人权的初始和主要部分,其构成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构成第二部分)。联合国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是英国一场政变,導因於英国國王與英国国会權力之爭以及基督教新舊教(英國國教會及天主教會)之爭,发生於1688年到1689年。 英国国会辉格党、托利党信奉新教(英國國教會)之黨人們聯合起義;將信奉舊教的詹姆斯二世国王罷黜,改由詹姆斯之女玛丽二世與夫婿威廉三世,兩伉儷君主共治英国。.
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
#重定向 1689年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统称。这些修正案的提出是为了缓解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的担忧,其中保障了多项个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权力,并将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和公众。起初这些修正案仅针对联邦政府有效,不过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统称合併原則的进程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 这些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1791年12月15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生效。国会一共提出了十二条修正案,但这次通过的只有其中十条,另外两条中一条于203年后获得足够数量的州批准成为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另一条从程序上来说仍在等待各州批准。 权利法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只有大陪审团才能对任何人发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誉罪行”的起诉书,保证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禁止等。此外,权利法案还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这些条款受到了喬治·梅森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英国的1689年權利法令和诸如1215年大憲章在内英国早期政治文献的影响。 权利法案诞生后的150年里几乎没有对美国司法构成什么影响,但在进入20世纪后情况有所改观,成为许多联邦最高法院重要判决的基石。文件最初有14份副本,其中一份长期存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向公众展示。.
英國權利法案
#重定向 1689年权利法案.
英国君主
英国君主(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及其海外领地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君主的头衔为“国王”(King)或“女王”(Queen)。现任君主和国家元首为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继承其父乔治六世登基为英国女王。 君主及其近亲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礼仪、外交和代表性权力。在君主立宪体系之下,君主的职责仅限于授勋及嘉奖和任命首相。根据传统,君主亦为。现今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名义上仍旧通过君主的皇家特权来行使,但事实上这一权力仅能根据国会立定的法律行使,并且受到传统与先例的限制。 英国的君主政体可以追溯至及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诸多。这些政权至公元10世纪已统一为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王国。1066年在诺曼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最后一位加冕盎格鲁-撒克逊君主哈罗德二世于黑斯廷斯战役中战败并战死,英格兰王权由此转移至胜者威廉及其后裔手中。 13世纪,威尔士公国成为英格兰的从属国。同一时期,《大宪章》开始对英格兰君主的政治权力进行限制。 1603年,苏格兰君主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詹姆斯一世,由此英格兰与苏格兰开始为同一君主统治。1649年至1660年,英国君主制传统为共和制的英格兰联邦所打断。1701年的《》(现今仍旧有效)将信仰罗马天主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合者排除于王位继承顺位之外。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合并成为大不列颠王国。1801年,爱尔兰王国加入联邦,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由此成立。英国君主成为大英帝国的名义元首,这一帝国于1921年达到其领土最大范围,囊括了全球近四分之一的领土。 1920年代,爱尔兰六分之五的领土宣布脱离联邦,成立爱尔兰自由邦。1926年的《》承认帝国各自治领将各自发展为独立自治国家,但仍旧为英联邦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多数的英国殖民地和领地独立,基本宣告了帝国时代的终结。乔治六世及其继承者伊丽莎白二世使用了英联邦元首这一称号,象征其独立成员国的自由联合。 英国和十五个英联邦国家共享一个君主,称英联邦王国。“英国君主”一词仍旧用于形容这一体系下的君主和政体,但事实上每个国家都为独立主权国家,在不同国家君主的官方亦有所不同。.
英国君主列表
英国君主由苏格兰王国與英格兰王国共組大不列顛王國開始計算,大不列顛王國、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共有12名君主(见英国君主)。自1603年3月24日以来英格兰王国与苏格兰王国便处于斯图亚特王朝统领的共主邦聯之下,而1707年5月1日这两国正式合并,建立大不列顛王國。1801年1月1日,大不列顛王國同愛爾蘭王國合并,建立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922年12月6日,爱尔兰大部脱离联邦;1927年4月12日该国因此更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英国权利法案
#重定向 1689年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
權利法案,有時也稱為權利宣言,是一個國家公民最重要的權利。這些法案的目的是防止侵犯這些權利。所謂“權利法案”源於英國,是指經由光榮革命,政治上國會戰勝了國王,由國會於1689年頒布了人權法案,並列出了一些基本權利和自由。 權利法案須被適當的執行及支持,方可有效並確實的保障所列舉的權利。以歷史解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是英國君主立憲的重要里程碑。 是一種聲明,根據自由民主社會國家的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來制定的。 權利法案有時確立在國家的憲法或基本法之中。 一個確立的權利法案是不受一般的立法機關所管轄的,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在許多憲政體制的政府中,正式的權利法案常被政府認定為是比單獨的法律本體更有權威的依據。而未確立的權利法案則相反,能被後來立法機關所訂定的法令給弱化,且不需要經過人民的投票認可即可修改。由於它的可變性,導致未確立的權利法案難以抵禦腐敗或是專制的立法機構攻擊。 一個成文而未確立的權利法案則是由立法機關所訂定的獨立法令。它可以被原制訂機關修改或是取代掉。因此他無法像入憲的權利法案一樣永久的存在。如置於其他的位階中,權利法案的訂定即便是成文法,仍可能如其他法律一般被廢止,也不必然比別的法律更有份量。並非置於任一種法律位階都可以保障權利法案的獨立性。.
1689年权利草案
#重定向 1689年权利法案.
1689年權利法
#重定向 1689年权利法案.
1689年權利法令
#重定向 1689年权利法案.
1689年權利法案
#重定向 1689年权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