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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和平奖和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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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和平奖和遺囑之间的区别

诺贝尔和平奖 vs. 遺囑

諾貝爾和平獎(Nobels fredspris),是由瑞典發明家阿爾弗雷德·諾貝爾於1895年所創立的諾貝爾獎中之一,由挪威諾貝爾委員會選出得主,每年12月10日(諾貝爾逝世紀念日)頒發。與其他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頒發四個獎項不同,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典禮是在挪威首都奥斯陸舉行,由挪威諾貝爾委員會主席頒獎,挪威國王監禮。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則是由五位評審委員組成,成員由挪威議會任命。 根据诺贝尔的遗嘱,和平奖的宗旨是表彰「為促進民族國家團結友好、取消或裁減軍備以及為的組織和宣傳盡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貢獻的人」。不过该奖项也可以授予符合获奖条件的机构与组织。第一屆諾貝爾和平獎於1901年舉行,得主是瓊·亨利·杜南與弗雷德里克·帕西。 和平獎的得主可以獲得一枚勳章、一張獎狀及一筆獎金。1901年,瓊·亨利·杜南與弗雷德里克·帕西共同獲得了150,782瑞典克朗的獎金,直到2008年頒發給芬蘭人馬爾蒂·阿赫蒂薩里時,獎金調整為1000萬克朗(略多於100萬歐元或140萬美元)。 各界對諾貝爾和平獎一直有爭議。詳見以下得主主條目“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列表”以及大事記。. 遺囑是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和遺贈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其中自書、公證、代筆及密封遺囑,為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但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為之。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見證人的資格,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說明,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狀況:.

之间诺贝尔和平奖和遺囑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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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和平奖和遺囑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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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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