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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鄭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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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鄭南榕之间的区别

言論自由 vs. 鄭南榕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國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van Mill, Davi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鄭南榕(),臺灣政治人物、時事評論者,同時也是臺灣政治雜誌出版者及持不同政見者,主張爭取全面的言論自由、支持臺灣民主化且致力推動臺灣獨立運動。鄭南榕為外省人第二代,祖籍福建福州,與客家籍妻子葉菊蘭定居臺北市,經歷多次創業挫折;1981年轉為自由作家,開始接觸政治議題,並為黨外運動雜誌撰寫文章。 中華民國仍處於動員戡亂時期的1984年,鄭南榕與友人創辦了黨外運動雜誌《自由時代周刊》,大力批評時政,獲得不少社會民眾迴響。之後鄭南榕更以雜誌社為基地,多次發起要求民主化改革的活動,逐漸成為黨外運動的重要人物。而在解除戒嚴後,鄭南榕仍反對當時中國國民黨(簡稱國民黨)一黨獨大政府對於自由思想訴求的壓制,並且多次公開表示支持臺灣獨立運動。1988年,鄭南榕更進一步在雜誌上刊登了許世楷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 1989年,鄭南榕因涉嫌叛亂被傳喚出庭,但他拒絕被警方拘捕。鄭南榕認為臺灣獨立的主張也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並表示「國民黨不能逮捕到我,只能夠抓到我的屍體。」隨後將自己關在《自由時代周刊》雜誌社內,並準備汽油,彰顯抵抗意圖;是年4月7日清晨,警方向雜誌社發動攻堅行動時,不願被逮捕的鄭南榕點燃汽油,自焚身亡。 其自焚事件立刻引起迴響,另一名類似主張者詹益樺在鄭南榕出殯期間,於「介壽館」前自焚身亡,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對當年度舉辦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有所影響。外省第二代鄭南榕引火自焚的舉動,讓他被許多臺獨主義者尊稱為「言論自由殉道者」、「臺灣建國烈士」或者是「臺灣獨立建國之父」等。鄭南榕的妻子葉菊蘭後來繼續從事政治,並擔任過中華民國交通部部長、客家委員會主委和行政院副院長。2016年12月,林全內閣將鄭南榕逝世日定為「言論自由日」,以紀念鄭南榕捨身捍衛言論自由,並希望讓民眾瞭解言論自由的意義與價值。.

之间言論自由和鄭南榕相似

言論自由和鄭南榕有(在联盟百科)4共同点: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言論自由日 (臺灣)民主新闻自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立法公佈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共357條一同實施。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原為刑法第103條,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這個條文於1992年修正。這項修正,被視為是臺灣民主運動、言論自由及推動人權保障的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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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日 (臺灣)

言論自由日是中華民國(臺灣)的國定紀念日,在2016年12月22日由行政院宣布定於4月7日,目的在紀念黨外政論雜誌《自由時代周刊》創辦人鄭南榕為追求言論自由而奉獻犧牲的精神。該紀念日的制定,起源於《自由時代周刊》於1988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刊登「臺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宣揚臺灣獨立運動;身為該雜誌創辦人兼總編輯的鄭南榕,因此被國民黨政府指控意圖分裂國土,而在1989年1月21日接到法院的叛亂罪到案傳票。他為了「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這也是該雜誌的重要口號)的理念,於1989年4月7日在雜誌社內拒捕自焚殉道身亡。, 鄭南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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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民主(dìmokratía),其本义是“人民的统治”,即“主权在民”,是一种现代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与極權統治、独裁统治或寡头政治相对立。狭义的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論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广义的民主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既在一个完整的民主的社会里人们从一出生就平等,人们对社会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政权控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 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指出,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 (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 (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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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權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各国新闻自由度排名请参见新闻自由指数词条) 至于官方的信息,政府则有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息的相关程度和重要性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以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国家的机密而必须受到保护,以此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许多政府服从所谓的《阳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约》来定义国家利益的概念范围。 新聞自由源起於歐美等國對於出版自由的爭取,隨著社會演進,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從傳統到新穎,新聞與出版的自由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完整的權利體系。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均承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許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記者)每年針對世界各國作出新聞自由程度評鑑。隨著科技進步,新聞媒體逐漸突破來自政府的壓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戰。 在现代的集权国家裏,新闻自由是一个被高度质疑的争议性概念。这些政权将新闻自由视为对政府权威以及社会安全的威胁。因此,大多数集权制国家都会设立全国性的宣传机构,用来维持集权政府的统治,对所谓任何试图挑战政权权威性的媒体或记者的活动进行压制。有的时候,这种对言论的镇压达到了野蛮的程度,甚至会动用警察和军队等具有武力的單位。在这些国家裏,新闻从业人员往往需要在新闻理念和意识形态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否则就会受到专制政权的威胁。威胁的方式包括解雇、被列入黑名单、人身攻击、绑架、刑讯,甚至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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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鄭南榕之间的比较

言論自由有81个关系,而鄭南榕有23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4,杰卡德指数为1.28% = 4 / (81 + 23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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