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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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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贌之间的区别

荷兰东印度公司 vs. 贌

荷蘭東印度公司,正式名稱為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是荷蘭歷史上為向亞洲發展而成立的特許公司,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8年解散,是世界第一家跨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公開而非特權股份)。 其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縮寫,代表該船隻或設備是阿姆斯特丹所派出,若為米德爾堡市派出者則加註M字,依此類推。)。在其成立將近200年間,總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約有100萬人次的歐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從荷蘭前往亞洲地區。平均每個海外據點有25,000名員工、12,000名船員。. 贌(Pacht;Pa̍k)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實行的特殊承包制度,意指將某項經營活動的獨佔權以拍賣出售,其他人不能侵犯承包商的權利。獨佔權通常一年到期,得標時承包商須先繳納一些預付款,餘款等到期後才繳清。從廣義上而言,贌即為課徵不同形式的間接稅,有時也叫稅收承包制。.

之间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贌相似

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贌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垄断台灣

垄断

垄断(Monopoly),或称卖者垄断、獨賣、獨佔,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方垄断相反。獨占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不能同時調節)。壟斷能夠藉由在法律上獨享的特權、對供應來源的控制、或是企業間的聯手或協力行為來達成。 中國自古稱壟斷為“榷”。古代中國的鹽、鐵、茶長期屬於官營之壟斷事業,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為貼補國用不足,必然實行禁榷制度。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獨占廠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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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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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贌之间的比较

荷兰东印度公司有112个关系,而贌有17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1.55% = 2 / (112 + 17)。

参考

本文介绍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贌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