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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和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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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和認罪協商之间的区别

臺灣高等法院 vs. 認罪協商

臺灣高等法院,簡稱高等法院、臺高院、高本院或高院,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司法院,審級上則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此4分院與20所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上受本院管轄,惟僅位於臺灣北部的7所地方法院以本院為上訴法院。司法院曾於2011年規畫將本院之4所分院獨立設置高等法院,以提升行政及管理效能。. 認罪協商為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的一種協議。透過認罪協商機制,使被告有機會選擇,讓自己最後遭到起訴的罪名,比原先所受的指控為低,亦即所謂的「控訴協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訴,但是得以獲得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處的刑期為低之刑期,亦即所謂的「量刑協商」;抑或是以罪數的減少以為協商條件,亦即所謂的「罪數協商」。 藉由認罪協商的機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指控較為嚴重的罪名在法庭上遭到定罪的風險。舉例而言,一名刑事被告可能被指控某一種重罪,而此種重罪在美國將需要於州監獄中服刑。但是被告認罪協商後,其可能被以輕罪加以定罪,而免去此等牢獄之災。 不過,認罪協商的機制也會使被告律師陷入兩難的局面,在此機制中,他們必須要選擇繼續為他們的當事人積極為無罪之抗辯,亦或是與檢察官維持良好的關係,使當事人可以獲得較為有利的判決。.

之间臺灣高等法院和認罪協商相似

臺灣高等法院和認罪協商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中華民國檢察官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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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檢察官,又名控方律師(prosecutor)是一種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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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和認罪協商之间的比较

臺灣高等法院有66个关系,而認罪協商有30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2.08% = 2 / (66 + 30)。

参考

本文介绍臺灣高等法院和認罪協商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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