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荷蘭統治時期和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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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荷蘭統治時期和香料之间的区别
臺灣荷蘭統治時期 vs. 香料
荷蘭統治臺灣時期為1624至1662年間,荷蘭人與荷蘭東印度公司於南臺灣歷時38年的殖民統治,影響力遍及整個臺灣西部。若將澎湖群島與臺灣本島兩者視為一體,則可視1622年荷蘭人建風櫃尾城堡為本時期的開端。 此時正逢地理大發現,歐洲強權紛紛前來東亞貿易,並建立殖民地,而荷蘭人為建立能與明朝、日本貿易的據點,遂於1624年佔領臺灣。在荷蘭人據臺以前,臺灣本島未有嚴格定義的漢人移民,大多數皆為短期僑居的漢人。荷蘭殖民當局為了開墾土地而急需勞動力,又缺乏本國移民發展殖民地,便招引大量漢人移民臺灣。當時荷蘭人為漢人建立了適合移居的環境,漢人雖然最多不過萬人,但也提供了經濟發展所需的勞動力,而臺灣經濟就在荷漢相互依賴之下快速成長,因此有學者稱其為共構殖民。 在原住民的統治方面,起先荷蘭人以發展貿易為重,無力擴張。等到1635年起,荷蘭殖民當局對外貿易開始穩定,才發起征服行動,與麻豆社原住民部落訂定麻豆協約,確立荷蘭人為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封建關係。荷蘭人透過定期召開的地方會議(landdag),維繫雙方的封建關係,並任命原住民首長,確立原住民社會的正式領袖,以協助荷蘭人推行政令。透過地方會議,荷蘭人也將原本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彼此攻伐的原住民部落,統合成互相聯盟的聯合村(Verenigde Dorpen),置於荷蘭主權之下。荷蘭人便藉由攻擊聯合村的敵對部落,讓原住民出草,使得雙方的關係更為緊密歐陽泰 2007,頁359-362。 1640年代以後,臺灣殖民地的行政支出不斷地暴漲,收入也逐漸從轉口貿易轉移到本地稅收。為此,荷蘭人開始新增各種稅收,加上1650年後許多農民賴以維生的甘蔗業開始衰退,漢人對於荷蘭人的統治越來越不滿,引爆了郭懷一事件。事件平息之後,荷蘭人並沒有更改整個殖民地的結構,依然以剝削漢人勞力為經濟發展基礎。然而鄭成功崛起於福建沿海,為荷蘭人創建的荷漢殖民地帶來新的變數,鄭成功於1661年進攻臺灣,翌年荷蘭人為其所擊敗,退出臺灣。. 香料是具揮發性,并能用以配制香精的芳香物質的總稱。分爲天然香料和人造香料,用於製造化妝品、食品等。 天然香料包括动物性香料和植物性香料,通常为含有多种香成分的混合物。天然香料取自某些动物的生殖腺分泌物或病态分泌物,如麝香、灵猫香、海狸香和龙涎香等。植物香料由植物的花、叶、果实、种子、根、茎、树皮或分泌物加工而成。參見:香、香辛料。 人造香料通常指具有一种香成分的单体,包括从精油中分离而得的单离香料,和由单离香料或其他原料(如煤焦油产品、石油产品)合成而得的合成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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