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體許可證比較和自由软件运动相似
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體許可證比較和自由软件运动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自由软件,自由软件运动,GNU通用公共许可证。
自由软件
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对其的定義,是一类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複製、研究、修改和分發的,尊重使用者自由的軟體。這方面的不受限制正是自由軟體最重要的本質,與自由軟體相對的是专有软件(proprietary software),或被稱為私有軟體、封閉軟體(其定義與是否收取費用無關──自由軟體不一定是免費軟體)。自由軟體受到選定的「自由軟體授權協議」保護而發佈(或是放置在公有領域),其發布以原始碼為主,二進制檔案可有可無。自由軟體許可證的類型主要有GPL许可证和BSD许可证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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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运动
自由軟件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或free/open source software movement,簡稱FSM或FOSSM)是一個推廣用戶有使用、複製、研究、修改和分發軟件等權利的社會運動。接近和相關的運動包括開放源碼運動及自由軟件的開放源碼運動。這運動跟1970年代的黑客文化有淵源,而理查德·斯托曼是該運動的主要發起人以及精神領袖。 自由軟件運動人士認為自由軟件的精神應當貫徹到所有軟件:他們認為禁止計算機用戶行使這種自由是不道德的行為。理察·馬修·斯托曼認為販賣不附帶源代碼的二進制軟件是不道德的,因為這樣阻止了軟件用戶學習以及幫助其他人的權利。然而目前還沒有如何實現自由軟件運動最終目標的共識。有些人認為應當使用法律手段強制軟件供應商提供源代碼;有些則認為應當通過抵制專有軟件來達到目的。還有一些人則認為時間將證明,自由軟件最終在質量上要比專有軟件略勝一籌,並會在自由市場上取得勝利。 部分自由軟件運動人士也認為其他受專利權保護的產品也應當自由化。還有一些人士則認為有部分資源不應當被自由更改,例如GNU通用公共協議證書,小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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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通用公共许可证
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 GNU GPL、GPL)是廣泛使用的免費軟件許可證,可以保證終端用戶得自由運行,學習,共享和修改軟件。許可證最初由GNU項目的自由軟件基金會 (FSF)的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撰寫,並授予計算機程序的收件人自由軟件定義的權利。 GPL是一個Copyleft許可證,這意味著衍生作品只能以相同的許可條款分發。 這與許可免費軟件許可證有所區別 ,其中BSD許可證和MIT許可證是廣泛使用的示例。 GPL是第一個普遍使用的Copyleft許可證。 歷史上,GPL許可證系列一直是免費和開源軟件領域最受歡迎的軟件許可之一。 根據GPL許可的優異自由軟件程序的例子有Linux內核和GNU編譯器集合 (GCC)。 David A. Wheeler認為,GPL提供的Copyleft對於基於Linux的系統的成功至關重要,給予向內核貢獻的程序員保證他們的工作將有益於整個世界並保持自由,而不至於被不提供回饋給社群的不肖軟件公司所剝削。 2007年,發布了第三版許可證(GNU GPLv3),以解決在長期使用期間發現的第二版(GNU GPLv2)所發生的一些困擾。 為了使許可證保持最新狀態,GPL許可證包含一個可選的“並延伸到未來版本”條款,允許用戶在FSF更新的原始條款或新版本之間進行選擇。 有些開發人員在軟件授權使用時,選擇省略它; 例如,Linux內核已經在GPLv2下獲得許可,就不需包括“並延伸到未來版本”的聲明。 GPL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權利,或稱“自由”,或稱“copy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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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體許可證比較和自由软件运动之间的比较
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體許可證比較有50个关系,而自由软件运动有26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3,杰卡德指数为3.95% = 3 / (50 + 26)。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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