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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保條約和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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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保條約和集體自衛權之间的区别

美日安保條約 vs. 集體自衛權

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之間互相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簡稱為美日安保條約)是由美國與日本於1960年1月19日在華盛頓簽訂的安全互助條約,此條約宣示兩國將會共同維持與發展武力以聯合抵禦武裝攻擊,且同時也將日本國土內一國受到的攻擊認定為對另一國的危害,也包括美軍駐日的條文。此條約在冷戰時期強化了美日關係,也包括了後來進一步的國際合作與經濟合作的條款。该条约用以取代1951年的。. 集體自衛權是集体主义在军事运作方面的一種超越自我“國防”范畴的概念,簡言之就是,在自我没有受到任何军事威胁的状态下,积极出兵海外、参与多方军事集团共同介入他國戰爭事务,視為一種進攻作戰的潛在概念,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卷入他国武力纷争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用武力进行主動介入以打击某一方。即一个军事集团的相关成员在其中的军事盟主的统一领导下,在某一成员所卷入军事纷争时进行相互武装协助、並互相實行集體进攻的军事行为;冷戰時期的兩大軍事合作組織:北約以及華約,即以此概念運作的國家群體。 集體自衛權是現代地緣政治下的產物,但中國春秋戰國時代的「合縱」便已有類似概念。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是集体自衛的固有权利,這成為日後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约及华约组织的法律基础。此外,二戰後施行和平憲法的日本,因周邊區域的軍事風險一直存在,故有部分黨派爭取在現行法律架構下行使集體自衛權,安倍政府在2015年推動制定的安保法案即以此為理論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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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

冷戰(Cold War)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美國及英國為首的--、與以蘇聯為首的--之間长达半世纪的政治對抗。一般认为,冷战始于1947年美国提出“杜鲁门主义”,结束于1989年苏东剧变。在二戰結束後,原先結盟對抗納粹德國的美國及蘇聯成為世界上僅有的兩個超級大國,但兩國持有不同的經濟和政治體制:美國及其他北約成员国为資本主義陣營,而蘇聯及其他华约成员国則为社会主义阵营,兩方也因此展開了數十年的對立。冷戰的名稱來自於雙方從未正式交戰的特點,因為在冷戰期間,美蘇雙方所持有的大量核武器,為兩國帶來相互保證毀滅能力。 在數十年的冷戰中,雙方的關係和冷戰的激烈性也不斷變化。重大的幾次衝突事件包括了第二次國共內戰(1946年—1949年)、柏林封鎖(1948年—1949年)、朝鲜战争(1950年—1953年)、第二次中東戰爭(1956年)、古巴飛彈危機(1962年)、越南战争(1959年—1975年)、蘇聯-阿富汗戰爭(1979年—1989年)、蘇聯擊落大韓航空007號班機(1983年)、以及北約優秀射手演習(1983年)等等。他們透過軍事的結盟、戰略部隊的佈署、對第三國的支援、間諜和宣傳、科技競爭(如太空競賽)以及核武器和傳統武器的軍備競賽來進行非直接的對抗。美蘇兩方在許多第三世界的國家進行了一系列政治和軍事的衝突,包括了拉丁美洲、非洲、中東、和東南亞地帶。為了減緩核戰爭的風險,兩方曾在1970年代試圖以緩和政策減緩軍事對立。 從1980年代開始美國就在總統隆納·雷根政府的執政下,對蘇聯發起了一系列外交、軍事和經濟上的攻勢和施壓,再加上社会主义阵营本身的經濟發展陷入了嚴重的停滯,因此,在1980年代中期,蘇聯在新任蘇共中央總書記戈巴契夫的領導下,實施了經濟改革(1987年)和開放政策(1985年)。然而東歐國家從蘇聯獨立的傾向卻只增不減,尤其以波蘭的團結工聯最為突出。種種壓力累積之下,戈巴契夫在1989年停止了對東德的支援,導致了蘇聯旗下的衛星國,在數週內一一脫離,令蘇聯最後在1991年年底徹底解體,資本主義反共陣營取得勝利。在冷戰結束後,美國成為了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冷戰使當時無數國家的命運和人民的生活都發生重大改變,留下的影響更有不少存留至今。此外冷戰中的核戰爭和間諜戰、高科技軍備等成分也成為了大眾文化常見的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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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國(),是位於東亞的島嶼國家,由日本列島、琉球群島和伊豆-小笠原群島等6,852個島嶼組成,面積約37.8万平方公里。國土全境被太平洋及其緣海環抱,西鄰朝鮮半島及俄罗斯,北面堪察加半島,西南為臺灣及中國東部。人口達1.26億,居於世界各國第11位,當中逾3,500萬以上的人口居住於東京都與周邊數縣構成的首都圈,為世界最大的都市圈。政體施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天皇為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實際的政治權力則由國會(參眾兩院)、以及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所領導的內閣掌理,最高法院為最高裁判所。 傳說日本於公元前660年2月11日,由天照大神之孫下凡所生之後代磐余彥尊所建,在公元4世紀出現首個統一政權,並於大化改新中確立了天皇的中央集权體制。至平安時代結束前,日本透過文字、宗教、藝術、政治制度等從漢文化引進的事物,開始衍生出今日為人所知的文化基礎。12世紀後的六百年間,日本由武家階級建立的幕府實際掌權。17世纪起江户幕府頒布锁国令,至1854年被迫開港才結束。此後,日本在西方列強進逼的時局下,首先天皇從幕府手中收回統治權,接著在19世紀中期的明治维新進行大規模政治與經濟改革,實現工業化及現代化;而自19世纪末起,日本首先兼併琉球,再拿下台灣、朝鮮、樺太等地為屬地。進入20世紀時,日本已成為當時世界的帝國主義強權之一,也是當時東方世界唯一的大國。日本後來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軸心國之一,對中國與南洋發動全面侵略,但最终於1945年戰敗投降。日本投降至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前,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並監督日本制定新憲法、建立今日所見的政治架構,日本轉型為以國會為中心的民主政體,天皇地位虛位化,並依照憲法第九條放棄維持武装以及宣戰權。而日本雖在法律上實施非武裝化,出於自我防衛上的需要,仍擁有功能等同於其他國家軍隊的自衛隊。 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經濟體,亦為七大工業國組織成員,是世界先進國家之一,主要奠基於日本經濟在二戰後的巨幅增長。現時日本的科研能力、工業基礎和製造業技術均位居世界前茅,並是世界第四大出口國和進口國。2015年,日本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依國際匯率可兌換成為三萬二千,人均國民收入則在三萬七千美元左右,人類發展指數亦一直維持在極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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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平安全法制

和平安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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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戰後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用來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盟軍占領當局(GHQ)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但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因而在憲法本文中仍存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漢字以舊字體書寫等。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取代舊憲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文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規定日本以和平主義放棄宣戰與保有戰爭武力的權利。總體來說,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尊重,被稱作為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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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保條約和集體自衛權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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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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